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在劳动仲裁阶段达成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不再追究责任”等内容。事后员工又提起诉讼,还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该问题的本质在于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非拘泥于 “不再追究责任”的字眼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再看文章最先提出的问题,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已经对纠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约定不再追究责任,后又向法院起诉,此时构成当事人相同没有异议,那么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是否必然相同应当根据调解协议以及案件事实区分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通过案例进行列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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