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上周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远航”系列活动之“新常态、新视界”法律沙龙暨客户答谢酒会圆满举行,“法律沙龙”、“答谢酒会”办得有声有色。可是,近日有微信小伙伴反映小编撰写的新闻报道只见“酒会”不见“沙龙”,对大par们所谈一无所知。为此,今天小编将带大家揭开“法律沙龙”的神秘面纱,看看大par都聊了啥。
沙龙一: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的境外投资法律架构
主讲人:刘亚玮 William Liu(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讲嘉宾:Mr. Ken Chang(CEO of Shanghai Valley Ltd.)
近年来,境外投资领域出现以下几大趋势:
1. 外商投资为主转为境外投资为主
2. 国有企业为主转为民营企业为主
3. 资源类为主转为技术及实业类为主
4. 国内经济放缓(新常态)及国际经济复苏
5. 人民币国际化及外汇宽出严进
6. 简政放权及鼓励投资创业
7. 一带一路等区域及国际化战略
8. 国际资产配置的需求
发改委: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商务部主管 /联合主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外管局主管 /外汇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委:
审批权限
核准项目权限
1. 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2.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
备案项目权限
1. 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
2.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
3.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
信息报告确认
1.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2. 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核准或备案流程
项目核准程序与时限
1. 地方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
2. 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项目备案程序与时限
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商务部门:
审批权限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实行核准。
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均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核准流程
核准申请
1.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 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核准期限
1.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核准。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3.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核准的决定。
备案流程
备案申请
1. 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
2. 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商务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主要法律流程——外汇
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改由银行办理。
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沙龙二: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从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库说起
主讲人:陆国飞(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讲嘉宾:余寅、戴余忠、王春辉、薛飞
嘉宾单位: 上海电力设计院、漕河泾开发区总公司、南通三建、申能房产、城市地产、延华智能科技、经纬置业、东兴投资、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中民投、长江实业、黄浦金融办、上海城投诚鼎基金、德晟资本等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1、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
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2、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3、2015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PPP项目库
本次发布的PPP项目共计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
1、2015年2月1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工作。
其中还强调:
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改变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借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等途径筹集资金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的传统做法,有序推进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新模式,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2、3月1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3、4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4、4月25日,六部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2004年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5、5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6号)
出台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
6、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
7、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在十三个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8、5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5〕1274号)及附件 《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
确定12个项目为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项目,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
9、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PPP项目库)
1、申报地方:暂无上海
共29个地方,包括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深圳三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
2、政府参与方式:增加不少
国家发改委2724号文:三大方式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
本次增加包括:投资补助、政府配网、财政补贴、匹配资源、合作、合资、其他、建立引导基金、经营收益(广西)、国家资金地方配套
3、PPP操作模式:概念较多,不见BT
国家发改委2724号文:BOT、BOOT、BOO、委托运营(O&M)
财政部113号文:项目运作方式BOT、BOO、TOT、ROT、O&M、MC
本次增加包括: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开发商代建、社会资本建设、总承包”、BBO、BTO、LOT、BOT+EPC、BOT+EPC +政府补助、DB、引入投资人出资征地拆迁、道路整治的“征地-整治-移交”模式(重庆土地整治项目)
4、项目适用范围:变化不大,相对局限在建设项目领域,基本未涉及土地开发
国家发改委2724号文:总体上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包括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三大板块公共交通、公用设施、社会公共服务
亮点:重庆土地整治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其他类
深圳唯一项目: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项目
5、归纳
(1)与旧模式藕断丝连
(2)换个角度看,模式、方式灵活广泛,PPP模式超出PPP项目合同,容纳性强,是发展方向
(一)声音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
全国各地公布的PPP项目,大概只有10%-20%左右签订了合同
新闻媒体:
——PPP“婚姻”如何持久 ?各地推出2万亿元项目实际签约率不到10%(婚礼还是婚姻)
——PPP低签约率三大难题:资金成本谈不拢 易突破财政红线
(二)PPP背景
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央政府推着地方政府走
合作性质: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分工)
财政部(76号文):
1、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2、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改委(2724号文)
1、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2、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3、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最直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集聚,地方政府债务体制改革,改变地方政府对银行贷款和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等简单方式融资、沉淀政府债务的依赖
(三)原因和体现
1、上海市财政局有关人士:
目前“动摇”社会资本决心的有3方面:
一是PPP项目结构较为复杂,项目自发起到双方签订合同,需要详尽的测算、论证和谈判,准备时间长,目前签约的也往往是前期已经论证的比较充分的。
二是社会资本对于政府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持保留态度,对于二三十年的全生命周期内政府的信用有顾虑。
三是金融机构参与的途径不清晰。
归结:回报率和安全性无保障,包括定价调价机制、退出机制
2、过往BOT概念的历程
BT多于BOT
融资多于投资
建筑企业多于开发企业、投资机构
EPC多于BOT,BT=垫资EPC,BT代建泛滥
3、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需求不尽匹配,不是自由恋爱,需要过程
(1)不差钱政府还是不差钱、要求拿到便宜的钱,差钱政府要融资不要投资
财力雄厚、从银行贷款容易的地方政府继续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投资模式。
地方政府希望资金成本最好能维持基准利率,国开行、农发行、国有商业银行,信托、基金等资金成本高。
资金饥渴的地方政府为方便项目融资、获取补贴,将BT项目包装成PPP。
(2)“好项目”不差钱、能拿到便宜的钱,“坏项目”产生不了钱、本身不具投资功能
PPP主要适用于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收益良好稳定的项目地方政府不愿割让。
(3)坏项目捆绑其他资源主要是土地尚有现实法律困境
打包土地和土地招拍挂之间的衔接——TOD土地综合开发
4、财政预算体制还未适应
(1)10%的财政红线
15年4月初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金额,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2)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
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审慎控制新建PPP项目规模
(3)单一年度预算管理向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转变需要时间
PPP民事合同履行与政府预算需要衔接
(4)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和使用管理
涉及土地出让收入领域,存在对相应刚性管理的再认识问题
1、如何从融资走向投资?
2、BT模式何去何从?明股实债、回购保障的惯性如何改变?
3、PPP和TOD如何相处?TOD能否扩展自己的适用范围?
4、社会资本自身融资模式如何创新?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资本如何对接?
沙龙三:互联网金融——自律与监管
主讲人:赵亮波(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讲嘉宾:赵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博士)
依托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分为两类:
一、金融机构:传统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运营;
二、非金融机构:经营平台,比如电商企业,p2p网贷平台、众筹投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发展:
2013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规模迅速发展。以P2P为例,现在平均每天三家上线,平均每个月有一百家。
原因: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
本质成因: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
其他成因。
存在问题:
以p2p为例,2014年114家p2p跑路。2014年3月份—创投上线,给出18%以上的年华利率,但上线当天就跑路,卷走资金30万元,创造最快跑路记录。今年5月为例,单月出现56家问题平台,其中上线一个月左右的平台高达18家,上线不到一周就关站的平台有5家。
原因:
1.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缺位、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2. 律风险;
2. 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不力;
3. 交易模式在业界法律定位不明;
4. 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
5. 内控制度不健全;
6. 销售强,风控弱。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
7. 征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8. 网络安全、网络金融犯罪,黑客等。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 平台的中介性质
2. 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3. 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4. 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证券法》
限制交易模式
1. 第三方资金监管;
2. 不自融;
3. 不设资金池;
4. 不挑战红线;
平台角色定位
禁止关联交易
系统安全
广告宣传真实
信息披露
主体审核
发展策略
严格风控
风险介入
高管从业经验
“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简称IFC1000) 、《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
监管主体:“分业监管”
第三方支付——央行
P2P——银监会
股权众筹——证监会
保险和担保——保监会
监管方式:
社会创新、柔性监管、软法自律
监管路径:
1、构建有序有效的监管体系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监管
3、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4、加强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
5、建立并完善征信体系
6、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
7、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8、加强投资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