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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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数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在我国上映影片约192部,总票房达226.3亿,其中国产片(含国产合拍片)贡献113.6亿,占比50.2%,进口片贡献112.7亿元,占比49.8%,境外电影占据我国电影市场的半壁江山。然而,境外电影进驻国内市场并非“一路绿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成片引进、合作拍摄、投资电影院等方面,本文对此分别介绍以期引起外商企业的重视。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在我国,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目前只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具有发行进口电影资格,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拥有进口片的引进权和发行权,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进口片的发行权。外商企业进入我国电影市场首先实现和这两家公司的合作。
另外,现行立法规定了国外电影进驻我国市场的两种途径和方式:分账片和批片。分账片,即电影版权所有者不卖断发行权,而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发行,并事先商定比例,按影片的票房收入分成,以使制片方、发行机构和放映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批片,又称买断片,即以固定价格从外国制片商买断放映权,外国制片商不参与中国票房分成。
以上两类境外电影引进模式都是外商企业可选择的途径,但这是两种不同的引进方法,根据立法规定,有不同的引进方式和审批程序。区别如下:


除此之外,我国电影进口实行配额制,根据2012年达成的《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已经同意将在每年20部海外分账电影的配额之外增加14部分账电影的名额,但必须是3D电影或者是IMAX电影,而其票房分账比例也将由此前的13%提高到25%。对于买断片,每年配额大约为30部。这也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海外优质电影有机会在中国的大银幕上与观众见面。但上述谅解备忘录将于2017年到期,届时,中美将就电影进口配额重新进行谈判。对外商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限制,值得引起相应重视。
对于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香港影片和台湾影片,不受进口电影配额限制。但引进业务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中影集团发行放映分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营。
国外电影进入我国市场后,在传播方面也有相应的限制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广电总局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且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2.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将影视剧的名称、集数、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机构等信息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从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3.对于仅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虽不受进口配额限制,但各网站不能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同时,需满足“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包括电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上一年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电影制作业务属于限制类,限于合作。《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规定了三种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形式: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允许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但对其实行许可制度,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外方”)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也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且参与合作的中方应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已取得两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境外企业在与境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时应注重审查合作方的相关资质,以保证合作的合规性。
在立项方面,根据《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管理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由中方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提交审批申请,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1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申请立项并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对于与香港合作拍摄的电影,根据《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管理规定》。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发生地可不受地域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须与内地有关,同时,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总局批准,其中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
对于与台湾合作拍摄的电影,根据《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参照《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管理规定》。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情节和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同时,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广电总局批准,其中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将外商建设、经营电影院归为限制类,要求中方控股。
在投资比例方面: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对于放映要求,外商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同时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与港澳的合作,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允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投资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且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具体操作流程,按《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广电总局审查,审查合格后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涉外电影展。
目前,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外商设立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仍然属于禁止类。不过,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允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投资者,在经过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电影行业的准入门槛和行政审批将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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