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第一次大修,预计将对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的合规要求产生直接影响,以下我们就新法修订所涉主要合规要点予以提示,以供与同行探讨与交流。
文 | 张亦知 张士海
2025年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均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管辖范围,这意味着只要出现在境内销售商品的标签上,无论是名称、配料表、生产信息、包装广告语还是警示说明,所有文字内容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不得为追求效果上的“特立独行”而使用错字、别字、繁体字(特殊情形除外)、异体字等,例如使用谐音梗等。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五条与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和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商品标签用语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较于《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商品标签的广告违法行为罚则整体较轻,一般遵循“先改正、后警告或处分”的处理逻辑。
对于同一个商品标签广告内容,如果同时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广告法》,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我们理解《广告法》为专门规制广告活动的特别法,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则属于规范语言文字使用的一般法,在两法竞合且《广告法》罚则更重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执法机关将优先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有直接规制而《广告法》并无相应明确规定,我们理解执法机关原则上应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定性处罚。在此类情况下,《广告法》作为规制广告活动的特别法,因缺乏对该具体违法行为的明确规范,其适用空间受到限制。执法机关将主要援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关于用语用字规范的条款,并结合其罚则进行处理。当产生行政争议时,法院的审判思路感兴趣的同行可以参考(2017)鲁021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
需特别提示的是,无论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产生竞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标签用语的监督管理职责,在事实上会强化监管部门对商品标签违法行为的关注与审查,因此企业的标签违法行为在新法实施后更容易触发合规风险,企业内部的合规审查需更加谨慎、严谨。
2025年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在原有“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规范基础上新增“并以规范汉字为主”这一规范汉字在整体上占据主导、优先地位的要求。这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汉字的基础地位,同时也意味着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监管部门可能会同时对从中外文的视觉比例、排版位置、字体大小等角度对中外文的主次关系进行审查,对企业广告设计和创意提出了更精细化的合规要求。
本次修法新增第十六条,要求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性活动中,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标识、标牌、宣传品,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不得出现仅有外文而无汉字的情况。该新增条款将境内国际性活动纳入法定规范场景,强调了中国主场活动的语言文字主权地位。结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精神,我们理解此处的“同时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应当适用不低于外文展示效果的标准。
整体而言,新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企业广告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建议企业向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及时更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合规要点,在相关物料的设计、制作、发布等环节予以重视,以防范法律风险。
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版与2025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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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规与政府监管业务组张亦知律师结合业务组经验和过往成果起草,张士海律师修订、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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