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实施以来,上海发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包括《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郊区各镇村也都在不断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在第一个乡村振兴五年规划收官之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下称《意见》),以“高质量发展”为基调,从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全文如下: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意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内容尤为亮眼,提出由区领导牵头区级职能部门组建区级联席会议,整合资源,提供战略指导;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司、设立基金进行运作,可委托综合实力强的国企进行运营管理,发挥各类资源要素的集聚效益,投向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在资源整合及运作过程中,注重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程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化发展意识,增强内生动力,主动参与和实施相关项目投入和建设,夯实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这一体制机制创新为上海农村集体经济后续振兴发展指明了路径。
探索实践形成上海经验
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聚集效益
鼓励实力国企管理,为集体经济发展传经送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性及特别保障
公司还是基金?
增强内生动力,激发集体经济活力
通过长期乡村法律服务实践和学习研究,我们看到,上海正在不断尝试探索一条符合超大城市乡村特点和规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目前国家和上海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改革与实践,已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牵引力,例如土地经营权“入典”、宅基地“三权分置”呼之欲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试点到“入法”再到可期待的推广、数字乡村建设的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的不断涌现、乡村金融的进一步优化深化……《意见》提出的体制机制创新无疑又为上海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赋予了新的能量。
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迎面而上,发挥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最终还是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作为和自主实现。在配合和参与区级重大项目实施、改造升级乡村“硬件”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提升自身在思想意识、技能技术、人才储备等“软件”方面的能级。对于可形成差异化发展优势且规模适度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学习研究市、区相关政策和运作模式的同时,结合自身特性前瞻性地思考规划发展路径并落地实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断自主践行中焕发活力、释放价值。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文系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完整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