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作者:
周琛琛,上海邦信阳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郑嘉轩,上海邦信阳律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前言
Q1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为什么需要在国内承认才生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Q2
哪些离婚判决可以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可知,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Q3
如何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1. 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
A. 书面申请书。根据《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B. 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C. 被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D.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F.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G. 按照第E项、第F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三级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H.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E项、第G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I.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3. 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Q4
什么情况下我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程序规定》第12条已经列明: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并非获得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后,该判决书必然能被我国法院承认,只要存在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
Q5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哪些限制?
1. 申请与受理中的限制
《程序规定》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与受理,列明了以下限制: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0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21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22条: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予以承认
根据《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我国法院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有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对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不予认可和执行,如中国籍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仍存在纠纷,可另行起诉。
Q6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在国内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第282条对外国法院生效文书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一般性适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私人财富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zhengjiaxuan@boss-young.com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经济法学士学位。专注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投融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及公司服务、企业破产清算和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重视法律理论方面的研究,在诉讼案件的代理中也具有很深的造诣,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特有的办案思路,竭尽所能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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