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暗箱解码】系列直播节目第五期将于5月9日晚19:00在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开播,本期节目主要探讨公司法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如何认定其中的行为与结果要件。与谈嘉宾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与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盛律师,主持人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陈思亦律师。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第二款相比于原公司法,新增有关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即当股东通过滥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这一规则也并非全新,早在2013年,最高院就在指导性案例15号“徐工集团诉成都川交工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中确立了类似的裁判要旨,这次终于把它上升为法律。但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在实践中适用的尺度很难把握,裁判结果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暗箱解码栏目第五期主要探讨:公司法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如何认定其中的行为与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
第二十三第二款表述为“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那么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也应属于控制主体?
根据该规定,控制主体需对横向关联公司有控制行为,且需利用这些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才可能进行横向人格否认。那么,如何认定滥用与控制行为?
结果要件
之所以适用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行为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损害,则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实无必要。但在实际案例中,大量的司法裁判并未对“损害结果”进行任何论述,而将论述的重点放在行为要件上,诸多案例仅在构成人格混同或过度控制的情形下即否认法人独立人格。那么,这⼀结果要件是否需要证明?应当如何证明?在举证责任上应如何分配?
嘉宾介绍
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独著:《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商业信托法》。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分则草案建议稿》《英美法原论》。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王源盛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源盛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从事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特别是与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公司股权、合伙等纠纷相关的商事诉讼和仲裁。通过对诉讼思路的提前多方位研判、对证据规则的熟练掌握以及娴熟的庭审展现,已经成功帮助诸多客户获得法院及仲裁委的胜诉裁决,高质量地实现了客户的预期诉讼目标。
陈思亦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陈思亦,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协助主办律师进行包括股权转让、基金投资、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案件的法律研究与分析,也协助为公司日常运营提供法律合规意见及处理公司涉诉案件,积累了一定的争议解决案件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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