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创始人意外离世后的股权处置问题
2023-03-29


导言

杉杉股份官方微信公众号2月11日发布讣告,杉杉品牌创始人郑永刚先生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于2023年2月10日病逝,享年65岁。


这位百亿资本大佬、传奇浙商郑永刚,曾任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600884.SH)董事长、董事会主席,上海市宁波商会会长,上海新沪商联谊会会长,甬商总会联席会长等职务。而在意外去世后,他留下了一盘超过400亿规模的商业版图。





一、 杉杉股份的商业版图


“杉杉”这个名字,对于很多70后、80后甚至90后来说都不陌生。当年,“杉杉西服,不要太潇洒!”的广告语,牢牢占领着央视广告的一片天,成为一代人的记忆。


1989年,郑永刚创立杉杉品牌,率先实施品牌战略,带领杉杉成为中国服装领军企业。1996年1月杉杉股份在上交所上市,被称为“服装第一股”。之后杉杉股份调转船头,将主业瞄准了起步不久的锂电池行业,并将服装业务逐步剥离出杉杉股份。2016年,杉杉股份旗下服务业务“杉杉品牌”在香港分拆上市。如今,杉杉股份已经从单一的服装业务稳健发展成为集新能源科技、偏光片等产业于一体的高科技产业集团。


二、 创始人意外离世引发的股权纷争


郑永刚的意外离世,使得杉杉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1人减少至10人。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平稳、持续、高效运作和公司整体的稳健经营,杉杉股份董事会积极推进相关董事补选及重新选举董事长的工作。


3月23日,杉杉股份在宁波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与线上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在前述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产生后,公司又接着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综上,杉杉股份认为“本次提名和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


而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杉杉股份方面也予以说明,声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逝世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及相关权益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继承程序。截至公告落款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可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位新上任的董事长郑驹,出生于1991年,为郑永刚前妻所生。郑驹自高中起出国读书,大学毕业回国后即回到父亲的公司并先后担任多项要职。在父亲去世前,郑驹已经逐步进入杉杉股份的领导核心层。


然而,并不是谁都认同这位年轻有为的90后董事长可以坐稳董事长位置。据《国际金融报》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23日当天,郑永刚遗孀周婷出现在会议现场。周婷表示,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她作为郑永刚的现任配偶及3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基于继承关系,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且应由她来填补空缺的董事席位。周婷认为,董事会的做法对她和子女应该合法继承的财产及权利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郑永刚先生的遗愿;并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实控人完全脱节,可能对杉杉股份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继而引发上市公司合规性风险。


虽然从会议结果看,周婷和她所代表的三位子女的意见,并没有被杉杉股份方面认可,但该家族夺权风波却不可避免地开始发酵。从资本市场表现来看,自郑永刚离世后,杉杉股份股价接连下探,截至上周末,杉杉股份股价已累计下跌9%。同时,作为上市公司的杉杉股份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监管关注。


3月26日,上交所向杉杉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当天下午,杉杉股份董事会紧急复函,并连夜发布了《杉杉股份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称公司本次提名和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与此同时,杉杉股份相关人士回复称,目前双方已建立起正常的沟通渠道,并就未来平稳解决目前争议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双方也表示,愿意携手确保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携手推进杉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杉杉股份的上述承诺无疑对打消市场疑虑、稳定投资者预期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似乎,在上交所的督促下,杉杉股份相对迅速地向公众表示这场股权纷争已暂告一段落。



三、 揭开杉杉背后的股权处置疑云


纵观舆论场,大众在围观这场纷争时,也引出了不少值得讨论的议题。


(一)周婷对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异议时,该如何救济?


杉杉股份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或者可撤销,取决于决议的作出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杉杉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也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周婷若对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以向法院主张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法院对决议予以撤销。然而,若周婷拟主张决议无效,其需要寻找决议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证据;若周婷拟请求法院撤销,其需逐一判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最终决议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这对周婷来说,无疑是个大工程。鉴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与表决全程,都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全程见证,预计,周婷推翻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是较低的。


(二)郑永刚的股权应该如何继承?


要讨论股权继承,首先要讨论其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另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郑永刚生前有过两段婚姻,与前妻育有包括郑驹在内的两名儿子,与周婷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若正如3月23日公告所称,杉杉股份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那么在此情况下,郑永刚的遗产仍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即郑永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郑永刚的遗孀周婷、父母、郑驹、郑驹的兄弟及周婷的另外三名未成年子女应该均分郑永刚作为遗产部分的股份。


(三)郑永刚股权的继承人可以自动成为股东吗?


我们知道,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内的权利,不仅包含着股权所代表的出资、收益等资产性收益,还包含了股权所具有的参与重大决策和管理等人身性权益。《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公司法》赋予了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继承的权利,但是,亦允许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另行作出安排,换言之,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则法律尊重公司自治,此时继承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从杉杉股份目前披露的文件来看,其公司章程内尚未出现相应的条款限制,因此,郑永刚的合法继承人仍然可以依法继承股权成为股东。


(四)郑永刚股权的继承人成为股东后就等同于具有董事或董事长的资格吗?


对于杉杉股份这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选举董事时,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等议事规则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选举董事长时,需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因此,并非仅以配偶或子女身份就能当然具有董事或董事长的资格。


(五)若周婷获得大部分股权,能够直接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吗?


周婷的主要诉求之一,就是认为自己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笔者推测,周婷会提出前述诉求的原因,可能基于发现自己可从与郑永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郑永刚的遗产分配中,获得大部分郑永刚的股权,进而认为自己可以通过持有较大份额的股权,成功接过郑永刚原具有的实际控制人位置。


然而,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核心,应当在于其是否足以影响、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本质在于控制、支配公司行为。至于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则非重点所在。


目前,实际控制人概念大多主要是在上市公司治理语境下被讨论。在判断和认定某民事主体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时,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该主体对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或任免、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各项影响公司行为的因素予以分析,而不能单凭股权占比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


四、 笔者认为


回看周婷的诉求,郑永刚先生的遗愿真如周婷所述吗?


笔者在查阅郑永刚生前采访资料中发现,早在2018年10月,郑永刚接受《浙商》记者采访谈及企业接班人问题时就曾表示:“我正在培养儿子(郑驹)接班。……我很传统,就是个农民,我的理念是,儿子生在我家,就该他继承。”此外,在商界的各大公开场合,郑永刚对这位寄予厚望的儿子也不吝赞美,认为“儿子(郑驹)现在不过30岁左右,却已十足老道”,而从郑驹的履历来看,郑驹无疑是郑永刚一手栽培的家族企业继位者,只是遗憾由于疾病的突然到来,使得郑永刚在未来得及安排股权分配前便匆忙离世,为后续引发的股权纷争埋下隐患,也无疑给很多没有规划财富传承的企业家敲醒了警钟。


作为长期从事财富传承规划与公司股权风控合规业务的专业团队,笔者在整理这位传奇企业家生前资料时不禁会想,倘若郑永刚生前已经利用遗嘱将财富分配安排妥当,或者倘若郑永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放入了股权信托中,可能更加能够实现郑永刚的传承愿望。


股权信托利用家族信托风险隔离、资产灵活配置、财富定向传承等功能,使得委托人可以:


(一)避免因离婚或身故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委托人将股权装入家族信托后,能够实现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相分离。依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等功能,当委托人离婚或者意外身故时,其装入家族信托的股权并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遗产进行分割,可以避免由于股权分割造成股权比例稀释,对公司经营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造成影响,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接班和股权管理等问题,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和股价稳定。


(二)按照委托人意愿定制家人守护或传承方案


家族信托是定制化的服务,家族信托合同条款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设定,委托人可根据家庭情况设定多名家庭成员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并且可根据不同受益人的情况安排不同的分配方案。例如,当家庭成员存在挥霍行为,可以限定该成员定期从家族信托财产中分配的金额,以此约束该成员的挥霍行为;当家庭成员中存在正值学习或创业期的成员,可以安排教育激励金或者创业激励金,以此给予相应家庭成员鼓励和支持,促进其成材等。


此外,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增减受益人或者调整分配方案,能够很好地满足委托人对于家庭成员的个性化安排,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


(三)实现遗产税筹划


遗产税筹划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委托人将股票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后,由于家族信托中的资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从而可以筹划高额的遗产税。


对于类似郑永刚这样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其持有的股票资产市值通常较大。如果未来我国境内同欧美国家一样开征税率最高可达40%或50%的遗产税时,可以避免出现相应继承人可能会由于无法支付高额的遗产税,而只能通过质押公司的股票以获得银行贷款来缴税的情况出现,实现家族财富保全。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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