构建“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内容分享
2017-11-27


2017年11月25日,由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协办,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等多家单位共同支持的第二届东湖国际法律高端论坛:“构建‘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会议,在美丽的东湖湖畔武汉国际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各大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全国律师界、企业界两百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众多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在论坛上发表的真知灼见,获得与会者的极大共鸣,反响空前。


图:与会嘉宾合影


为使无法亲临现场的各界人士一同分享这场思想盛会,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本次论坛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归纳整理,以飨读者诸君;并在必要的条件下,作出自己的述评或意见,以求教各方。


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导“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图: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


对于“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在致辞中谈到,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指导“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的模式构建“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要把中国打造成“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让更多的案件回流到中国。他强调要对中国仲裁的发展路径进行思考,进行发展道路的探索,要求内涵式发展,提高仲裁质量。


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倡议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在论坛上作了题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发展和中国的设想”的主旨报告。非常详尽地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为使“一带一路”倡议从愿景变为现实,从理念变为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一系列的重要举措,发布了《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和通知以及两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


图: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


设立商事法庭是世界上众多国家的举措,由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及迅速发展、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同类型的商事争端和投资争端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一带一路”沿线众多国家当事人的多元解决纠纷的需求,都将促使中国法院考虑设立商事法庭以适应客观经济形式的发展需要。


高法官认为,如果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所涉国际商事法庭将具有至少如下职能: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支持国际商事调解、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等。


外交部对“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作出的努力


图: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孙劲


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孙劲分享了外交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情况,他认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已经初具雏形,但面临的挑战也进一步加剧。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针对中国的反垄断、反倾销案件不断,各沿线国法律水平参差不齐都是对“一带一路”建设法制保障的挑战。孙劲参赞表示外交部条法司将会提升条约保障,加大条约数据库建设,为“一带一路”的企业、人员提供更便捷的条约信息服务。


中国贸促会对“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和举措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谈到,为解决“一带一路”倡议可能带来的国际商事争端、投资条约争端以及其他争端,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向中央提出了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构想与建议,得到认可和批准,目前正由中国贸促会在着手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和落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处长魏庆代表法律部副部长刘超在论坛上向大家报告了中国贸促会对”一带一路”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的思考和举措。作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打造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的主旨演讲。魏庆处长指出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的根本目的在于合作共赢。为实现这个根本目的,贸促会正在牵头打造非政府间的预防与调解国际争端的机构,促进对投资贸易的风险管控和争端预防。


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处长魏庆


魏处长还向会议分享了几组重要数据。第一,在涉中国因素的国际商事争议中,90%的中国企业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又有90%的企业选择的仲裁地在国外,而选择国外仲裁地的案件中90%的案件裁决中国企业是败诉方。第二,1972-2017年间,中国籍的仲裁员及调解员能够实际性参与国际商事案件的人数十分之少,排名十分低下。这样的形势对于预防国际商事争端的发生以及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无疑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我们应积极解决来自内外部各方面的问题,更多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解决国际争议方面占得更多的主动。


我们注意到,中国贸促会提出的是国际争端的预防和解决机制,而不再强调“一带一路”,我们认为,这具有普遍意义。国际争端的预防和解决将优于“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的预防和解决。


仲裁机构对“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举措和心声


图:“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院长刘健勤


“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院长刘健勤认为,市场在哪里,仲裁就在哪里,仲裁就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仲裁,一如武汉仲裁委多年以来都是仲裁跟着需求走。另外,仲裁到哪里,仲裁的理念就到哪里,在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还要传递仲裁的理念,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赵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赵健作了题目为:“‘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演讲。他用精炼的语言展示了“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美好愿景及实施的公众认知的条件,阐述了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有利条件,分享了建设我国国际仲裁中心中的几点具体举措,比如:适时修订《仲裁法》,确立“支持仲裁”的司法监督政策,重点扶持涉外仲裁机构发展,加强仲裁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培养高端仲裁人才积极引进国际仲裁员和推广仲裁制度,加强仲裁文化培育。


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不同设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院教授石静霞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建立一个全新综合性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难度较大,既不符合现阶段的国际国内现实,也不符合争议解决专门化的分类管理需要。较为现实的办法是在完善现有双边、多边、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结合“一带一路”争端解决的现实需要,打造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门性争议解决机制。


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院教授石静霞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高晓力认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以及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争议,而不同类型争议在主体、性质、法律渊源、救济途径、争议解决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目前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前两者争端主要由WTO争端解决机制、ICSID调解+仲裁、双边投保协定:仲裁、以及投资法院等方式解决,而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争议则主要通过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诉讼、传统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等模式解决。据此,中国有必要设立商事法庭解决不同类型的商事争端和投资争端。


图: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则建议成立“一带一路”国际争端预防解决中心。他指出,在当前国际社会及时代发展背景下,很有必要成立“一带一路”国际争端预防解决中心,而且不能仅仅局限于当前的眼光来对这一中心进行设计,而应以未来五年十年甚至更长远的眼光来确定该中心的定位问题。该中心应是一个由中国主导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平等协商、广泛参与、开放包容的专门从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的国际组织,通过磋商、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私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以及政府之间的贸易争端。在他看来,该中心是中国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其为非营利性组织,其有助于国家间的政治互信,加强一带一路沿岸国的联系与合作。当然,还要处理好与亚投行理事会、东盟贸易区等关系。此外,他还对研究院设立的具体程序和仲裁员选任规则进行了详细建议,涉及仲裁员的国籍、争议解决的独立性等问题,他认为,可建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捷服务。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高菲认为,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中国真正要建立的最好应该是像PCA(常设国际仲裁院)一样的国际组织,以“一带一路”倡议为范本,提出在中国建立这样一个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机构,不必采取像《华盛顿公约》那样的模式,作为公约谈判时间过长,而采取像“一带一路”倡议那样的形式,倡议在中国建立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则要简便得多;又要像PCA学习,思维方式开放,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海事知识产权争议,也受理平等主体国家之间的争端;既受理投资条约项下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国家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条约争端,也受理当事人愿意提交的其他任何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上的争端,这主要是从受案范围即受案标的而言;所涉机构还要管理各种标的的临时仲裁案件,这是从仲裁解决的不同方式而言。总之,只要当事人愿意,我国倡议成立的国际商事预防和解决争端中心或仲裁院即都可以受理或管理,为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而努力奋斗!


“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与涉外法律服务


图: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徐国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徐国建认为,“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使争议得到高效、便利、优质的解决,而其有效运作依托于一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这其中包括法官、仲裁员、调解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必须具备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文化、语言等多方面的背景及能力。


图: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指出,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对于涉外法治理念的认识远远不足,对于国际法律治理的重视还不够。我们应该更深度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及国际法律的实践,但是国家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定及法学教育仍不足以做到这一点。为此他建议我们国家在国际争端解决人才的培养上有所反思,对先行司法制度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良。通过建立涉外法律服务的人才标准,提高人才质量,不断充实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


“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投资仲裁



图: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以“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的制度建设路径选择为主题发表讲话。孔院长指出,由于沿线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利益的差异,“一带一路”面临多样的不可预测的风险,构建可信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非常紧迫。同时,在中国法院面临的竞争问题上,我们应该注重司法独立的程度以及法官的专业程度,这些是影响争端双方是否选择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的决定性因素。


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漆彤提出了对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改革中的中国方案作了解说。认为:可以进行双边的或区域的或多边的争端预防机制加上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以及投资法院的方法。


图: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漆彤


对此,我们注意到:


对于投资条约仲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执行纽约公约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据此,投资争端裁决不是商事仲裁裁决,不得依据《纽约公约》予以执行。


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华盛顿公约》缔约国,但至今并未依据公约第54条2款规定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指定何法院或其他机构作为执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Dispute Settlement/ISDS)案件裁决的执行法院或执行机构,因此,若要未雨绸缪作好投资争端解决工作,此也是重要的一环。


目前投资争端仲裁本质上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华盛顿公约》项下的ICSID仲裁,依据ICSID规则或其附属便利规则进行仲裁,在截止2017年6月31日时共受理的817件仲裁案件中占61%;另一种是依据UNCITRAL临时仲裁规则进行的临时仲裁,可能会在PCA管理之下或根本不在任何机构进行管理而完全是临时仲裁形式,这类案件占全部投资争端案件的31%;第三种是少数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比如在瑞典的斯得哥尔摩仲裁院,在国际商会仲裁,或在伦敦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这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因此,未来涉及中国国家的投资争端仲裁案件,完全有可能是临时仲裁案件。


▋ 推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改革的主要是贸法会。由于投资争端解决过程中指定仲裁员的不透明,裁决的不公正等原因,贸法会正在广泛地征求各国意见以求修改目前的投资争端仲裁解决体系中的弊病,主要的建议有设立上诉程序以及投资仲裁院或投资法院等,正如欧盟一直主导的那样。但这并不等于推翻目前《华盛顿公约》项下ICSID规则及其附属便利规则的仲裁解决。且依据公约,ICSID仲裁自有其一套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修改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裁决。由于各缔约国承诺将ICSID裁决作为其各国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样予以执行,或联邦法院的最终判决予以执行,因此,ICSID裁决是不可能有上诉程序的,也不可能在缔约国国内法院进行撤销的,这与适用UNCITRAL规则进行临时仲裁的投资条约仲裁不一样,后者是可以依据仲裁地的国家仲裁法予以撤销的,俄罗斯的尤科斯仲裁裁决被海牙地区法院撤销就是一例。


另外,就投资仲裁改革,中国在回答贸法会的调研中,有如下几点值得大家关注: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2015 年 6 月签署)第 9章第 9.23 条规定:“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方应启动谈判,以期建立上诉审查机制,审查在此上诉审查机制建立后依据本章第 9.22 条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此上诉审查机制将审理有关法律问题的上诉。”

这表明中国一方面奉行仲裁裁决不得上诉制度,另一方面,在有些双边投资协定中,也允许对投资争端仲裁裁决进行上诉。

二是中国政府认为:我们的出发点是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制度应当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高效制度,在投资人保护与国家监管权之间达成平衡。这是 20 国集团在今年 7 月份通过的全球投资决策指导原则之一,中国欢迎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的任何选择,并对此持开放态度。

三是中国政府认为:在不影响中国对报告中讨论的可能选择所持立场的前提下,我们建议首先进行以事实为依据的分析,以便在就当前制度改革展开任何讨论之前,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第一,目前的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存在哪些主要缺点?第二,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第三,我们应当在前两个步骤的基础上,以务实而审慎的方式认真研究任何提议的利弊,以便在不引发任何新的系统性挑战的情况下, 寻求最适当的解决办法。在此过程中,我们应特别注意几个重要问题,例如,如何确保未来的机制足够灵活并适应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的性质,如何使未来机制与当前制度相调和,以及如何确保在未来机制中执行裁决。

四是中国还认为,关于对当前制度提出的批评, 不应将所有问题都归咎于程序上的缺陷。我们应采取各种切实步骤,承担更加清晰、更加明确的条约实质性义务,以便向法庭提供有用的指导。

综上,我们认为,中国将实行一个什么样的最适应中国国情的最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值得大家好好进行研究。


“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其他方面


图:宝洁中国品牌法律事务总监郭克强


宝洁中国品牌法律事务总监郭克强则把目光聚焦与跨境电商,他讲解了跨境电商的兴起和跨境电商试点的始末。其中,重点介绍了跨境电商B to C的历程及规则变化,还讨论了跨境电商B to C与管理体制的冲突。他提议将消费者投诉纳入仲裁,同时,他认为消费者协会因其为消费者服务的性质,可能并不是很适合居中裁判的角色。


湖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处长艾力则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谈论了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电子商务问题的解决的问题。认为商务部门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合作,共同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较为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事务所合伙人罗胜则围绕“一带一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罗胜律师以巨鲸智平台为例,指出平台系统运行以来,法官团队的可办案数量增长为原来的两倍,线上解决争议的模式提高了司法效率,标志我国开始建设ODR官方机制,是中国走向“智慧法治”新起点。同时,罗胜律师也展望了“一带一路”在线纠纷解决的美好未来,中国需要增强国际商事调解的可执行性,提高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法律规则。


图: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事务所合伙人罗胜


本届论坛得到众多嘉宾的支持,由于受篇幅所限,我们仅能就部分嘉宾的发言做简要的摘录及整理,除上文提及的嘉宾,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刘亚军、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明春、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刘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刘瑛、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副院长陈迈、三一集团法务总监曹丽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吕江、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研究员薛童、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务部主任黄轶、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法务管理部总经理陈孝凯、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执行院长杜新丽、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杨恒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伟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殷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覃华平等均在会上发言或进行点评,他们的观点亦对会议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由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仲裁委员会和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联合发起设立的高端国际法律论坛,旨在汇聚国内外国际法律专家,交流国际法律方面的理论及实践经验,为各方提供智力支持,助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