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沈亮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百姓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但近几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民间借贷中出现的高利贷放债、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行为,以及由此出现的暴力催债中滋生的诸如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高额“利息”并由此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犯罪频现。
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山东“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行为近期被人民法院认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涉案犯罪分子予以较重的裁判。
有的高利贷强迫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方式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自银行贷款,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
比如有人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或以做工程、做生意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项以高利出借给他人,从中获利;有的人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尤其是这类犯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即使在金融管理较为严格的地区,一旦发生此类案件,对银行和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巨大。
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甚至有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量极其巨大,由于放贷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几千万、上亿的债务不能偿还,对社会影响巨大。
其中,有的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
近些年类似的案例很是多见,如中晋公司案等,其危害之惨重,触目惊心。同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经营等等现象也较为普遍出现。对此,广大群众强烈要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法律予以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以使社会稳定、金融正常、人民安全。
顺民心之需求,最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通知》认为,由于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通知》要求加强宣传引导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本图文转载自法治新闻视角,ID:Fzxw_sj.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转载请完整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