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离婚判决,如何在国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2023-04-26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作者:

周琛琛,上海邦信阳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郑嘉轩,上海邦信阳律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前言


近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程群爱律师团队完成了一起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

中国籍的客户与其丈夫(原中国籍,后转入新加坡籍)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定居新加坡,去年双方在新加坡离婚,客户找到程群爱律师团队,希望在国内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共和国的家事司法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发达,中国与世界的交流也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常见,产生的涉外婚姻纠纷也随之增多。在国外起诉离婚,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外的法律文书的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即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是不会直接被国内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本文将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与程序进行详解。




Q1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为什么需要在国内承认才生效?



国家主权是国家国有权力,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自主,不受外来意志干涉。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在司法活动上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主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一是司法的自主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为了尊重与维护各国的司法主权、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协助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对于某一国当局的请求而履行的司法方面的国家协助行为。司法协助是国际间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协作关系,它便于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及判决、裁定的执行,便于跨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因此,未经我国法院承认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离婚判决未申请国内法院承认的,当事人在中国的婚姻状态还是属于已婚状态,只有在我国法院承认该离婚判决或当事人再次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当事人才算在中国法项下恢复单身。




Q2



哪些离婚判决可以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可知,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简单来说,就是离婚时,夫妻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我国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如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公民,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Q3



如何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1.  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

A. 书面申请书。根据《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B. 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C. 被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D.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F.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G. 按照第E项、第F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三级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H.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E项、第G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I.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3. 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Q4



什么情况下我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程序规定》第12条已经列明: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并非获得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后,该判决书必然能被我国法院承认,只要存在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







Q5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哪些限制?



1. 申请与受理中的限制

《程序规定》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与受理,列明了以下限制: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0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21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22条: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予以承认

根据《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我国法院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有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对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不予认可和执行,如中国籍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仍存在纠纷,可另行起诉。






例如,在(2018)鲁14协外认1号裁定中,法院承认了新加坡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但是不承认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只有在当事人取得新加坡判决之后就中国的财产部分在中国法院提起了诉讼(即使新加坡法院已经予以处理,判令“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中国法院才对该部分财产作出了判决。

而程群爱律师团队这次代理的案件中,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也作出了关于夫妻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即便如此,受理该案件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亦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有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并未就前述关于夫妻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内容予以承认。




Q6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在国内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第282条对外国法院生效文书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一般性适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由于中国法院通常情形下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故国内一方当事人如已获得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之裁定,该裁定生效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直接凭该裁定证明其婚姻状况;而对于我国法院不予以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当事人可在裁定生效后另行起诉,后续再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申请执行,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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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周琛琛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私人财富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郑嘉轩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zhengjiaxuan@boss-young.com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经济法学士学位。专注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投融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及公司服务、企业破产清算和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重视法律理论方面的研究,在诉讼案件的代理中也具有很深的造诣,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特有的办案思路,竭尽所能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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