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的税收政策与报税方式 |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十五)
2020-02-08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计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


邦信阳中建中汇在募捐资助疫区一线以外,第一时间组织事务所内律师开展研究,发挥专业所长,结合疫情爆发及抗击疫情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推出"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涉及捐赠、破产、商业、房地产、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篇目,覆盖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旨在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读与建议,回应社会各界关切。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十五)  财税篇

本期作者:江婉清  专职律师   周雅静  专职律师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税务与财富管理部


众所周知,税收具有筹集财政资金,调节、反映及监督经济运行状态的作用。而今面对严重的疫情防控形势,包括企业及个人在内的广大纳税人将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及安全便捷的报税方式呢?





一、税收优惠政策急出台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文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笔者根据最新的税总公告归纳如下: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机关:财政部与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2月6日



1、自2020年1月1日起,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前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机关:财政部与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2月6日



1、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机关:财政部与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2月6日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日



1、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将得到适度扩大,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此公告为医疗行业的中国企业提供了更优化的捐赠模式,亦无疑为社会各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助力。

在此非常时期,就参与抗击疫情的生物医药高科技企业大部分还可适用在销售生物制品简易征收优惠政策下,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下,企业可以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应税收入;而在新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只要有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并且该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也可以减少应税收入。

除上述由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地方各省市亦就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应对疫情、惠及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制定十条意见中,就在黄浦区注册、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或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三个月;落实公益捐赠相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十六条意见中在加大属地财政倾斜力度的同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等行业和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积极辅导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按照上海市有关办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受理延期申报申请;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其他已经推出税收扶持政策的省份,相关扶持政策大体相同,执行细节上有所区别。江苏省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河北省财政厅与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等。

 


二、各地推广网上办税流程



每个月申报纳税都有固定的时间截止要求,如果逾期申报将产生对应税款的滞纳金等额外成本,并且会导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级出现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影响纳税人的信用征信信息,从而对银行贷款、个人信用卡等各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平日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的人群总是特别密集。基于疫情防控形势,各地相应推出延迟2020年2月份税务申报期限的措施以及鼓励网上报税的业务办理流程,笔者以上海地区的涉税业务流程为例,其它地区也相类似。

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各地税务局也有类似的防疫期间的网上办税缴费服务提示。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的提示,我们归纳建议各纳税人、缴费人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利用网络在线渠道,尽量选择网上办理,以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具体情形如下:

1. 企业常规涉税业务办理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具体详情请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必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上海税务实时取号微信小程序以及电子税务局,采取提前取号、预约等方式,避免长时间排队。

如纳税人需要咨询涉税问题,可在上海税务网站或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在线咨询”,实现自助式智能咨询。

2. 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纳税人(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上海税务网站,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纳税人(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上海税务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如缴费人(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行缴费业务,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支付宝、微信、指定银行app或网银、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线缴费。如您(属于集中办理单位)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业务,可通过税务社保费代收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会议,依法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还将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线上办理服务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即便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也将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

作为疫情防控政府支持政策的重要一环,笔者预测,各地税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的进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预计还会推出一些税收扶持的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随时关注,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税务及财富管理部亦将持续关注。


作者简介


江婉清


江婉清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从事于公司相关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合规审查、财税服务等非诉和诉讼业务。


周雅静


周雅静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兰大学并取得硕士学位。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税务优化、资本市场等法律服务。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

(一)爱心的去向:湖北防疫战役捐赠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二)新冠肺炎疫情中破产企业的恢复经营
(三)求解疫情中企业人力成本之困
(四)疫情对相关主体的影响及应对
(五)新冠疫情不可抗力通知的草拟
(六)疫情下航旅关系的法律分析
(七)防疫期间哄抬物价是否涉刑
(八)恶意编造散播疫情谣言的定性
(九)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十)疫情中出租方如何履行租赁合同
(十一)疫情对投融资交易的影响及应对
(十二)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的影响
(十三)防疫期间应保护哪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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