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 |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二十二)
2020-02-11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计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


邦信阳中建中汇在募捐资助疫区一线以外,第一时间组织事务所内律师开展研究,发挥专业所长,结合疫情爆发及抗击疫情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推出"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涉及捐赠、破产、商业、房地产、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篇目,覆盖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旨在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读与建议,回应社会各界关切。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二十二)  个人信息篇

本期作者:邓明森  专职律师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及体育文化产业部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面爆发,2003年的非典情形仍历历在目,万万没想到时隔17年一场不亚于非典的战役又一次来临。因病毒肆虐且明确存在人传人的情形,武汉作为疫区中心且有着高发病率,在钟南山、李兰娟呼吁下,武汉于2020年01月23日上午10时进行了封城。疫情牵动全国人民的心,全国人民既担忧武汉疫情,也担忧外出是否会与武汉乃至湖北地区民众接触而致病,进而要求国家对相应武汉乃至湖北省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疫情与现状


如前述,在疫情如此严重的状况下,相关媒体报道也从武汉地区发生人传人至现在同处于一部电梯均可能发生感染,隔离措施必不可少。政府部门、社区工作者也立即采取行动,要求疫区相关人员进行严格隔离。因此,政府部门、社区工作者等主体对相关人员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以便进行相应管控。


信息收集的是必要的,但后续的发展逐渐失控,许多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个人信息遭泄露,接到许多陌生来电、短信、微信等进行信息轰炸。其中包括“目前已在网上传播的几份各地武汉返乡人员的表格信息内容详尽,统计的个人信息有的几十条、有的近千条,且多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影响。其中,一份表格包含了山东济南周围11个县区的武汉返乡人员信息,共计2900多条,包括了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返乡日期、火车高铁车次、座位号等个人信息。”[1]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以上图片一、二、三信息来源于新浪微博,图片四来源于南方都市报报道[2]


信息泄露如此严重令人惊讶,“人民日报海外版-海外网”也在新浪微博呼吁:停止泄露武汉返乡人员信息。



针对以上情形,笔者接下来对疫情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个人信息的定义及保护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个人信息的定义:


因互联网的发展,各部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逐渐重视,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但直至2017年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方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


3.1个人信息 personalinformation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 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注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在本次疫情中,遭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行踪轨迹等信息,显然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2、公民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2017年10月0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15年11月0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017年06月0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常言之,法律即为道德的底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个人信息安全规定》中个人信息的定义,笔者认为本次泄露的信息甚至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疫情当前,但个人信息的保护亦是刻不容缓。

 

疫情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有边界的例外


疫情的确牵动人心,为确保战胜来势汹汹的病毒,部分信息的披露又是必不可少,应如何去权衡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例外的边界:


1、例外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此外,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相关确诊或疑似病人时应进行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防控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相关病例时应进行通报,此外疾控机构应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疫情相关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如发现相应的病例时应及时报告。同时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规定:

5.4 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a)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b)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d)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e)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j)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学术研究机构,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其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k)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可见,在疫情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有部分例外规定,以便于更好地进行疫情的相关防控工作,但不代表此为无边界的收集与使用。


2、时点边界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高危害性以及大规模等特征,结合笔者梳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立法者规定相关例外情形的立法目的系为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前得到一定程度的权利豁免,进而得以进一步掌握疫情的具体情况,避免贻误防控时机。


结合本次疫情,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3],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已经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在此时点上适用前述法律规定的例外符合法律规定。


3、主体边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授权的法律主体,其应当主动收集疫情相关信息,包括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以确认紧密接触者的范围及人数,以便于进一步控制疾病的蔓延。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主笔人洪延青先生近日发布的《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4]文章中,为信息采集主体是否具备权利基础进行分析,其认为结合多部法律法规,可能可以得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为了疫情管控,具备改变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法定授权。”、“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以将除了卫生行政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之外的部门、机构、组织、个人纳入,并赋予其信息收集、分析的任务。”这样的结论。


可见,在缜密的法律分析下,即便相关机构及部门系合法收集相关个人信息,信息采集主体也应局限于特定的主体中,故而疫情中的个人信息采集例外主体是有边界的,具体特定性的。


4、内容边界


在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体条件的情况下,信息采集者采集的信息应当与本次疫情的防控工作所需相吻合,采集的内容具备特定性。


疫情中的相关人员个人信息可能繁杂多样,相关人员有权要求保证其个人正当生活且个人信息得到保密的前提下,配合相关的信息采集工作,此为内容的边界性。


5、使用边界


本次疫情的爆发正值春运期间,人员流动规模庞大,涉及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航班、铁路出行、家庭住址、个人联系方式等,如此详实的个人信息统计的使用应当受限,否则容易引起二次伤害。笔者认为,首先应控制可以取得相关资料的主体系确为必要的主体,应局限于有限人员以有利于信息管理;其次,当特定主体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后,如经排查无后续必要,应于一定时间内进行销毁避免信息泄露对相关人员的二次伤害。再次,政府部门及相关有权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在作出相应收集授权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责任机制避免信息泄露。

 

冲突与协调机制


虽然笔者认为相应的信息收集应是有边界的,但具体边界为何,以及施行信息收集者并非理性人的情况下,被采集信息者存在个体差异,价值观认知差异均会导致存在疫情防控工作存在冲突,那么疫情当下应如何平衡与协调二者关系。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对国民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尽量诚实守信配合信息采集者一次完成全部信息采集与排查,避免在经过不诚实报告后引发更严重的疫情后果导致国民的不信任,因此采取相应的暴力手段进行信息披露来确保个人人身健康。


其次,在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向所限制的相关主体明确权责的情况下,以尽快妥善解决本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为大前提进行相应信息收集与处理。


再次,在本次疫情后,应进行相应法律机制的完善,明确授权主体边界,信息采集边界、信息使用边界等。


结语


互联网时代,信息透明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平衡相关利益主体以及保护弱势群体是目前面临的一个严峻命题。当下,既要对疫情的防控有明确控制,各部门希望信息透明的心情能理解,但也同时应做好相应的信息保护措施,否则后果不可弥补。尤其部分公民如因配合疫情的信息收集反被泄露了个人信息会导致相关部门失去社会公信力。因此信息保护与疫情防控应齐头并进,引用董卿女士一句话作为本文结束语:枪响之后无赢家!




[1]南方都市报报道:https://view.inews.qq.com/a/20200127A092N900?tbkt=B1&openid=o04IBADYcY-CKhHyHNBpC9v_66EE&uid=&refer=wx_hot

[2]南方都市报报首:https://view.inews.qq.com/a/20200127A092N900?tbkt=B1&openid=o04IBADYcY-CKhHyHNBpC9v_66EE&uid=&refer=wx_hot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http://www.nhc.gov.cn/jkj/s7916/202001/44a3b8245e8049d2837a4f27529cd386.shtml

[4]洪延青先生于2020年01月28日发布于“网安寻路人”微信公众号文章《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作者简介



邓明森


邓明森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邓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学士学位。邓律师擅长知识产权、公司法的诉讼和非诉业务,积累了超过四五年的丰富经验,并在律师业界和客户中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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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防疫期间的税收政策与报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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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新冠疫情之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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