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解读
2016-08-24


归逸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日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录音录像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记录下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内容,实现销售行为重要信息可回看、问题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一、可回溯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回溯方式

1. 现场录音录像

《意见稿》强调了保险机构向老人、残疾人销售保险以及大额保险销售的可回溯管理,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

1)50周岁以上投保人购买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

2)残疾人投保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

3)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

4)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

5)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规定的保险产品。


2. 现场拍照

销售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拍照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有续保客户,已有可回溯销售行为图像,且续保险种、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特别约定等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拍照。

3. 电话录音和网络截屏

此次回溯管理也对保险电销、网销作出特别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记录投保人投保确认过程操作轨迹,对投保流程操作界面关键环节进行截屏。

(二)回溯内容

《意见稿》不仅规定了多种回溯方式,也对应回溯的内容作出要求。由于不同的回溯方式应记录的内容不尽相同,可将回溯内容大致分为四类:

1.保险合同签订双方核对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

2.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

3.投保人确认知悉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

4.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等相关文件。


(三)回溯资料保存

根据《意见稿》,影音资料保存期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图像资料保存期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5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应延长保管期限至纠纷结束后2年。


二、可回溯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可回溯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规制保险行业广为诟病的误导销售情形;其二督促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一)规制误导销售行为

人身保险(尤其是投资理财型保险)的销售过程中,保险销售代理人的误导销售是保险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保险销售代理人为了完成销售业绩,往往会夸大产品的收益或隐瞒相关的投资风险,这是保险监管部门长期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可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环节中通过上述手段采集和固定以下信息:一是投保人确认知悉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二是投保人确认知悉应如实告知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法律后果;三是投保人确认知悉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不确定性;四是投保人确认知悉健康保险相关产品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情况;五是投保人确认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内容。当这些销售环节的重要信息通过采集固定并可回溯之后,监管部门就可以有效地实施事后监管,从而对误导销售行为起到抑制作用。

(二)督促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就格式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也是保险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争议问题。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已有大量司法判例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判令保险公司主张适用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已然成为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最大的软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人如何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若投保人对保险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公司如何举证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困惑,也督促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至少应当取得投保人确认保险人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书面凭证。

在网络销售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通常通过要求投保人点击确认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内容来完成举证责任。可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对这些关键页面进行截屏,起到了督促保险公司保全此类证据的效果,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但是,保险人仅通过让投保人点击确认保险人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能否完成举证责任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保人完全可以通过演示网络投保的过程,反证保险人实际上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仍应在网络投保过程中通过录音、视频、文字等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三、结语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举措,短期内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诸如技术成本增加、第三方渠道不予配合等问题,实际操作起来存在一定难度。但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精细化规范,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更能获得保险消费者的长期信任。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言,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可敦促保险人更明确、详细地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更好地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长远来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有效实施将使保险合同双方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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