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再过几日就是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了,关注小小少年们的健康成长,自然就离不开他们财产权益保护的话题。
在家事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因受到自身行为能力及诉讼地位的限制,常常无法在家事纠纷中充分且全面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存在其合法权益特别是财产权益被忽略或侵害的可能。
那么,有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26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合法财产包括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在财富传承实务中常见的财产还包括股权、现金、豪车、古玩、首饰等。未成年子女是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其相应财产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而随着当下社会生活的多样化,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的来源存在多种途径,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未成年子女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继而成为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根据《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可以独立表示接受书本、乐器、玩具模型、电话手表、压岁钱等财产的赠与。但如果是接受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的赠与,因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需依照法律由其监护人代为接受赠与及办理相关手续等。
请注意,实践中,父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情况并不少见,有些赠与是出于传承目的,有些赠与是出于代持产权的需求,更有些赠与意在避免自身资产被执行等。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范围的认定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且多方面地辨析,不可一味套用上述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法定继承中,未成年子女作为继承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继承权;在遗嘱继承中,如未成年子女作为继承人时,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遗嘱应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保留该未成年子女必要的遗产份额。
除此之外,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来接受遗赠,其可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样受制于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局限,如未成年子女需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时,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接受遗赠。
保险产品除了建立最基本的健康保障外,其最大的特点便是可以更加顺利、更加安全、更加科学地实现资产的精准传承。
例如:父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寿险产品,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子女。如被保险人身故后,该寿险的保险理赔款则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通常,依各地的拆迁政策而产生以户为单位、以“人头”来计算拆迁安置的财产权益时,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所获得的财产份额以及财产权益,应为其个人财产。
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852号案件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安置人口为3人,分别为两被上诉人及其未成年女儿陈某。因此涉案房屋应属两被上诉人及女儿陈某共同所有,女儿陈某对此应享有对应的财产份额。进而其监护人(即两被上诉人)除为被监护人陈某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陈某的财产。
(1)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因不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而不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适格主体,因此通常情况下不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民法典》第18条第2款对此有一条特殊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符合《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通过自己劳动所获的报酬收入应为个人合法财产。
(2)未成年子女通过个人技能、创作智力成果而取得的酬劳、奖金等合法收入或知识产权,例如:未成年人参与电子竞技比赛获得的奖金、奖杯、奖品;作为童模参与商业广告的拍摄;作为童星参与电视剧拍摄等获得的酬劳;作为专利权人在享有专利权后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专利而获得的许可使用费等。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对财产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成年人,对于其超出年龄、智力范围之外的财产支配主要由其监护人进行,这就导致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特殊性。
二、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对财产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成年人,对于其超出年龄、智力范围之外的财产支配主要由其监护人进行。因此,未成年人财产存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特殊性。
基于这种特殊性,法律建立了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作出一系列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34条第3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35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
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且与监护人的财产相区别,其财产权利监护人亦要予以保护。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还可能会面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问题,届时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监护制度,是由特定的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特殊法律制度。所谓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一般指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教育、健康的支出(例如支付学费、花钱治病等)、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或是改善未成年人生活居住环境等情况下处置未成年人财产的情形。在认定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时,监护人必须拿出充分证据,比如购买了学区房,需提供学区房买卖合同或购买凭证;如未成年人需要手术治疗或住院治疗,需提供医疗费发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
设立监护制度,是因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参与或无法全面地参与民事活动,监护人的存在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他们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予以弥补。但在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家事案件实务中,监护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出现财产混淆、不合理使用或放弃其财产等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名下不动产相关权利的侵害,最常见的侵害方式包括以未成年人的房产为自己债务设定抵押、为自己获益转卖被监护人所有或共有的房产等。
三、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救济
《民法典》第35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法律并未规定违反《民法典》第35条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实际上,基于监护人身份,父母有法定代理权,这使得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父母是善意的,且可以代未成年人进行交易、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求相对人承担审查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作出监护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人利益,是赋予相对人过重审查义务的行为,除非确有明确、必要的客观事实表明监护人确实不能代未成年人处分且相对人知情。
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为:对于监护人以未成年人的房产为自己债务设定抵押的案件,即使监护人代被监护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确实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抵押合同依旧有效;而对于监护人为自己获益转卖被监护人所有或共有的房产的案件,如果监护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具备已支付合理对价等善意要件,亦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则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有效。
也就是说,法院对于被监护人的不当行为,一般优先保护外部交易安全,而后处理内部监护关系所带来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问题。对于父母这种滥用监护权处分自己名下房产的行为,未成年人仍须遵守父母所作出对交易相对人的处分约定后,再基于《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向监护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基于《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私人财富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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