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速评 | 福原爱或面临2年以上有期徒刑?——抚养权争夺战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3-11-17


事件回顾

前乒乓球明星福原爱与前夫江宏杰争夺儿子抚养权的风波一直在发酵中,此前,东京家庭法院便已判决,福原爱与江宏杰的长子抚养权归男方,但福原爱拒不履行判决。


而近日,因前夫向警方进行刑事控诉,“福原爱或面临2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社交媒体引发大量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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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邦信阳律师


1.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有怎样的规定?


①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②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③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具体而言,父母各自的健康状态、抚养意愿、工作性质、未来生育可能性、子女生活现状,甚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助抚养的能力等因素,都可能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影响。



2.根据法律规定,婚姻中出轨是否影响对抚养权的争夺?


我认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是否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并无必然联系。一个人可能不是一个好丈夫、好妻子,但未必不是一个好父亲、好母亲。人和生活都是复杂的,在家事纠纷中尤其要注意这种复杂性,在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的同时,避免片面的道德审判,甚至忽视对未成年子女更为有利的抚养方案。


也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如果一方出轨的生活态度和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以此为由判决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当然也是正当的。




3.法律中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决定因素是哪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背后的原因是出于什么样的考量?


决定因素应该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应该是家事法领域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人类共通的价值观。但这个原则在法律实务中是需要通过许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比如孩子的意愿,已满8周岁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尊重其意愿一般而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假如孩子的选择在客观上确实对其自身不利甚至有害,也不必一概遵从。这需要法律人基于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善意和良知作出平衡取舍。




4.为了争夺抚养权,通常需要做哪些准备?


我不是很赞同使用“争夺抚养权”这个提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都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任何一方都没有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都继续享有和承担对孩子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争的其实是哪一方与孩子共同生活,法律上的表述是直接抚养


但与孩子共同生活,恰恰不是或者说不仅仅是个权利,它是一种生活状态。当事人和法官的理性,都不足以预料今后几年、十几年的生活;任何现在的决定,在未来都可能、甚至必须做出合理的调整,在家事法领域情势变更才是常态。有的当事人往往高估自己的理性和预见力,想用一纸协议或判决“锁死”未来的生活,忽略了孩子是法律上的主体、是人,不是可以由父母争抢处分的物。


法律要定分止争,不得不对此类争议作出判决。但这样的判决如何执行,强制的子女送还、探望如何实现,到底是在修复还是撕裂亲情,对孩子到底有没有好处,恐怕都是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在诸多解决方式中也未必是最好的那种,这在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上尤为明显。


绝大多数案件中,父母都是爱孩子的,其实不需要把这个问题交由法庭裁决,不妨双方自行协商、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互相便利的原则灵活处理,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也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在所罗门王的审判中,那个不争的母亲,才是孩子真正的母亲。



5.如果出现抢孩子或隐匿孩子的情况在中国的话应当如何处理?


针对父母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现象,有案例以侵犯监护权为由,判令当事人将子女送还另一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还有案例在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持了父母一方要求探望子女的诉讼请求。当然也有不同观点和判例,都值得关注。还有些地方的法院尝试通过《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对诉前或诉讼中发生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进行司法约束。


另外,上海高院曾有规定,这种抢匿子女的行为,可以作为另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领交抚养人,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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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高兴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gaoxing@boss-young.com

高兴律师在婚姻、继承、私人财富管理等家事法领域有深入研究,从业以来,专注于家事纠纷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解决,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高律师在全国性的婚姻家庭法理论和实务会议上积极发声。他的相关论文,在全国律协、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以及上海律协组织的律师学术大赛中获奖,并被收录于《家事法实务》、《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上海法学研究》等专业集刊中发表。2022年,高律师独著的《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处理难点精解》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高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曾获得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颁发的“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高律师还经常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法制特勤组》等新闻、法制节目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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