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与死刑的适用
2019-05-28


苏琬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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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一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一川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7年至2018年,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最终对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和家长行凶,造成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一川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经鉴定其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目前官方公布的案件信息来看,影响这个案子是否适用死刑的情节主要有这样几点:


1. 黄一川杀害的目标对象是“无辜儿童”;

2. 目的是为了“泄愤”;

3. 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

4. 造成的后果是“两死两伤”;

5. 黄一川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通常,大家会认为“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免于死刑,甚至有时候可以免于刑罚。但是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只要被告人在行为时没有因为精神病发作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黄一川虽经鉴定其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所以不属于刑事法律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而实施的作案行为”这一情况,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三类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也并不包括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黄一川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在适用死刑上也并无障碍。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条规定过于模糊,我们只能通过历年判处死刑的案件,来窥得法院在判决死刑的时候考量哪些方面——比如“杭州保姆纵火案”中的纵火保姆莫焕晶,判处其死刑的原因是: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为母复仇行凶的张扣扣,判处其死刑的原因是: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可见,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和社会危害性是判处死刑时的重要考量情节。


再看前文中笔者总结黄一川案其他四点量刑情节:仅仅是为泄私愤,就残忍杀害与其毫不相关、没有还手之力的“无辜儿童”,并且其并非临时起意,而是“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可谓蓄谋已久,主观恶性极大,最终造成“两死两伤”的结局,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同时,随着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该案一发生,相关的视频、图片以及文字信息等就广泛传播,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黄一川的犯罪行为符合死刑量刑时考量的情节——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完全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


即便一审判决了黄一川死刑,黄一川仍然可以通过上诉、死刑复核程序等,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一审判决死刑后,被告人的相应权利也会被剥夺,如果其确实存在不应判处死刑的相应情节,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为自己争取权益。


近年来,我们看到很多热点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除了前面提到的莫焕晶、张扣扣之外,还有药家鑫、林森浩、贾敬龙等人。然而实际上,近十余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在改革,在适用死刑方面也越来越谨慎。



2006年、2007年,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同时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从程序层面,对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


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从证据层面,对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都在进一步的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从立法层面对于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如今,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仅剩下46个);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从死刑复核的监督层面对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


可见,虽然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会判处死刑,但总体上还是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最后,笔者想说,无论黄一川是否上诉,死刑最终是否能够执行,包括黄一川父母在内的几个家庭,都已经支离破碎,无法再重圆;在该案中去世的两个孩子,笑容永远定格在了去年的夏天;黄一川也就此走上了一条万劫不复的不归路。如果可以早点发现黄一川精神状态的变化,如果社会环境没有给黄一川那么多的压力,如果我们的教育让黄一川对生命、对法律培养起那么一点点的敬畏之情,也许,会有一些不同的结局。


可惜,生命已逝,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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