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冬奥会在即,未获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授权的企业需注意避免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及隐性营销行为,需严格审查相关发布内容,并做好合规防范。
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即将于2022年2月4日大年初四在中国北京和张家口举行,在享受本次冰雪盛宴并祈愿祝福我国冬奥健儿拼搏奋战,取得佳绩的同时,企业也需特别注意与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相关的合规风险防控,需防范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构成“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隐性营销”等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九十九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行为。今天我们就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权益保护指南 非赞助企业和场馆业主》版(“保护指南”)、以及近期案例为着眼点讨论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的合规事项。


一、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和内容
在法规层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等相关文件对奥林匹克标志以列举的形式进行了定义,奥林匹克标志指:
1.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本文图片除前述法规截图之外,均来源于保护指南)
2.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英文专有名称 | 对应中文专有名称 |
Olympic | 奥林匹克 |
Olympia | 奥林匹亚 |
Olympian | 奥运会选手 |
Olympiad | 奥运周期 |
Games of the Olympiad | 奥林匹克运动会 |
Olympic Games | 奥运会 |
Olympic Winter Games | 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 |
HOST CITY+YEAR | “主办城市 + 年份”的奥运会称谓 : 例如“北京 2008”“平昌 2018”“东京 2020”等等。 |
3.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奥林匹克徽记是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与另一独特元素结合在一起的某种组合图案)、标志;
4. 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5.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6. 《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在本届冬奥会的权益保护文件层面,根据保护指南,北京冬奥组委的专有权益包括:
1. 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
包括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北京 2022”、北京冬奥组委的名称、徽记,以及《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中属于北京冬奥组委的部分。
2. 国际奥委会授权北京冬奥组委在北京冬奥会筹办过程中创造相关财产,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 冬奥会相关财产 |
| 1) | 申办委员会会徽(即申请城市会徽和候选城市会徽)
|
| 2) | 徽记与吉祥物,包括其图片和三维表现形式
|
| 3) | 体育图标
|
| 4) | 奥运会景观的元素/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景观的形象元素(奥运会景观的形象元素是奥组委在主办城市和承办奥运会项目的其他城市开发的全面、一致和紧凑的奥运会视觉展现。) |
| 5) | 官方海报设计(奥组委发布的海报) |
| 6) | 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其相关模具
|
| 7) | 徽章及其相关模具 |
| 8) | 奥林匹克优胜者奖牌和纪念奖牌设计及其相关模具 |
| 9) | 证书 |
| 10) | 官方出版物 |
| 11) | 域名 |
| 12) | 文学作品 |
| 13) | 音乐作品及内容 |
| 14) | 音像制品及/或电影作品和产品 |
| 15) | 官方电影 |
| 16) | 艺术作品与造型艺术 |
| 17) | 照片、图片及形象 (静态与动态) |
| 18) | 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舞蹈与舞台作品 |
| 19) | 实用艺术作品 |
| 20) | 图形作品与元素 |
| 21) | 多媒体作品与计算机程序 |
| 22) | 作品和 / 或元素的收藏、汇编及 / 或选集 |
| 23) | 官方纪念币及纪念钞 |
| 24) | 官方邮票 |
二、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禁止性事项
1. 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5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如本届冬奥会的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所谓的“为商业目的使用”,便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1)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3)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5) 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6)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在行政执法层面,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处罚案例较多,且大部分均集中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可以预见,在本届我国本土开展的冬奥会前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也将成为执法热点之一,并产生较多的执法案例。以下为两则近期的行政处罚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京海市监罚字***号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 ***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案情 | 经查,2021年2月4日,***服务号发布了一篇名为《冬奥冠军武大靖成为***“冠军代言人”》的推文,该推文为中国短道速滑队队长、冬奥冠军武大靖为形象代言人的官宣文,文章内容提到“冬奥”“北京冬奥会”等词语,并配带有五环的照片。文中提到的“冬奥冠军”“冬奥会金牌零的突破”。此文章发布于“北京冬奥会倒计时一周年”之际,2月5日上午执法人员在百度搜索“*** 武大靖”共找到相关结果约5490个。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
罚款 | 50000元 |
在该案例中,当事人使用其官方服务号直接发布了含有“冬奥”“五环”等奥林匹克标志的推文,且该推文的目的及内容即是宣布中国短道速滑队队长、冬奥冠军武大靖成为了当事人的形象代言人,具有较强的商业营利目的,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余市监处罚***号 | |
处罚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 浙江**营销有限公司 |
案情 | 当事人在新浪微博中注册有微博账号“**电器”,并由其公司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该账号主要用于宣传**品牌及企业形象,以发布商业宣传内容为主。当事人得知中国体操队队员刘洋获得2020东京奥运会男子吊环冠军的消息后,于2021年8月2日16:34编辑发布文字“恭喜刘洋!!!!!!”同时转发刘洋Lyoung的“2020东京奥运会,祝贺刘洋获得男子吊环金牌”微博一条。
2021年8月2日16:35,当事人编辑发布文字“#体操男子吊环决赛# 1984年首金,2021年夺金 37年,信仰在,信念在,冠军一直 【#刘洋夺冠尤浩摘银#】体操男子吊环决赛中,@刘洋Lyoung夺冠#刘洋获男子吊环金牌#,@尤浩why摘银,祝贺!”并附图片一张,图片中包含有“ 健康厨房选**”、“37年腾跃向上 荣誉一直在”等字样及金牌图案一枚……。
2021年8月2日16:42,当事人编辑发布文字“一门双杰英雄汇 包金揽银双子星**‘健康烹饪空间’‘自动清洗集成灶’祝贺中国体操队男子吊环包揽冠亚军 #中国队包揽男子吊环冠亚军#”并附图片一张,图片包含有“ 健康厨房选**”、“37年腾跃向上”。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
罚款 | 50000元 |
该案中,当事人一共有三个违法行为,其中后两个违法行为属于直接编辑发布含有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其企业Slogan及宣传用语的行为,明显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但值得注意与讨论的是当事人的第一个违法行为,在第一个违法行为中,当事人仅转发了奥运冠军刘洋含有如下内容的微博:“2020东京奥运会,祝贺刘洋获得男子吊环金牌”,并配有转发文字“恭喜刘洋”。该行为从表面上来看可能只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分享与描述,不带有任何的商业目的,但若结合本案事实及执法机关态度仔细分析,我们理解执法机关将该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原因及逻辑可能如下:
1) 当事人在奥运期间转发了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微博,并且当事人转发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账号主要是用于宣传其品牌及企业形象的,该账号的发布内容也主要以发布商业宣传内容为主,因此其使用该账号转发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微博的行为可能使执法机关认为其具有为推销自身品牌及产品而搭奥运会便车和蹭热点的主观意图,具有商业目的;
2) 结合当事人同一微博后续发布的一些明显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内容,这些内容可能会影响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转发刘洋奥运微博的主观目的的判断,从而可能认为当事人转发该微博具有搭便车、蹭热点的故意,具有商业目的。
2. 不得开展隐性营销
隐性营销并非法律概念,保护指南有关于“防范和制止隐性营销行为”的内容,其中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解释是“故意或非故意造成与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残奥会之间虚假或未经授权的商业联系的行为是隐性营销行为。”2008年北京奥组委也曾表示“隐性营销是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使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奥运会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隐性市场是一种‘搭便车’的做法,它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危害很大,这一行为会损害奥运会合作企业的权益,淡化奥林匹克品牌的商业价值。”(链接:http://www.gov.cn/jrzg/2007-06/13/content_648188.htm)
我国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之中:“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由于隐性营销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对其的定义与认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可以认定隐性营销行为,因此,隐性营销相关执法和监管的难度较大。在执法实践中,目前明确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进行行政处罚的隐性营销案例仅有一则,但我们暂未在公开渠道中检索到该案的案情以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隐性营销,虽然目前行政处罚案例较少,但由于其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冬奥权益保护指南等文件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建议企业避免该类行为,并需持续关注相关执法口径与趋势的变化。
三、企业该如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我们理解,风险最低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方法便是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处(如本届北京冬奥组委处)获取奥林匹克标志等相关权益的许可授权使用。如果无法获得相应授权,比如在本届冬奥会前后,可以根据保护指南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及相关专有权益:
1) 新闻和政治评论;
2) 传记性提及或事实性引用;
3) 编辑使用;
4) 有限的教育用途;
5) 艺术表现(始终以非商业方式);
6) 与地理或文化相关的事实,比如奥林匹克半岛、奥林匹克山脉等。
但是,上述“新闻”是否包含公司自行发布的新闻,以及“事实性引用”是否能出现在广告性质的内容中,尚不清楚,需要企业持续关注执法口径的变化以及各届奥组委对此的意见。
综上所述,奥林匹克标志及相关专有权益在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基本属于企业的使用禁区,且由于本届冬奥会即将举办,我们理解此期间就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执法力度将会加大,建议企业严格审查相关发布内容,做好合规防范。
-作者简介-

唐一杰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合规与政府监管团队成员,本文在张士海律师、杨涛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合规与政府监管团队由前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官员、前公司法律与合规顾问、具有留学背景人员等律师构成。主要从事合规业务,包括广告合规、促销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商业贿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反垄断、反舞弊、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关系、商标保护、白领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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