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笔者认为,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是“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的两件大事之一”(详情参阅“小兵研究”公众号2020年1月16日文章《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的两件大事、一个关键词》)。在前文中,笔者认为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关键词是“注册制”,而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完全围绕“注册制”展开的。如何理解“注册制”?这次《证券法》的修订恰恰给我们指明了一条清晰的认识之路。笔者将以三个关键词切入,用六个字理解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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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修订后的《证券法》,涉及发行环节的条文中,已再无“核准”二字,统统修改为了“注册”。诚如所言,“一词之差,体现了证券发行的本质区别,‘核准’意味着审批、意味着门槛、意味着权力;而‘注册’类似于‘备案’,代表着宽松、代表着市场化。”
发行审核委员会,原来是代表着核准制下的最高权力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原《证券法》第十二条)被直接删除。也就意味着,发审委——这个掌握企业IPO生杀大权,让无数企业、中介机构又爱又恨的存在——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对于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新证券法也做了本质上的修订,原来新股发行的最核心条件之一,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原《证券法》第十三条),新证券法中变更为“持续经营能力”(新《证券法》第十二条)。我们都知道,以前不管是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的IPO标准中,财务指标都是硬性要求,这种硬性要求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定上(《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十一条),在实践中还有更为苛刻的“潜规则/窗口指导”,比如众所周知的“主八创五”。从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持续经营能力”,两个字的差别,但是对企业的要求是完全不一样:前者要求企业要持续性赚钱,而后者只要求企业正常经营即可。
对于公司发行债券中的一些财务指标也做了简化,原来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债券,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原《证券法》第十六条),而新《证券法》已做了删除,只做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机构组织”这样较为宽松的条件(新《证券法》第十五条)。
原来苛刻的证券发行门槛,一方面让一些处于高速发展但是暂时未实现盈利的企业无缘资本市场的红利,另一方面也导致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新《证券法》践行了“注册制”中的“宽进”原则,让一些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特别是科技类、创新型企业,有机会在亏损的情况下享受资本市场的助力。
案例:2019年10月30日,在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40次审议会议上,泽璟生物通过审议。泽璟生物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尚未实现盈利。招股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泽璟生物几乎无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28亿元、-1.46亿元、-4.4亿元、-3.4亿元,每期相对应的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672.02万元、-1.08亿元、-1.1亿元、-8942.85万元。目前,泽璟生物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业绩常年亏损,并且无法保证未来几年内能实现盈利。泽璟生物还直言,在上市后亦可能面临退市风险。2020年1月23日,泽璟制药成功在科创板上市,A股首迎未盈利企业。根据其于2020年2月28日公告的《业绩快报公告》,2019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为-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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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可以说是“宽进”的必然要求,审批环节放松了,浑水摸鱼的就会多了,事后监管制度必须有效地匹配上去。新《证券法》“严管”方面做了更加细化和新的规定。具体来看:
1.在证券交易环节,上市公司限售关联方进一步细化,涵盖了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
2.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原来是第三章中的一节,新《证券法》设置了专章(第五章“信息披露”)。同时,增加了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发行人,还有其他义务人);增加了“重大事件”范围(如多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将发行人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的规则原则由“过错责任”改为“过错推定”。
3.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新《证券法》设专章(第六章“投资者保护”)14个条文细化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些内容涵盖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现金分红制度、债权持有人会议、先行赔付制度、证券纠纷调解、股东代表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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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券法》在“严惩”方面的规定,可以说是最让公司(包括已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公司股东,还有中介机构关注的。笔者注意到,很多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同行在转发《证券法》修改内容时,都特意提到了法律责任的部分。
1. 从修订后《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章,可以看到本次修订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直接表现就是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具体来看,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与原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款的,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最高罚款数额分别提高至五百万元、一千万元和两千万元。
2. 新《证券法》中第一次提出了,证券诉讼的“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3. 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进一步扩大了范围,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也就是不能买卖证券。(新《证券法》二百二十一条)同时,增加了关于诚信档案的规定。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4. 取消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其他情形的证券,直接终止上市交易。

洪长生 律师助理
hongzhangsheng@boss-young.com
业务领域:股权架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私募基金、IPO、新三板、公司并购)、股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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