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中建中汇文创团队龙陈、殷洁琼律师为国际知名品牌“paul frank大嘴猴”成功维权
2017-05-05



龙陈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殷洁琼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品牌背景


Paul Frank(大嘴猴)是国际知名品牌。大嘴猴“Paul Frank”及他的朋友们,如“Bunnygirl”“WorryBear”“Clancy”“Pufak”“Bob”等系列卡通人物在国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 Frank Industries LLC)是上述包括“”大嘴猴及大嘴猴朋友们在内的系列注册商标所有人。2015年1月1日起,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 un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斥巨资取得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 Frank Industries LLC)的授权,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包括上述知识产权在内的Paul Frank(大嘴猴)及其周边品牌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唯一独占被许可使用方(可转授权),且有权采取诉讼等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案情简析


本案被告一是杭州某服装公司,被告二是深圳某商贸公司。被告一在杭州某大型购物中心内开设“paul homme”店铺,未经原告许可销售由被告二经销的带有与“”大嘴猴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图案的paul homme品牌服饰,同时该店铺的店面装潢、广告宣传画中也大量使用了与Paul Frank正品专卖店相同或及其相似的装潢及饰物。


接受本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后,邦信阳中建中汇龙陈、殷洁琼律师积极为大嘴猴服饰品牌维权,全面搜集证据。2016年7月12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一开设的“paul homme”店铺进行了查处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7月18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代理律师在搜集多方有利证据、实地调查、深入研究案情后正式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法院观点


被告一杭州某服装公司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的装修装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二深圳某贸易公司作为经销商向被告一提供侵权服装并与被告一共同实施了使用“”大嘴猴图形标识进行点评装修装饰,构成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共同侵权。被告二未经许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二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数额。


律师总结


“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案件在我国一直层出不穷,假冒商品一直有市场的原因除了价格低廉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品牌方的纵容有关。因此本案主办律师龙陈、殷洁琼律师在此也提醒品牌方:如发现有侵权现象,一定要及时出击,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将侵权者和“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良现象扼杀在摇篮中。积极保护自家的品牌形象,越早越好,切莫等到假冒品牌发展壮大后再去围剿,彼时维权的难度、代价都将大大提升。


 


【附部分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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