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64条——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规则
2020-09-08


合 同 编


第764条

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规则


01


新增条文



                       原条文
                          新条文
《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764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02


律师解读



1、依据《民法典》第764条的规定,保理人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也可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但应当附有必要证明。

2、《合同法》第80条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主语是债权人(即债权让与人),且债权转让本来就不应当给债务人带来额外负担,若允许受让人进行通知,会给债务人增加甄别真实债权人的附加义务,所以有观点认为,原则上不允许债权受让人进行转让通知。

3、《民法典》第546条虽然变更了《合同法》第80条的表述,但仍未能明确债权让与通知主体是否可以是受让人。《民法典》第764条则在保理合同章对此进行了填补,有条件地赋予保理人作为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发出通知的主体资格。

4、实务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何为“必要凭证”。但为免异议,建议保理人尽可能要求债权人通知,或由债权人在保理人事先制作的债权转让通知上盖章,再由保理人送达该通知。当然,最为可靠的方式是由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的回执上盖章确认,这也是实务中大部分保理人的风控要求。

5、根据《民法典》第768条规定,应收账款多重让与情况下的取得顺位依据登记顺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果并不等同转让通知,因为债务人并无义务查询登记系统。所以,登记管登记,通知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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