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协议管辖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的实现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三)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四)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无效的;
(五)除另行约定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贰
(一)共性的确认原则: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如何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公民来说: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这里的接收货币一方并不是指的合同履行中约定接收货币的一方,而是在案件起诉时要求接收货币的一方。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后乙得到甲提供的借款后,到期没有归还,甲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此案中乙是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接收货币的一方,但起诉时要求接收货币的一方是甲,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支持甲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几种特殊类型合同的确认原则
1. 租赁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原则上仍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确定原则,但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上有所区别: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优先,如无约定,则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其中房屋租赁合同更为特殊,不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确定原则,而是直接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管辖地。
2.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原则上仍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确定原则,但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上有所区别: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优先,如无约定,则以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 运输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保险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叁
管辖的确定本身是一件专业度需求较高的内容,但管辖的确定又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内容息息相关,且大部分管辖地的确定,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当中就已经确定了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介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则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最终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确定的。
因此,期望本文能够帮助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管辖内容有所了解,至少是对日常生活中高频接触、发生的民商事活动的管辖内容有所了解,更有利于合同当事人提前确定好对双方而言更为经济、便利的争议解决管辖所在地,从而对社会的民商事活动秩序的优化贡献一份绵薄的力量。

因履行合同行为而导致的行政责任能否通过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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