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佬带课(书)直播的背俗侵权可能
2020-05-29




万众瞩目的《民法典》昨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至此,《民法典》完成了“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的阶段。俗话说,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如何让《民法典》从“书本中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将是未来的重中之重。但如果不理解《民法典》的微言大义,就无法在实践生活中正确适用《民法典》,无法让《民法典》成为“行动中的法律”。

如何理解《民法典》?当然要靠民法学界大佬的解读,由其阐释《民法典》之体系、条文之真意以及可能的不足与困境。民法大佬又是依靠何种媒介解读《民法典》呢?无外乎两种方式:讲课与出书。但课再好也可能没人听,书再好也可能没人买,酒再香也怕巷子深,因此,再好的课和书也需要宣传。

怎么宣传?很简单,凭借民法大佬在法律界自带的光环,借鉴现在流行的名人带货直播模式,民法大佬也玩起了带课(书)直播。不同于带货直播赤裸裸的宣传,民法大佬的带课(书)直播是以讲座的形式呈现的;讲座(直播)期间,民法理论与民法知识娓娓道来,听众受益匪浅。是的,在民法大佬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个听众都是学子。只是偶尔间会有一点小小的宣传:有民法大佬参与授课的《民法典》解读课即将开班,欲报名者从速;有民法大佬参与编写的《民法典》注释书即将出版,欲购买者从速;然后直播间适时提供了课程或书籍的购买链接。

《民法典》解读课自然是培训机构开的;《民法典》注释书自然是出版社出版的。购买课程或书籍的听众只与培训机构、出版社或其销售商形成合同关系。民法大佬在直播(讲座)时带了带货,做了一点点宣传。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这一基础民法知识,民法大佬是不对听众负有合同义务的。

但民法学博大精深,在民法之侵权责任法体系里有背俗侵权的理论。通过这一理论,可以穿透合同的相对性,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所遭受的(纯粹)财产利益的损失。所谓背俗侵权,简单地讲,就是行为人故意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损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受侵害者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纯粹)财产利益的损失。我国已有法院判例支持背俗侵权的适用;而在德国大众公司的尾气门事件中,背俗侵权更是德国消费者要求大众公司赔偿损失的杀手剪。

依笔者的直觉,带课(书)直播的民法大佬还是有点可能遭遇以下两种类型的背俗侵权责任



引诱他人订立不利的合同


具体到民法大佬的带课(书)直播中,就是民法大佬以欺诈、恐吓的方式让听众去购买课程或书籍,而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民法大佬的干涉,这些听众是不会购买这些课程或书籍的。比如,(1)民法大佬在直播中说:“参加完这些课程,看完这些书,你就能打通民法学的任督二脉,掌握的民法知识不亚于像我这样的民法权威”,一位程序员听信此信息,购买了课程或书籍;或者(2)民法大佬在直播中说:“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你如果不掌握民法典,你以后将在刑事官司中寸步难行”,一位辅警听信此信息,购买了课程或书籍。在上述情形下,程序员或辅警都可以要求民法大佬承担背俗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民法大佬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是,向程序员或辅警支付已购买课程或书籍同等金额的价款(可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并同时获得程序员或辅警已购买的课程或书籍(自产自消)。


引诱他人违约


具体到民法大佬的带课(书)直播的表现形式,就是民法大佬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引诱听众违反已签订的其他《民法典》解读课或注释书购买合同,放弃已经预订的其他《民法典》解读课或注释书。比如,民法大佬在直播中说:“XXX的课或书一点也不权威,充斥着各种谬误,已经预订XXX的课或书的同学不用担心,如果你们订我的课或书,并退订XXX的课或书,我在此承诺,补偿你们已经支付XXX课或书的订金。”果然,有的学生退订了XXX的课或书,损失了订金,而民法大佬也信守承诺,自己补贴了这些学生的订金损失。在这种情形下,XXX可以要求民法大佬承担背俗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是XXX本可以获得的收益,即这些学生不退订XXX的课或书时可获得的收益。


上述情形纯属虚构,更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在我国民法典通过之际,作为一个民法学人,笔者通过上述虚构情形仅为向读者展示,民法是很有趣的。各位民法大佬参与直播的目的,当然也不是带货,而是向公众宣示:民法典很重要,民法很有趣。笔者也相信,各位民法大佬非常大度,一定会宽容笔者在文中的调侃之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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