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信托公司与其理财经理X某的劳动争议作出二审判决((2025)京02民终13593号),驳回了X某关于绩效工资、销售提成等全部诉求。该案打破了理财经理对于“销售提成应无条件支持”的普遍认知,对信托行业财富用工管理与理财经理薪资维权均具典型参考意义,本文将结合判决要点与法律实务进行梳理。
文 | 虞臣伟 杨剑 刘晓雪
2021年3月23日,X某入职某信托公司任北京第一分中心财富总监;2022 年4月因公司产品兑付危机,X某被调至电话客服小组处理客户投诉,对于工作内容变化没有提出正式异议;2024年3月 23日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离职。
之后,X某提出了以下五项诉求:一是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的绩效工资;二是CDRY6M融资计划第*期、YYZL1号集合资金项目、CH112号集合资金项目等三个项目的销售提成;三是2023-2024年过节费;四是2022-2024年司龄工资;五是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
劳动仲裁支持了X某的部分销售提成诉求后,双方均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X某全部诉求。
(一)绩效工资争议:制度约束+举证不足,致使诉求落空
法院认定某信托公司的销售绩效考核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X某入职时已签字确认知悉,该销售绩效考核制度对X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信托公司提交的《月中业绩预警通知书》显示,X某在职期间业绩未达标,按前述考核制度“绩效工资=基数×考核系数(未达标系数为0)”扣发绩工资效合理。X某主张“调岗后考核标准应变更”,但就该考核变更未能提交双方达成新约定(一致)的有效证据,且对每月收到的业绩预警未提出异议,二审时提交的新证据亦无法证明考核标准变更,故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二)销售提成争议:三类情形均不支持,合规与约定是核心
销售提成作为信托产品销售岗位的核心薪资组成,其支付与否的关键在于约定明确、流程合规、收益合法,本案中三个项目的裁判逻辑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CDRY6M融资计划第*期:非法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项目经公安机关核实明确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理财产品,属于违法犯罪相关的涉案标的,其衍生的销售提成自然不具备合法性,不应被法律支持。从实务角度而言,金融销售/理财经理需对产品合规性尽到基本注意义务,若销售的金融理财产品涉嫌违法犯罪,劳动仲裁阶段若发现该非法线索,本就不应支持提成诉求;即便仲裁已支持,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违法事实后,也会依法否定该支付请求。本案中,X某在法院告知产品涉嫌非吸后主动撤回该诉求,亦符合 “非法收益不予保护”的基本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销售提成,既合法又契合“合规底线不可突破”的行业要求。
2.YYZL1号项目:提成规则变更合法+告知到位,单方主张无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合理调整薪资核算规则,但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需履行告知义务并确保变更理由合理。本案中,某信托公司因现金类产品账户异常冻结、存续时间不明确,调整提成核算规则,属于应对经营风险的合理举措,且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X某,双方均确认知晓该变更,提成规则变更程序合法有效。从金融销售(信托产品)实务来看,产品存续状态变动时调整提成核算规则是行业常见操作,X某在知晓并“认可”提成核算规则变更后,仍要求按原规则支付提成差额,既无合同约定支撑,也不符合行业惯例,法院以“提成规则变更合法+告知到位”为由驳回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实务逻辑。
3.CH112号项目:约定优先+举证不足,超约定主张不成立
信托产品销售提成的核算与支付,核心依据是双方明确的书面约定,通常体现为财富管理制度、产品发行时的提奖通知等文件,这既契合信托产品销售的行业惯例,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该项目发行通知已明确约定佣金按1%一次性发放,并没有任何“产品超期可追加佣金”的补充文件(证据);且薪资及业绩提成明细表可证实,某信托公司已按该约定足额向X某支付了对应的销售提成,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X某虽主张“项目超期应按 24 个月产品佣金率追加提成”,但其提交供参照文件所列的产品(公司其他24 个月存续期产品的佣金率)与本项目无任何关联,自行制作的“佣金计算表”亦缺乏客观效力,均无法证明双方就“超期追加佣金”达成过书面或口头的一致约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X某因举证不足,其追加销售提成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三)其他诉求:非法定福利可自主调整,经济补偿无差额
过节费、司龄工资属非法定福利,公司因经营亏损停发符合法律规定,X某要求按原标准发放缺乏依据;经济补偿金差额诉求因过节费、司龄工资未获支持,亦无事实基础,故未被采纳。
(一)信托公司胜诉关键:合规打底+证据闭环
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绩效考核、佣金核算等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奠定合规基础;经营调整时(如提成规则变更、岗位变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留存业绩预警通知书、薪资明细等完整证据链,能清晰证明薪资、提成核算的合理性;对非法定福利的调整符合行业经营波动惯例,主张均有法律与事实的支撑。
(二)X某败诉核心:认知偏差+举证缺位
X某对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实践存在认知偏差,主张“考核标准变更”“超期追加佣金”等核心诉求时,未提交有效书面约定证据,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其虽被动接受信托公司通过财富管理制度、产品发行通知等确定的销售提成规则,却在收到调岗/工作内容重大变动、业绩预警、销售提成规则变更通知时未及时提出异议,丧失程序救济机会,二审新证据亦因关联性不足未被采信。同时,其误将非法定福利等同于法定工资,导致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一)对信托公司:坚守合规与留痕底线
信托公司需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流程,确保绩效考核、佣金核算等制度经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告知;经营调整(提成规则变更、岗位变动)时,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并留存证据;规范薪资与销售提成发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契合金融信托行业“合规优先”的经营逻辑。
(二)对理财经理:强化规则与证据意识
信托理财经理入职时需仔细研读规章制度,明确绩效、销售提成的核算标准与发放条件,避免认知偏差;工作中遇岗位调整/工作内容重大变化、考核规则变更等影响薪资的情形,应及时与公司沟通并留存证据;对公司发送的岗位调整/工作内容重大变化、业绩预警、销售提成规则变更通知等须及时反馈异议(书面),重要文件妥善留存,超约定主张需提前收集充分证据,确保维权有据可依。


yuchenwei@boss-young.com
虞臣伟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长江商学院金融MBA。曾任职于多家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历任法律合规经理、高级信托经理、信托业务部门总经理等职位,深度参与金融业务全流程运营管理,熟谙金融机构管理规范与项目操作流程。执业以来,一直服务于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多家机构客户,为其金融交易、资产管理、项目投融资、家族财富管理等提供法律合规服务,擅长处理特殊资产管理/退出等重大民商事纠纷。

yangjian@boss-young.com
杨剑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专注于公司商事、金融资管、金融/职务犯罪等领域,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长期为多家大型公司集团提供合同纠纷、公司治理、股权架构、项目融资、重大商事纠纷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长期为多家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MC、上市公司等机构的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此外,刑事辩护方面,聚焦于金融与职务犯罪,成功承办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受贿等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辩护策略制定与实务处理上积累了扎实经验。

liuxiaoxue@boss-young.com
刘晓雪顾问,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FRM,CFA Level III Passed。服务于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上市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熟悉金融机构投资流程,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融资项目经验;设立全行业最大规模慈善信托,获得慈善服务奖;擅长财富管理方向,完成多笔上市公司及高净值客户家族信托业务。
Boss & Young Since 1995
法治兴邦·知行于信·大道向阳
使 命: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
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转载请注明来自“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8621 23169090,邮箱:shanghai@boss-young.com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