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新上海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的法律思考
2022-07-16



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实施以来,上海发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包括《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郊区各镇村也都在不断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在第一个乡村振兴五年规划收官之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下称《意见》),以“高质量发展”为基调,从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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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内容尤为亮眼,提出由区领导牵头区级职能部门组建区级联席会议,整合资源,提供战略指导;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司、设立基金进行运作,可委托综合实力强的国企进行运营管理,发挥各类资源要素的集聚效益,投向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在资源整合及运作过程中,注重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程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化发展意识,增强内生动力,主动参与和实施相关项目投入和建设,夯实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这一体制机制创新为上海农村集体经济后续振兴发展指明了路径。



探索实践形成上海经验


在利用联合平台或私募基金整合资源投资乡村经济发展方面,上海区级政府、大型实力国企以及镇村集体此前已有探索实践。2019年,金山区各镇级经济联合社共同组建的上海振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振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分别作为区级帮扶平台和区级统筹“抱团发展”平台,运营管理“造血”项目,盘活村级沉淀资金。同在2019年,上海国盛集团旗下上海盛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引入奉贤区镇属集体企业、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长三角乡村振兴(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以产业方式投入农区、园区。今年1月,经金山区委、区政府同意,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发布《金山区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成立首期规模5亿人民币的乡村振兴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乡村振兴项目,并委托金山区国资委全资下属企业上海责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具体执行基金管委会作出的决策。《意见》是在此前成功探索经验基础上,总结提升并形成指导政策。


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聚集效益


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聚集效益。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的重要任务,在大力培育和招商引入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减量化、村民安置、土地复垦、现代农业设施建设、乡村产业园区建设等诸多工作。这些需要大量的资金、资源投入,有时候不是一个村、镇可以独立承担的,而且也需要在更高政府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在我们参与的一个项目中,某个由各镇联合社组建的区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统筹投资上亿元建设食用菌产业基地,引入行业领军企业生产经营,并引入某央企在新能源发电方面为企业提供支持,共同合作,支持地方产业兴旺发展。这时候,“区级牵头、镇村联动,资源统筹、提升能级”的体制机制优势就显现出来了。


鼓励实力国企管理,为集体经济发展传经送宝


创新机制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的公司、基金委托综合实力强的国企进行运营管理,这是要求在企业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有经验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传经送宝。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国资国企监管已形成以“管资本”为核心,以“管布局、管运作、管回报、管风险、管党建”为内容的管理理念与模式。尤其在投资领域,上海已打造“3+2”市属国有投资平台,并将进一步升级国有资本投资体系。这些在国企管理和资本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体制优势,对同为公有制经济的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通过国企受托管理的方式导入国资国企管理经验,因地制宜地融入集体经济发展实践,扶持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体有效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有序参与市场活动和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资国企管理方式近距离学习借鉴也有助于加快其内生动力的培养和增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性及特别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的体制机制创新,旨在聚集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联合体,在区级联席会议指导下由该联合体开展投资运作,联合体的形式可以是公司或基金。这个模式与此前实践较多的政府引导基金或市场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本质差异,主要在于,联合体的投资人是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一般法人主体或一般市场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法典》属于特别法人。法人是以自身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特别之处,《民法典》并未明确,这需要有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同为特别法人的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而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尚未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正式纳入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历史沿革来看,其建立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之上,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和功能,主要体现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这与其他市场主体存在很大区别。农业农村部2020年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其中提及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规定,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等,这些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性在政策上的体现。鉴于其在法律和政策上特殊性,2022年3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入市场主体的范畴,且实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

因为上位法的缺位,农业农村部的《示范章程(试行)》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国家层面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尚没有完整统一的制度。上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以及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出了基本要求,各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相应制定了自己的章程。但我们在业务过程中也发现,在《示范章程(试行)》出台后这些自制章程并没有完全依据《示范章程(试行)》进行修订。因此,在创新体制机制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各组织实际情况及其自制章程,适当参照《示范章程(试行)》,实时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动态,具体落实民主决策程序,做好成员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的保障工作。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特殊性甚至模糊性,造成其与市场及市场主体之间形成距离屏障。《意见》提出的创新机制正是拉近距离消除屏障的制度红利。公司和私募基金,都是为市场所熟悉且运作成熟的法律形态,对于市场投资和交易的相对方而言更易被认知和接受。而且,在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私募基金(特指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法律框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司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只需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之间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风险敞口限制在可控范围内,有效缓释甚至阻断了市场风险对这个特殊主体的冲击。


公司还是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体的组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和主体性质,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深入论证和细化设计。一般而言,因为《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机制、运行模式、行为规则有明确规范,所以公司形式的联合体相对更为稳健,尤其在联合体计划作为实业企业长期持有并管理集体资产的情况下,公司形式的联合体更具稳定性。私募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组织结构、内部治理等方面更具灵活性,运作效率也相对更高,通常更符合投资功能的需要。说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深圳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并持有一支母基金50%的份额,该母基金通过参投子基金进一步投资了多家企业,这些被投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基本已进入A轮或B++轮,而这两支基金同为一家基金管理人管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通过间接持股方式持有该基金管理人超过75%的控制权。虽然这个案例与《意见》对农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的设计功能的匹配度值得商榷,但可以看出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的探索欲望与大胆尝试,也可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创新给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带来的现实回报和美好远景。


增强内生动力,激发集体经济活力


《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指出了上海乡村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意见》则进一步强调了主观能动性,具体在于强化发展意识和主动参与实施。


通过长期乡村法律服务实践和学习研究,我们看到,上海正在不断尝试探索一条符合超大城市乡村特点和规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目前国家和上海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改革与实践,已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牵引力,例如土地经营权“入典”、宅基地“三权分置”呼之欲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试点到“入法”再到可期待的推广、数字乡村建设的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的不断涌现、乡村金融的进一步优化深化……《意见》提出的体制机制创新无疑又为上海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赋予了新的能量。


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迎面而上,发挥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最终还是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作为和自主实现。在配合和参与区级重大项目实施、改造升级乡村“硬件”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提升自身在思想意识、技能技术、人才储备等“软件”方面的能级。对于可形成差异化发展优势且规模适度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学习研究市、区相关政策和运作模式的同时,结合自身特性前瞻性地思考规划发展路径并落地实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断自主践行中焕发活力、释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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