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远程控制租赁物之相关法律问题
2022-07-15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为了催促承租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通常会在租赁物上安装GPS以及锁机设备。当承租人出现逾期或者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可通过锁机设备远程控制或锁定租赁物,减少损失。


但是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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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确保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远程控制车辆是否侵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从而面临遭受承租人请求赔偿损失的风险?


案例一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10民终16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远翔公司上诉称仲利公司擅自将机器锁住,故2021年4月10日之后的租赁费不应支付。本院认为,仲利公司的锁机行为系因远翔公司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导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远翔公司仍应支付占有使用机器的费用。


案例二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03民终701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

针对李乐园关于徐工租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对融资租赁的车辆进行锁机,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进行经营的抗辩。首先,双方在合同中违约部分明确约定了上述行为。其次,事实上徐工租赁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发送短信:“尊敬的客户,您融资租赁的设备本月租金将于2019年12月25日到期,请届时安排付款”、24日短信“尊敬的客户您好,您融资租赁的徐工车辆已欠款,系统将于2019年12月25日9时00分开始对您使用的设备进行不定时循环锁机”,说明徐工租赁公司已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设备锁机的原因是由王申国欠款导致,王申国理应承担因为欠款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例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1)云0103民初12747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确认,在2019年8月31日车辆被锁前,八马公司已足额支付租金。综上,星长程公司主张八马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租金及首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对星长程公司主张逾期租金的滞纳金及未付首付款的滞纳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星长程公司主张八马公司返还车辆之日的使用费的诉请,本院认为,虽现车辆在八马公司实际控制,但因车辆被锁,八马公司未能正常使用车辆,星长程公司未能提交车辆已恢复使用的证据,故星长程公司主张至还车之日止的车辆使用费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基于车辆未能正常使用,星长程公司主张八马公司应继续购买保险,八马公司未购保险存在违约行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星长程公司提出系因八马公司超出约定范围,构成违约,导致车辆被锁的意见,本院认为,星长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使用超出约定范围,故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发生逾期还款或者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远程控制车辆的,该条款有效。出租人可据此控制租赁物,但在控制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而案例三中,尽管出租人约定其有锁定设备的权利,但是违约条件未成就,出租人擅自远程控制车辆,没有正当理由,将面临承租人请求赔偿损失的风险。


二、出租人远程控制租赁物是否视为出租人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1],若出租人在起诉时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需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通常承租人认为租赁物被锁定后,其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锁定租赁物之日为合同解除日。


案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桂0105民初15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足额支付2015年6月(即第7期)租金,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被告发送短信,并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GPS锁机。两被告主张原告锁机的行为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原告向被告一发送短信的内容并未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已通知被告一解除合同。而根据原告与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变动利率)》中“原告有权在被告一未履约时,通过GPS系统对物件实施定位,停机和锁车等相应措施”之约定,因被告一未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通过GPS锁机的行为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而非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合同并未于2015年7月10日解除。 但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锁机后,被告一无法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占有使用租赁物系被告一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原告锁机后应给予被告一合理时间履行义务。


出租人锁定租赁物是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旨在督促承租人尽快还款,并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在承租人逾期的情况下,锁定租赁物不构成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综上,融资租赁业务中远程控制租赁物时,首先应当确保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逾期付款达到一定天数,或者承租人私自出售、转让、抵押、投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租赁物等违约情形发生时,出租人可行驶远程控制租赁物的权利,督促承租人按约履行合同。其次,一旦发生上述违约情形,出租人应当尽可能通知承租人将采取远程控制租赁物的措施。再次,出租人远程控制租赁物后,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建议出租人可采取收回车辆,并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或者尽快提起诉讼的救济措施。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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