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和新冠肺炎引出的国防法话题
2020-02-01


引言:中华大地正处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新冠肺炎”)关键时期,阻击和消灭新冠肺炎的人民战争正如火如荼进行。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简称 PHEIC)。WHO总干事谭德塞说:“让我明确表明,这一宣布并不是对中国投下不信任票,我们的最大担忧是这个病毒可能传播到卫生体系薄弱的国家。”他同时还呼吁世界各国不要对中国实施旅行或贸易禁令。但是,毫无疑问,世卫组织的这一宣布将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性上升到一个很高的高度。国际社会不得不对该疫情本身直接做出反应,而对疫情爆发地的武汉、湖北和中国采取间接的措施。尽管世卫组织总干事有上述呼吁,但是,不能不看到,世卫组织的这一宣布使得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包括对中国不存好意的国家,对中国采取旅行或贸易等方面的限制措施都提供了国际法律和道义上的基础。我们也看到这些天国际社会采取的措施从撤侨、国际航停飞中国到限制中国访客入境等在不断升级。


另一方面,疫情爆发以来这些天,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看,不少地方全面抗击疫情工作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它们涉及疫情防控的决策、信息公开、物资调配、道路和城市通行的限制、人员流通的管控、病患的救治、受感染者的居家隔离、紧急救灾捐赠物资和款项的管理等等。这暴露了在出现重大灾难和重大公共事件时管理机构和社会应对上的薄弱。多难兴邦,但一定要管控好大灾大难,使其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伤害最小。抗击新冠肺炎战争胜利后,应该好好反思17年前SARS和此次疫情所暴露出的国家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推动社会进步。譬如,各省、市制定自己的“大灾难处置预案”,其中规定大灾难时的决策机制、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义务、生产自救的组织等等,并且,平时对公民进行相关教育,从而可以让社会和公民总是有灾难意识,以便整个社会临灾不慌,救灾不乱,使我们的国家、社会和人民具有很强的抗击灾害的能力。


我很庆幸自己可以在和平年代生活这么长时间,更希望永远在和平环境下生活。但是,居安思危,处平虑战,还是我们所应该有的态度。我不相信阴谋论,不认为SARS以及新冠病毒是谣传中所说某某国家发动的细菌战、病毒战、生化战。但是,当下正发生的由于新冠病毒导致的封城、封路、禁行、外国航线停飞中国、中国人被禁止入境他国等等,所有这一切和战争时期的场景又有多少区别?


2003年SARS爆发时我曾组织当时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对SARS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由我主编的书稿《SARS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其中的第六章“SARS引出的国防法话题”。我这里借用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号发布出来,供对该问题感兴趣者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书稿《SARS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在2003年完成并交给上海一家出版社一校后接到不许反思SARS通知,书稿未能出版。我的导师李双元先生后来将书稿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九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印发。我这里也借此机会向我非常尊敬的双元老师致以最崇高的谢意,如果不是当时及时印发,书稿文字很可能已经不知去向了。


弹指一挥间,17年过去,恍如一梦。作为法律人在如此严峻的灾难面前,深感自己力量的薄弱,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立即回应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给社会以专业人士的粗浅的思考和意见,为这场可歌可泣的人民战争的胜利做出微薄贡献,才感到些许慰藉。我坚信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新冠肺炎危机会很快度过。天佑武汉,天佑中华!


徐国建博士

2020年2月1日居家抗疫



以下分享《SARS与中国法律》书稿的第六章:SARS引出的国防法话题。



一、SARS与生化武器的猜测

SARS疫情爆发未久,生化武器的说法便在海外某些媒体的报道中甚嚣尘上。从医学的角度看,SARS的元凶为冠状病毒,而冠状病毒又属RNA病毒(核醣核酸病毒),很容易发生变异。目前已知的各种冠状病毒中,既有会侵袭人类的,也有会侵袭动物的。SARS疫情的病原到底是动物冠状病毒和人类冠状病毒发生重组,抑或是人类冠状病毒之间的重组,目前尚无明确答案。但是,据报道,冠状病毒容易变异,即便是用细胞培养,都可能培养出不同的病毒株。而且,它很容易和猫、狗的滤过性病毒结合重组。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性,人们不无理由担心,SARS会被国际恐怖分子发展成为生化武器。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官方媒体均否认SARS是生化武器的推断,而且,针对SARS是生化武器的谣传,美国主管国际医疗外交的助理国务卿周杰克接受记者专访时还特别申明,美国绝对没有参与任何SARS病毒武器化的研制,美国也没有SARS生化武器。据报道,在谈到有媒体称,SARS病毒可能是人为制造的生物武器,而且是美国发展生化武器阴谋的结果,周杰克坚决表示,“我再重申一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是人为的病毒,或是邪恶意图的产品。所有资料都表明,这是自然发生的病毒。我们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SARS是生化武器)情报”。但是,毕竟当今世界用生化武器攻击和威胁是国际恐怖主义的惯常手法,如业已被使用的炭疽病毒信件和沙林毒气事件等,加之人类历史上,生化武器在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对抗斗争中曾被多次使用,因此,人们把SARS和战争联系起来,并非神经过敏和庸人自扰。更何况,这次对抗SARS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无论从全国的动员、指挥的组织形式、小汤山战地医院的建设和运作、如报道的多个省、市和自治区动用民兵参与农村抗击SARS斗争,等等,无不显现此次抗击SARS的类似战争的态势。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司马法。仁本》篇),对抗SARS的战争使我们在“假如这是一场真正的战争”的假设的前提下,探讨一下我国的国防法,毕竟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我国公民均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法》第5条)。


二、假如SARS是生化战,中国应如何应对

(一)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在爆发生化战的情况下,则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地域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应有权依法决定和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和发布动员令。

(二)武装力量的运用


根据《国防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如果爆发生物战,国家可动用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民兵的武装力量,投入战争。而且,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生化战独立爆发,而不是在阵地战中并发生化战,则人们武装力量在战争中的作用和作用的表现,应该是非常类似此次抗击SARS疫情的。


事实上,即使此次SARS疫情与生物战无任何直接联系,我国的武装力量已在抗击SARS的战役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新华社报道,自我国部分地区发生SARS疫情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在搞好自身防治的同时,积极支援地方的防治工作,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赞扬。例如,应地方政府要求,总参谋部调用专业防化力量,出动车辆790台次,从4月中旬开始对北京市重点部位、场所和疫情多发地区进行大面积防疫消毒,共喷洒药剂542车,消毒总面积达474万平方米。武警北京总队派出231名官兵,担负小汤山医院和医护人员住地的封控、保障任务,防止疫情蔓延。全国各省军区系统组织发动民兵积极参加抗击SARS的斗争,防止疫情向农村蔓延。湖南省军区组织民兵防SARS宣传队3400多个,设立咨询点2300多个,发放防SARS宣传资料8万多份,让科学防疫知识走进千家万户。四川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外出民工达600余万人,省军区发动民兵成立了1万多个助耕服务队,为外出民工家庭抢收抢种,防止大批民工回流。上海警备区组织7400多名民兵协助地方排查疫情、消毒防疫、执勤巡逻。天津市、河北、山西、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组织100多万民兵参加抗击SARS工作。北京市各区县加强重点地区和主要街道的民兵执勤力量,确保首都的安全稳定。

我国的武装力量投入此次抗击SARS战争,无疑业已是一场绝好的生化战演习,它可以使我国的武装力量积累在全国大规模抗击传染病疫情中的经验,以应付将来可能爆发的生化战。
 

三、SARS与国防科研

此次SARS疫情中,我国国防医学科研和临床诊断展示强大的技术优势和雄厚的实力。《国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面对严峻的SARS疫情,充分利用我国国防科研,特别是国防医学科研的成果和技术力量变得尤为重要。同时,根据《国防法》的要求,国家应为承担SARS国防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SARS国防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

 
另据新华社报道,在本次抵抗SARS的战役中,解放军总医院、302医院、304医院、306医院、309医院和广州军区总医院等单位,紧急筹措医药器材、防护用品,开设发热门诊,腾让增设病房,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非典病人。总装备部航天医学研究所组织科研人员连续奋战两个多星期,研制出了能散热降温、可多次消毒、穿着舒适的防护服,送给一线医护人员。上述事实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防科研在战胜SARS病魔的斗争中可以发挥的巨大作用。


四、SARS与国防教育

尽管SARS作为生化战武器的可能性已经几乎被排除,但加强以SARS为主题的国防教育应不失为防患于未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根据《国防法》有关国防教育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与SARS相关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该项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全民SARS国防教育应使用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统一制定的SARS国防教育大纲。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SARS国防教育教材,应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SARS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SARS传播特点组织编写。各级SARS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SARS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SARS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SARS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同时,根据《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的具体要求,以SARS为主题的国防教育应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与SARS相关的国防教育,具体的教育方式可采用如下形式:

(一)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团、企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SARS国防教育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二)学校的SARS国防教育


学校的SARS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SARS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SARS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SARS国防教育。
 

(三)社会国防教育


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应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SARS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SARS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四)SARS国防教育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明确以SARS为国防教育主题内容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SARS国防教育基地,并应当为公民接受SARS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SARS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1)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2)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3)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4)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为了充分发挥SARS国防教育基地的教育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SARS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结束语


尽管迄今为止,SARS尚未给我国的国防带来直接的影响或威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SARS所引起的关于《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思索对于如何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SARS生化战争是大有裨益的。这样的思考不仅使我们在《国防法》的框架下对以SARS形态出现的未来生化战有全民的应当机制和训练,而且,更可以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国防法制教育,且尤其涉及生化战的国防发展教育提供很好的契机。


2003年参与《SARS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书稿写作的有周晓云、赵学明、杜涛、许江晖、谭彪、顾维、南锦林、冯明浩、谢科海、邱烨、曹明星、李庆民和黄亚军等。徐国建担任主编,对书稿进行全面统稿。




主编

徐国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

徐国建博士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他曾在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瑞士和荷兰学习和进修法律,并于1994年获得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徐国建律师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专家,作为代理人和仲裁员参与过几百件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商事争议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曾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了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并全程参与2019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谈判。具有国际公约谈判和起草方面丰富的经验。他目前还担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以及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等职务,并且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及上海、杭州、沈阳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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