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中建中汇与上海交通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合作举办保险法研讨会
2016-10-14


▲研讨会会场

2016年10月13日,由本所与上海交通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合作举办的保险法案例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凯原法学院顺利举行。此次研讨会汇集了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学者,针对本所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疑难纠纷中特别选取的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规避、审判实践中裁判规则的确立和保险法理论研究的深化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此次研讨会的嘉宾来自高校、保险行业协会、法院、保险公司和律师界等各个领域,包括上海交通大学韩长印教授、彭诚信教授、庄加园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方乐华教授、李伟群教授、孙宏涛教授,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伍国良副秘书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单素华法官、胡起达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符望法官,上海市各大保险公司的法务代表,及本所合伙人王羽中律师和夏晓萍律师。

▲本所合伙人王羽中律师发言

韩长印教授作为会议主持人代表会议主办方对与会嘉宾和各位同学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希望大家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互相交流和分享,研讨、发现和解决保险法实践和理论中的疑难问题。王羽中律师和夏晓萍律师分别就两个争议案例向与会嘉宾作了简要介绍,引出研讨会的议题,即“责任险被保险人消极抗辩时被保险人能否重新核定保险责任”和“如何判断寿险合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并从理论和实务的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问题。

与会嘉宾就两个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从行业实践情况、保险法原理、司法裁判实务等方面对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解构和评析。就第一个议题,与会嘉宾认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有效解决责任险被保险人消极抗辩导致的纠纷和风险,仍存在较大的障碍,故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将防范被保险人消极抗辩的措施前置,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介入权”条款明确保险公司的参与抗辩权,从而预防被保险人消极抗辩导致的风险。


▲本所合伙人夏晓萍律师发言

就第二个议题,因年金保险的性质确定在我国立法中尚属模糊地带,与会嘉宾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法理基础出发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大部分专家学者倾向于认为,对保险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应当“重实质、轻形式”,不能单纯从保单名称界定其法律性质。因年金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始终存在道德风险,从保护被保险人安全和尊重被保险人人格权的角度出发,倾向于将约定有身故保险金的年金保险认定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此次研讨会搭建了沪上保险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互动平台,与会嘉宾分享各自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大家获益良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