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权人如何应对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程序
2025-07-03

在中美经贸往来日益密切的当下,跨境商业合作不断深入。然而,商业风险也随之而来,美国债务人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中国债权人带来了诸多挑战。美国破产法第11章旨在为困境企业提供重整机会,使其在继续运营的同时调整债务结构,实现 业务“重生”。在此过程中,中国债权人若想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需深入了解并积极参与这一复杂的破产程序。笔者将结合其代理的美国BIGLOTS跨境破产案件,详细探讨中国债权人在面对美国债务人第11章破产程序时的应对策略与要点。


文 | 王斌 石语甜


一、第11章破产程序的启动

及自动中止效力

1.1 程序启动标志

美国破产重整程序以债务人签署并提交破产申请书(Petition)为启动标志。一旦债务人提交申请,破产程序即刻开启,后续一系列法定流程与程序规则将相继适用。近年来,美国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11章(Chapter 11)提起破产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美国折扣零售连锁店Big Lots,美国厨电大厂Instant Brand,美国时尚服装零售商Forever 21等都曾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向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由于这些零售商和品牌商往往从中国采购很多产品,而中国供应商向这些零售商和品牌商供货时也往往会提供一定账期,一旦美国客户提起破产申请,正常的回款路径就会被切断,中国供应商只能在美国破产法规定的集体清偿程序下进行有序受偿。   

1.2 自动中止效力及影响

自破产申请日起,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规则生效,其效力广泛且严格。所有要求债务人或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还债的程序均立即中止,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或控制企图等。中国债权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后继续对其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可能会因违反自动中止规定,面临被法院判处实际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风险。中国债权人在得知美国债务人启动第11章破产程序后,必须立即停止任何追讨债权的行动,严格遵守自动中止规则,否则将遭受严重的法律后果。自动中止规则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提供一个免受债权人追讨干扰的喘息空间,使其能够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制定和推进重整,同时也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抢先执行等手段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恒大集团曾在2023年8月17日向位于纽约南区的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旨在保护其美国资产免受债权人的影响,承认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重组程序。


二、债权申报的关键要点 

2.1 申报的重要性与截止日期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如何以及何时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及时准确地完成债权申报至关重要。在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会收到破产通知(notice of bankruptcy),其中明确包含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bar date)、申报方式及提交地址等关键信息。如果中国供应商因未及时关注破产通知,错过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其债权在后续破产分配中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认定。通常情况下,若债权人未在截止日期前申报债权,想要再进行申报将面临极大困难,而及时申报的债权信息在后续需要修改时,相对更容易获得准许。因此,中国债权人在收到破产通知后,建议立即委托具有跨境破产经验的专业律师,严格按照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债权申报,切不可因疏忽或误解而错过时机。

2.2 申报内容与争议处理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需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详细说明债权的金额、性质、产生的基础交易等关键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如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务金额和性质存在争议,建议债权人在截止日期前按照己方立场进行申报债权,并在申报材料中清晰阐述争议点及自身主张的依据。在后续的债权确认程序中,只要证据充分,主张合理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债权人对债务没有争议,同样建议进行债权申报,以确保自身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总之,准确、完整且及时地申报债权,并妥善处理可能存在的争议,是中国债权人在美国第11章(Chapter 11 )破产程序中迈出的关键一步。


三、争取关键供应商地位

以最大限度获取优先清偿权益 

3.1 关键供应商制度概述

一般情况下,中国供应商在美国客户申请第11章破产前产生的债权多为普通无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中处于末位,现实中获得清偿的金额往往极少,收回比例可能低于10%。然而,美国破产法中的关键供应商(critical vendor)制度为中国供应商提供了获得更大比例清偿的可能。根据美国破产法规定第11章第105条,破产法院有权 “发布任何有必要或适宜执行破产法典的命令、过程或判决”。例如,在美国Big Lots破产重整案件中,我们代表中国供应商债权人,向破产托管人申请了关键债权人认定。一旦法院批准该申请,债务人可提前清偿该等关键供应商的破产前债务,因为这被视为是成功完成破产重整的“必要的” 措施。在得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中国供应商债权人应迅速评估自身在债务人供应链中的地位,及时与债务人展开关于关键供应商的协议谈判。由于Chapter 11破产程序推进速度较快,时间紧迫,中国供应商必须高效决策,避免因犹豫不决而错过最佳时机。

3.2 新债权的性质与风险

当美国债务人进入Chapter 11破产程序后,中国供应商将面临是否继续向其供货的艰难抉择。从债权性质来看,破产期间交易产生的新债权一般会被认定为行政费用债权,在清偿顺位上相对较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债权就毫无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即便新债权的清偿顺位较高,但如果债务人重整失败最终走向清算,或者重整过程中资金紧张,仍然可能存在无法足额清偿新债权的情况。

3.3 信用保险与收款风险

此外,一旦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信用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不再承保中国供应商对该债务人的后续交易风险。这意味着中国供应商需要自行承担收款风险,而无法再借助信用保险来保障自身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供应商必须对债务人的重整前景进行深入评估。若债务人具有良好的重整基础,如拥有优质的核心资产、市场前景广阔的业务等,且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那么继续供货可能在未来获得较好的回报。反之,继续供货则可能使中国供应商面临更大的收款风险。

因此,中国供应商在决定是否在破产期间继续向债务人供货时,需综合权衡新债权的清偿顺位、风险,以及债务人的重整前景、信用保险变化等多方面因素,谨慎做出决策,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四、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与流程

4.1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代表所有无担保债权人,其职权极为广泛且重要。其核心职权包括:

  • 选任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

  • 参与案件管理磋商,监督债务人运营决策;

  • 调查债务人财务与业务状况;

  • 参与重整方案制定并提出意见。

4.2 参与选举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若希望参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需提交参选问卷并明确表明参选意愿。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债权人委员会主席通常(但并非绝对)由债权金额最大的债权人的代表担任,且主席一般不具有超过其他委员会成员的特别投票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书到债权人委员会选任会议的时间间隔往往较短。对于国内债权人而言,通常需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特别是部分需要走内部审批流程的国有企业,更应抓紧时间,一旦收到相关通知,立即与律师或其他顾问联系并采取行动。


 五、关注破产法院的申请与命令

5.1 常见申请类型及影响

在第11章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会向破产法院提交各类申请,这些申请与中国债权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常见的申请包括请求延长提交重整计划的时间、请求批准关键供应商地位、请求出售资产等。例如,债务人若申请延长提交重整计划的时间,可能会导致整个破产程序的时间延长,中国债权人收回债权的时间也会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债权人需持续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破产程序进展,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若债务人申请出售重要资产,这可能影响其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中国债权人需要评估该资产出售对自身债权受偿的影响,并在必要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直接向法院表达意见。

5.2 法院命令的效力与应对

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规定,下达各类命令。这些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对中国债权人的权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法院批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中国债权人需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债权清偿安排。若中国债权人对法院的某些命令存在异议,认为其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因此,中国债权人在整个 Chapter 11 破产程序中,都要密切关注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交的各种申请以及法院下达的各类命令,及时了解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 


结语

美国债务人依据破产法第 11 章申请破产,虽然给中国债权人带来了严峻挑战,但通过深入了解并通过上述跨境破产机制下的多种参与方式,在中国和美国专业破产律师的协助下,中国债权人能够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参与美国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综合运用各种途径和政策工具,尽可能减少损失,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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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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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thomas_wang@boss-young.com


王斌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目前担任上海律协数据安全专委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王律师专注于破产清算与重整、数据合规、收购兼并及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在破产重组方面,王律师参与大量的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预重整项目,对于破产重整案件有非常独到的见解,曾参与多家上市或非上市企业的破产重整项目。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方面,王律师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数据治理和合规服务。作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律师为多家企业的数据产品挂牌提供数据合规服务。王律师目前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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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语甜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shiyutian@boss-young.com


石语甜律师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和会计学辅修学士学位;于2020年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取得了证券、基金等多项从业资格。石律师擅长破产清算及重整、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等领域,在收并购、数据合规及交易等方面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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