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对基金管理人人格独立的思考
2020-03-04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为“《九民纪要》”)中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精神做了明确的说明,明确指出从“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 、“资本显著不足” 等角度作为判断“滥用行为”的依据,为各法院日后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件提供了指引。笔者在为私募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私募机构存在员工混同、住所混同的情况,《九民纪要》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它方面的混同,其它方面的混同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因此笔者拟在本文中结合《九民纪要》传达的公司人格否认的精神分析私募机构如何应对司法层面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九民纪要》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是现在公司制度的基石,其将股东的可能损失限制在他所认缴的投资额范围内,将进一步亏损的风险从股东身上转移到了公司债权人身上,股东有限责任的存在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筹集社会零散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是物极必反,若无限制地使用股东有限责任将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是为了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关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借鉴于英美法系的“刺穿公司面纱的实践”,刺穿公司面纱是一条衡平法则,基于公平理念,但由于它否认了“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故其适用为例外而非一般。我国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0条,但是我国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未有一套明确、实用的规则,司法实践中出现需要否认公司人格的案例,不同法官按照自己对公平的理解权衡股东是否发生了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后可能作出不同的结论。而此次《九民纪要》明确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精神进行了解读,并总结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从而指出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及适用要件,具体如下:


适用要件

具体内容

目的

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适用原则

审慎适用、当用则用、例外原则

主体

股东

行为

发生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滥用行为

因果关系

因滥用行为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人格独立的规范



纵观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防止出现《九民纪要》中的“滥用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已然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1. 人格混同


《九民纪要》对于认定人格混同的考虑因素主要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财务不清晰出发,将财产混同作为人格混同的核心证据,相比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住所混同等只能作为辅助性的证据,而关于财产清晰的要求越来越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关注的要点。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阶段,根据目前基金业协会的口径及申请机构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基金业协会要求申请机构健全财务制度,成立一年以上的申请机构需提交审计报告,若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并且往往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银行流水,以此实质审查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高度关注申请机构的财务情况,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机构财务不清晰将成为基金业协会核查的重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及管理阶段,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财产之间”、“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它财产之间”保持独立,通过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专户监督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独立。


对于《九民纪要》中提到的员工混同、住所混同、业务混同等其它方面的混同,基金业协会亦作出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具体如下:

关于员工混同问题,基金业协会目前对于员工兼职情况非常关注,明确指出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原则上一般员工不得兼职,除法定代表人外,其它高管人员不应兼职,若存在兼职的必须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且对兼职数量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对基金管理人人员管理,基金业协会要求高管人员上传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并已经完善了人员管理系统,在申请机构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需将其内部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在案,并由专人负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混同。关于住所混同问题,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营业场所,并在2018年12月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为《登记须知》)中明确对“办公地要求”,要求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再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私募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在同一个大厦、甚至同一层楼,为符合基金业协会办公场所独立性要求,建议基金管理人做好隔离。


2. 过度支配与控制


过度支配与控制多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这时刺穿公司面纱还有另一个成为,叫做企业整体责任规则,即把整个企业集团看做一家公司,追究整体的责任而不是单独一家问题公司的责任。[1]它往往具有两种具体情形,一是一家公司或自然人股东拥有许多家子公司或公司,这些子公司或公司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二是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形成母子关系。“过度支配与控制”突破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主体条件”仅限于公司股东的条件,将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关联公司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涵盖其中。一直以来基金业协会对于关联方的核查都是重中之重,且始终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基金备案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多次重申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的定义范围、关联方经营业务的要求、建立相关风控制度防范关联方之间利益输送,作为基金管理人重点自查内容,并在《登记须知》中明确限制同一实际控制人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2]


3. 资本显著不足


基金业协会一般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时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有效运转,律师在发表法律意见时需要对申请机构实缴资本金是否能够维持其未来6个月的运营成本发表明确意见。此外,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机构的实收资本金一般要求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以上,虽然对实缴资本金的比例非强制要求,但是基金业协会对于未达到前述比例要求的申请机构在完成管理人登记后,在其公示信息中将予以特别提示,以提醒投资者注意。



小结

通过笔者上文中对《九民纪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精神及适用条件的分析,不难发现,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监管中已经或多或少都有体现,对于历史上基金管理人的不规范,基金业协会及各地证监局亦正在通过自查整改的方式进行规范。因此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为防范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人格,在日常的合规运营中应从财务、人员、住所、制度、资本金、业务、防范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等方面作出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的设置,避免触碰司法层面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从而让更好地尽到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避免扩大自己的风险。





[1]《公司法学》(上),朱锦清著,第182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2018.4重印)

[2]【同质化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徐淑君 律师助理

xushujun@boss-young.com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公司业务、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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