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中华大地正处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新冠肺炎”)关键时期,阻击和消灭新冠肺炎的人民战争正如火如荼进行。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简称 PHEIC)。WHO总干事谭德塞说:“让我明确表明,这一宣布并不是对中国投下不信任票,我们的最大担忧是这个病毒可能传播到卫生体系薄弱的国家。”他同时还呼吁世界各国不要对中国实施旅行或贸易禁令。但是,毫无疑问,世卫组织的这一宣布将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性上升到一个很高的高度。国际社会不得不对该疫情本身直接做出反应,而对疫情爆发地的武汉、湖北和中国采取间接的措施。尽管世卫组织总干事有上述呼吁,但是,不能不看到,世卫组织的这一宣布使得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包括对中国不存好意的国家,对中国采取旅行或贸易等方面的限制措施都提供了国际法律和道义上的基础。我们也看到这些天国际社会采取的措施从撤侨、国际航停飞中国到限制中国访客入境等在不断升级。
另一方面,疫情爆发以来这些天,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看,不少地方全面抗击疫情工作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它们涉及疫情防控的决策、信息公开、物资调配、道路和城市通行的限制、人员流通的管控、病患的救治、受感染者的居家隔离、紧急救灾捐赠物资和款项的管理等等。这暴露了在出现重大灾难和重大公共事件时管理机构和社会应对上的薄弱。多难兴邦,但一定要管控好大灾大难,使其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伤害最小。抗击新冠肺炎战争胜利后,应该好好反思17年前SARS和此次疫情所暴露出的国家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推动社会进步。譬如,各省、市制定自己的“大灾难处置预案”,其中规定大灾难时的决策机制、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义务、生产自救的组织等等,并且,平时对公民进行相关教育,从而可以让社会和公民总是有灾难意识,以便整个社会临灾不慌,救灾不乱,使我们的国家、社会和人民具有很强的抗击灾害的能力。
我很庆幸自己可以在和平年代生活这么长时间,更希望永远在和平环境下生活。但是,居安思危,处平虑战,还是我们所应该有的态度。我不相信阴谋论,不认为SARS以及新冠病毒是谣传中所说某某国家发动的细菌战、病毒战、生化战。但是,当下正发生的由于新冠病毒导致的封城、封路、禁行、外国航线停飞中国、中国人被禁止入境他国等等,所有这一切和战争时期的场景又有多少区别?
2003年SARS爆发时我曾组织当时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对SARS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由我主编的书稿《SARS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其中的第六章“SARS引出的国防法话题”。我这里借用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号发布出来,供对该问题感兴趣者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书稿《SARS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在2003年完成并交给上海一家出版社一校后接到不许反思SARS通知,书稿未能出版。我的导师李双元先生后来将书稿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九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印发。我这里也借此机会向我非常尊敬的双元老师致以最崇高的谢意,如果不是当时及时印发,书稿文字很可能已经不知去向了。
弹指一挥间,17年过去,恍如一梦。作为法律人在如此严峻的灾难面前,深感自己力量的薄弱,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立即回应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给社会以专业人士的粗浅的思考和意见,为这场可歌可泣的人民战争的胜利做出微薄贡献,才感到些许慰藉。我坚信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新冠肺炎危机会很快度过。天佑武汉,天佑中华!
徐国建博士
2020年2月1日居家抗疫
以下分享《SARS与中国法律》书稿的第六章:SARS引出的国防法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根据《国防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如果爆发生物战,国家可动用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民兵的武装力量,投入战争。而且,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生化战独立爆发,而不是在阵地战中并发生化战,则人们武装力量在战争中的作用和作用的表现,应该是非常类似此次抗击SARS疫情的。
此次SARS疫情中,我国国防医学科研和临床诊断展示强大的技术优势和雄厚的实力。《国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面对严峻的SARS疫情,充分利用我国国防科研,特别是国防医学科研的成果和技术力量变得尤为重要。同时,根据《国防法》的要求,国家应为承担SARS国防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SARS国防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
(一)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团、企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SARS国防教育
(二)学校的SARS国防教育
(三)社会国防教育
(四)SARS国防教育基地
为了充分发挥SARS国防教育基地的教育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SARS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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