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速评 | 体育馆坍塌事件频频发生,应有责任谁来肩负?
2023-11-20

事件回顾

11月6日,桦南县悦城体育馆发生部分坍塌,现场7人有3人遇难。悦城体育俱乐部位于桦南县育才路北段的悦城广场综合体7号楼,2017年7月开始建设,2018年7月竣工,建设单位为黑龙江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黑龙江海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佳木斯三江建设监理公司,2020年7月通过验收。


今年7月23日,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体育馆同样发生一起屋顶坍塌事故,11名师生失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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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邦信阳律师



1

怎么看待本次建筑物坍塌事件?


陈鸣飞:据公开报道消息,本次坍塌的是体育馆西侧的篮球馆,面积675平方米,系单层建筑,屋顶结构形式为H型变截面钢梁结构。坍塌时的气候状况为下大雪,屋顶有较厚的积雪。屋顶坍塌事故定责,应该首先查明事故原因,本次坍塌虽然有气候因素,但建筑本身就具有承受一定的雪荷载的规范要求,因此,需要由鉴定机构对于房屋质量、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房屋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屋面强度是否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要求,如均符合,所有权人、经营主体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如不符合,则除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房屋所有权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员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苏琬: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即因建筑物倒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要证明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并未因为质量缺陷,而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行为引起的,则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本案因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倒塌;或者体育馆倒塌,是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则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因学校场馆建设也有相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审查,如果发现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有关建设工程的行政程序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事故的发生,则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类似的坍塌事故应当如何确定责任方?



陈鸣飞:坍塌事故存在多方责任主体,需要根据其行为对坍塌结果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在建筑物质量不符合强制性要求、屋面强度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要求的情况下,房屋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直接责任,如果质量不合格是由于设计缺陷造成的,则设计单位也应承担责任,如果设计符合规范,质量不合格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所导致的,则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过程是否尽到义务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如果建筑物质量和结构荷载符合强制标准,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般无须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将主要是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者,需要调查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比如钢结构是否在事故前已经出现明显形变但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者没有及时干预等。


以上都是从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角度来分析的。如果从民事赔偿角度,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就是篮球馆的产权人和运营方,受害人无须证明建筑物质量不合格,因为篮球馆的产权人和运营方本来就有义务保证体育场馆在营业时间的安全性,哪怕发生事故的原因确实是几百年一遇的自然灾害,产权人和运营方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校内事故校方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陈鸣飞:校园内的建筑物坍塌,责任划分也基本按照前一个问题的分析逻辑进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行政法规对校方的管理责任要求更为严格,例如要求校方对建筑物进行定期主动的安全检查,也就意味着在发生建筑物坍塌的结果时,校方不可能证明完全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且,校园内由于人员密度大,建筑物坍塌造成的伤亡后果就相当严重,除了民事赔偿外,一般都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3-7年有期徒刑。


苏琬: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学校的相关民事责任也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即学校需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不承担责任。即便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学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刑法》中对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如果学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没有及时报告也没有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①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②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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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鸣飞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chenmingfei@boss-young.com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荣誉称号、上海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苏琬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专职律师

suwan@boss-young.com

苏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法律业务,曾为刑事案件的诸多被告人获得理想的判决结果,或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撤案处理。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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