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讨论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股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为维护自身股东权益而依法向公司行使的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
笔者将通过对于法律规定要件的拆分梳理,简析目前实践中常见的异议股东回购股份请求权的相关争议问题。
(注:本文若无特别指明,则将股权或股份均称为“股权”)
1. 请求权基础
2. 适用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3项)
(1)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第4项);
(1)反对决议内容的可以提出回购请求;
(2)60日内未达成收购协议的;
(3)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4)同时,结合公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如提起诉讼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对于仍存在评估可能性的部分进行评估,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来证明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负债或存在司法审计范围以外的其他资产)。
(2)要求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性意见,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3)考量无法进行司法审计的原因,假设系公司一方造成,则可能存在支持回购方以原始出资额进行回购的请求。
注释:
[i]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i]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iii]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4民初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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