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拆迁婚后安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12-21

一方当事人婚前拥有一套房产,随后房屋拆迁但尚未安置。期间,当事人结婚后安置房下来,一方取得该安置房,且房产证上仅有夫妻一方个人的姓名。该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拆迁婚后才取得的安置房不能仅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便直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应全面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是否享受拆迁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5民初1409号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认为:一、海容路房屋和金晓路房屋的出售款。该两套房屋是原告婚前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动迁后安置所得,动迁适用的是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从动迁协议可见安置对象是原告,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动迁中有被告的份额,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8)沪0115民初76837号,杨杨与马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也认定该两套房屋是原告的个人财产,故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两套房屋出售款的一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论:若配偶不是安置对象,未享受拆迁利益,尽管房屋是在婚后取得,但是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案例二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鄂01民终104号 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程某上诉主张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桥机嘉园8栋2单元801室建筑面积81.85平方米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问题,因该房屋系肖某婚前所有的房屋拆迁后还建的动迁安置房,是肖某的婚前财产,虽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肖某的婚前财产转换而来,仍应为肖某的婚前财产。


结论: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只是婚前个人房屋的所有权形式发生转变,但财产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仍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案例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7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首先,系争房屋系由原九亭镇朱泾浜村松联106号房屋动迁后异地安置建造取得,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记载,原九亭镇朱泾浜村松联106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某3、张引娣、张某2、徐某某、张某1,该房屋建造于原告与被告张某1结婚登记之前,故该房屋中属于被告张某1的权利份额应为被告张某1的个人财产。关于系争房屋的出资问题,虽然系争房屋建造于原告与被告张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建造系争房屋共花费980,000元,其中683,300元来源于松联106号房屋动迁补偿款,余款300,000元左右全部由被告张某2、徐某某出资,故系争房屋中属于被告张某1的份额,也应为被告张某1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论:本案从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时间(系婚前建造)以及建房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与配偶无关)考虑,判定为个人财产。


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婚前个人房产基于人身专属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判断是否具有个人财产属性,一方面,要看该财产是否与特定的人身相关联,是否具有专属性。另一方面,全面考虑财产的来源、时间、是否支付对价,是否做出贡献。安置房产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安置房产来源于婚前个人自建农房,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性,是对婚前个人自建农房的补偿,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在配偶未支付对价,亦未做出过贡献之情形下,且在拆迁部门在拆迁安置未考虑配偶的人口因素,且双方未对夫妻财产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因双方婚后共同管理和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综上,一方当事人婚前的个人房产拆迁,拆迁后,当事人才结婚的,若配偶没有享受到拆迁利益,也没有对被拆迁房屋的出资、翻新、装修等做出贡献,安置房屋应认为是当事人婚前房产物权的自然延伸,仍属于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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