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篇文章介绍了林业碳汇业务模式,此篇文章拟结合笔者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实践经验,就林业碳汇业务法律尽调核查的要点进行总结和分析,供大家参考。
底层资产是开发林业碳汇的基础,而自有林地开发是储备底层资产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根据上篇文章的介绍,在此种储备方式下,企业为底层资产即林地的使用权人,并办理了林权证,因此核查企业获得自有林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性是法律尽调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为了核查企业的合法合规性,建议在核查过程中提请企业提供包括企业自有林地使用权清单文件、林权证书、林地流转协议以及村民集体决策文件等文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从事林业碳汇业务需要大量的林地资源,因此企业一般储备的自有林地数量较大,而该等自有林地会涉及签署合同数量多、原使用权人涉及人数多的问题,基于此,如逐一核查难度较大的,可以在核查时可以采用抽样的方式,例如可以根据土地坐落位置、土地面积大小等筛选出每个地区面积前十大的文件进行核查。
在核查文件时,建议对如下问题予以关注:
1、企业是否取得林权证书,企业办理的林权证书是否存在瑕疵,即企业办理的林权证书上的土地面积与林地流转协议上的面积是否一一对应、林地流转协议上的流转期限是否在原林权人土地承包期内等内容;
2、林地流转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即企业在承包租赁林地过程中是否取得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手续这一法律程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除出具村民会议决策文件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在同一林地协议上签字即实现这一程序要求;(2)村民集体出具委托书委托一名代表在协议上签字亦可实现这一程序要求。
3、林地流转合同关于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尤其关注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笔者注意到,企业与林权人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时,会发生林地流转期限超过或不在土地承包期内的问题,例如土地承包期仅剩十年不到的林地,但签署了十年期的租赁/流转合同。因此,就此问题笔者建议核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建议企业提供林地流转协议相对方的林权证(林权人所持的“旧证”),进而核查林地流转协议中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旧证的土地承包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规定,林地经营权流转、再流转合同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期限部分对发包方/承包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发包方/承包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前述规定,若发现已经签署的林地流转协议超过土地承包期的,笔者认为超期流转林地的合同仍为有效,但很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如果发包方/承包方对“超期”问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是应当赋予超期的林地流转合同法律约束力。因此,如在法律尽职调查中遇到超期流转的林地,应当特别注意发包方/承包方对于“超过土地承包期”问题是否知晓(例如合同条款的“鉴于条款”等),从而减少流转合同失去法律约束力的风险。
企业与林权人签订林地流转协议并办理林权证后,如果遇到林权证上记载的林地使用期限即将到期该如何处理呢?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对于林地经营权人种植的地上林木,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至轮伐期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届满,承包方请求由林地经营权人承担林地使用费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未能就延长合同期限协商一致,林地经营权人请求对林木价值进行补偿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规定,在对企业林权证书进行核查时应当注意向企业工作人员询问即将超期林地的处理方法:
1、若选择继续续期,则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2、若选择处理地上林木,则可以重点核查林地流转合同中对于地上林木所有权的约定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关注企业是否最小的降低企业受到的损失。
上篇笔者介绍了CCER和VCS的申请流程,在核查相关申请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时建议对照申请流程请企业提供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底层资产储备文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等。同时,无论企业申请任一项目,在法律尽调核查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申请主体
核查林业碳汇项目申请文件时要注意核查储备底层资产的主体与申请项目业主的主体是否一致。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企业在储备底层资产过程中,尤其是在合作林地开发过程中,为了签署协议便利,会以关联方公司为签署主体,但是在制作项目申请文件的业主为另一关联方公司,此时就存在二者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在法律尽调核查中,详细核对企业提供的林地合作协议和项目设计文件,并核对文件主体是否一致。
2、申请文件
根据上篇介绍的CCER和VCS申请流程,笔者建议在法律尽调核查中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1)已注册成功的项目,对照申请流程核查企业整个流程中的每个程序所需要的文件是否完备、相关文件的制作主体是否合规(例如CCER项目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出具项目申请报告、VCS项目需要经审批通过的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提交项目描述文件、项目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等);
(2)未注册的项目,对照申请流程核查文件准备情况,在法律的角度合理判断是否可以注册成功以及预计所需要的时间。
根据上篇对于碳汇交易流程的总结,在法律尽调核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交易流程是否完备。根据上篇内容,(1)CCER交易需要进行开户和交易两个步骤,因此在进行法律尽调核查时,应注意企业是否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开户、是否按照要求将CCER从持有账户转入交易账户以及注意核查交易合同中的交易量是否与交易记录一一对应;(2)VCS交易主体双方需要在VERRA注册处申请账户并进行核销,且不可交易给个人,因此在进行法律尽调核查时应当注意核查交易双方的账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
2、暂未备案或签发的碳汇交易合同违约风险。CCER项目申请开始于2012年,在 2017年3月被国家发改委叫停签发。鉴于此,实践中买卖双方签订协议时作为标的物的CCER交易对于国家政策的开放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政策出台的不确定性也成为企业交易的潜在风险。因此,在核查交易合同时应当注意:交易标的是否是暂未前发的碳汇以及如何估值、是否存在远高/低于市场价格的估值导致不公平交易的情况、以及视交易参与方的具体协议地位判断是否将相关政策变动、政府行为等列为或不列为不可抗力等。
3、是否存在一物二卖问题。在对碳汇交易合同进行核查时,应当注意交易合同项下标的是否相同或者覆盖、买方权利如何行使以及卖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碳市场抵消机制下,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也具有明确的市场价值,企业持有的CCER也可以作为质押物,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实践中,从事林业碳汇业务的企业也会将其获得的CCER进行质押以获得融资款项。CCER能否作为质押标的是在核查CCER质押合同时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1],CCER并不是一种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列举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第二条也未明确将CCER质押例如其中。但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办理碳配额、碳汇等碳资产的质押登记;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也可以协助办理CCER质押业务。且存在许多企业向银行提供质押而获得融资的实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 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在核查是核查企业是否就已经取得的或暂未取得的CCER办理过质押,并核查相应的登记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最后,笔者将与林业碳汇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1.林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2.碳交易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3.CCER申请及交易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关于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运行和开户相关事项的公告》(含附件)
《温室气体资源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以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关于碳排放权的交易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