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9月21日,两高、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取保候审规定"),就新取保候审规定,很多律师持不同看法。
相信相当多的辩护人同行们在看到第三条的时候有眼睛一亮甚至不相信眼睛的感觉。“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用的是“应当”一词,义务性规定,也就是在假定情形发生时,公检法是有这样做的义务的,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如何理解这个假定情形成了把握此条真意之关键。
刑法之所谓“社会危险性”系指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虽然就理论上说即使是个罪行累累的人也不能一定下结论说其必定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否则就等于在否定刑罚的效果了。故而从立法技术而言,这条略显粗糙。但不论怎样这给了辩护律师一个发挥的空间。至少我认为多数以职务为背景的犯罪,案发后作为犯罪基础条件的”职务便利或因职务而产生的责任”已经不再存在,可否可以认为再犯的可能性已经不具备了,如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一些生产安全责任犯罪的初犯没有特殊情况的就应该全部取保候审。这个我们还需要通过实践去检验,估计各地也可能制定一些“实施细则”之类。
关于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我个人始终认为使这项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措施处于不可诉的状态是不适合的,由法官通过审理哪怕是听证程序做出决定才更加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 王宪锋
本规定相较于《刑事诉讼法》和1999年的取保候审规定,在许多内容上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诸如限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又如异地取保等,均有了一定的进步,需要为立法机关点赞。
虽然进步可嘉,但本规定仍有美中不足的地方。就拿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吧。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通过这一条可以看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说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能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性条件。只要满足此条件,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
但此规定并非本次文件第一次提出,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的规定中,就已经明确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取保候审。
相较于刑诉法第六十七条,本条从字眼上,将“可以”变成了“应当”,看似对办案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本条规定并没有明确从哪些角度、何种情形就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或者除了有哪些行为特征不应取保候审之外都应取保。从这一点来说,虽然过了23年,但并无太多新意。
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朋友都知道,律师提交法律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请求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在侦查阶段能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都是辩护律师在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意见,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才“不得不”放人。刑诉法也好,取保候审新规定也好,对象包括检察院,更包括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属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一规定的义务主体。如果不能够对本规定中“社会危险性”进行负面清单式的列举,恐怕实务中对公安机关能够和辩护律师正常沟通、主动放人的期待,还将继续悬空,可能要等下一个23年了。
——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 钟安伟
9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业界普遍认为这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最好诠释,今后的逮捕率必然降低,笔者当然也希望能够如此。
讨论比较多的集中在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从“可以”到“应当”,看似缩减了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的决定权,但对于如何论证“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的考量因素包含哪些,则依然没有可量化的标准。
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一般从五个维度来论证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1)嫌疑人没有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2)有固定居所,保证随传随到;(3)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会打击报复;(4)不会干扰证人、串供或毁灭证据;(5)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以前,这些证据都由辩护人收集并提交,而辩护人即使出示了此类证据,司法机关依然会作出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且没有任何说理部分,只给结论。现在,这种情况是否会好转,需要拭目以待。
窃以为,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实施后,证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举证责任,不应该只由辩护人一方负责。侦察机关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那么对于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同样需要做此类举证。只是这样一来,问题似乎还是回到了原点:只要司法机关愿意对当事人适用取保,便能取保。
总的来说,逮捕率应该还是会降低,这其中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却似乎也没有增多,考核指标应该也是会从“逮捕率”转到“不捕率”的。
——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 竺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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