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保险产品中不同财产性权益的强制执行规则
2021-03-16


高净值人士在享受财富带来的高品质生活和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要面对财富管理的风险。保险作为一种财富规划工具,通过对保单的架构进行合理的设计,除了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保险保障之外,因其特殊的法律属性与特殊的产品结构,能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因此,保险作为资产保全和债务隔离的金融和法律工具,在全世界都有着广泛的运用。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可完全实现避债这一功能。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障型险种,例如终身寿险、重大疾病保险或其他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与疾病为投保内容的保险产品,因其具有很强人身属性,一旦法院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所以通常是不宜被强制执行的;而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年金分红型保险中,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因其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依法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的。此外,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或拒绝偿还债务时,也不是所有因购买的人身保险而形成的保险理赔金、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红利、投资账户价值等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性权益都能用于清偿债务。因此,本文将对人寿保单中最主要的两类财产性权益的强制执行规则进行讨论。



一、 保险理赔金



保险理赔金,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情形产生时保险人给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额。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享有身故保险理赔金的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保险理赔金一般是专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由于其在法律性质上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而予以执行。除非:


1. 保险理赔金为被执行人后续的治疗或生存所必需。


此处的保险理赔金通常包括健康险、年金险等到期支付的生存保险金和医疗费用、疾病赔付等非身故保险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均倾向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查封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而对该部分财产不予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2. 该保险理赔金是该债务人的遗产。


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现《民法典》第六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理赔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身故保险理赔金属于该保单内指定的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身故保险理赔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理赔金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继承时,才需在被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若该人寿保单提前指定了受益人,并且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该保单保险理赔金是能够规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从而达到避债的效果的。



二、 保单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也是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因此也被称为“解约退还金”。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并不属于《最高院查封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如果人寿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现金价值是可以依法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的,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而《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保险人仅在下列情形中享有对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1.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要求;

3.   未按约定缴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止,其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一致;

4.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的;

5.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由上述一系列法条可见,我国法律对于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中,是没有给法院的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的。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解除合同,而该合同又不存在任何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则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实务中,就保单现金价值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各地法院观念不一:


1. 反对派:保单现金价值虽然是投保人的财产,但以投保人解除合同为前提,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


2016年3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认为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2. 支持派:退保以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规定了: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本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其本人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拒绝退保或下落不明时的法院强制执行方式,即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且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2018年7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规定了: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3. 折中派: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强制执行,但可以冻结


参考案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诉吉首市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异议执行裁定书【(2017)湘3101执1号】


在该案中,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二份智富人生保险,即是一种商业保险,其所能够享受的现金价值,应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退保为前提,而李某作为投保人,既未退保,亦未提出解约,故其依法不能享受该保险的现金价值,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不宜介入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契约行为,即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退保或者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故法院(2016)湘3101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二份智富人生保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但该保险现金价值系被执行人李某可预期收入,为防止其在条件成就时转移该收入,法院可依法对该收入予以冻结。


4. 最高法意见:法院可以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强制所购的保险合同


参考案例:邓翔、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7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在保险理赔金给付之前,投保人对该保险现金价值享有确定的物权所有权。因此,法院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关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规定精神,如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予以行使,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强制所购的保险合同。


笔者语:如何配置用于资产隔离的保单?



保险配置与规划是一项专业且系统的工作,需要将客户需求、产品选择、配置比例、与相关金融产品关联设计等一齐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客户的需求是利用保险达到资产隔离的效果,笔者建议配置保险时,请注意以下三点:


1. 投保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有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权利,并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涉嫌洗钱等犯罪行为而购买的保险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若在负债后恶意投保,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则保险合同也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也无法实现资产隔离功能。


2. 按需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为资产隔离而配置的保单,不能仅仅考虑具有极强理财功能、而与人身属性关联较弱的理财类险种(例如分红类年金险等),一旦投保人发生债务,保单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极大。若是一定要配置此类保险产品,建议配置低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以此避免因投保人债务纠纷而使资产被执行时产生的额外损失。


3. 合理安排保险合同当事人


在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安排上,尽量以负债可能性较低的人作为保单的投保人,避免保单及其现金价值陷入债务纠纷,同时,为了避免保险理赔金将作为遗产,保单投保时必须指定受益人。此外,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大多数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为资产隔离而设计的保单,受益人建议不要选择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尽量指定为父母或子女,以便实现资产隔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疾病、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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