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回顾 | 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16期 - 刑事合规和第三方监管人制度
2021-10-26



引言


2021年10月19日,第十六期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竺培艺律师带来主题为“刑事合规和第三方监管人制度”的分享。在本次讲座中,竺培艺律师从刑事合规的概念与起源、我国现阶段刑事合规发展进程等角度全面和细致地梳理了刑事合规的重点,并对新近出台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了深入透彻的解读,并与在刑事合规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张士海律师、周颐律师展开深入交流。(以下内容由邦信阳中建中汇范有为律师整理)


 

刑事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一个舶来词,英文为“compliance”,意思是合乎规定、遵守法律规则,约定俗成地翻译为“合规”。合规本质上是一个公司为了防控违法、违规风险所采取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主要功能是防控法律风险,避免企业被剥夺资格或遭受严厉处罚,保持企业的长远发展。合规的范围通常包括: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企业自行制定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


刑事合规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企业涉嫌犯罪后,为挽救涉案企业,给予涉案企业机会进行合规整改,既包括企业根据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在检察院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下自行整改;也包括指定合规监管人,由合规监管人监督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刑事合规与日常法律顾问业务存在着一定的不同。首先,刑事合规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跟刑法有关的相关法律规范;其次,企业在刑事合规背景下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是遭受相关的刑事处罚,一般的法律顾问业务则不涉及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再者,刑事合规的触发条件,既有在检察院推动下启动的模式,也有企业为了避免相关法律风险自行启动(不过现阶段这种情况在主要存在于较大型的国企或是跨国企业中)的模式,这与一般法律顾问业务的启动模式相比,存在着较大不同。


 

刑事合规的起源



刑事合规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


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了《联邦组织量刑指南》,规定了可以对企业判处缓刑,以鼓励其采取措施避免未来的犯罪行为。《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为检察官与企业达成“审前转处协议”创造了条件。


2003年,在安然事件的影响下,时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拉里•汤普森签署《联邦商业组织起诉原则》,要求检察官将企业与政府合作及其对违规行为披露等作为宽大处理的依据,并强调尽量通过达成“审前转处协议”来代替起诉。


审前转处协议,包括延期起诉协议和暂不起诉协议,指的是检察官与被告方达成协议,承诺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之内暂时不对被告方提起公诉,而被告方在此期间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如: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方、承诺全力配合调查等。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官经过审核认为被告方履行了协议义务的,就可以放弃对被告方的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被告需要支付罚金、放弃诉讼时效抗辩、配合政府调查、承认有关事实并做出一定的合规及补救承诺,此种承诺可能包括接受外聘的公司合规监控人。


此后,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联邦检察官开始更加积极的适用审前转处协议处理企业犯罪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美国又逐渐发现在实现全球贸易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交易主体的贿赂问题。美国认为,如果其他国家的企业都普遍存在权力寻租,将对自己的企业走向世界造成阻碍,为了重塑美国所认为的全球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即“FCPA”),由美国证监会(SEC)和司法部(DOJ)负责贯彻执行。FCPA主要包括两大类条款: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其中核心是反贿赂条款。


FCPA确立了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即对于国内实体、发行人、在美国领土内从事海外贿赂行为的外国人,美国均有管辖权,基本上只要与美国发生关联的企业都囊括其中。后FCPA历经修改,又将管辖主体拓展至使用美元的经济主体,至此,全球跨国公司基本都处于FCPA的制约之下。


借助美国所发起的这样一场反腐败运动,合规的理念逐步在许多国家落地生根,全球的跨国公司、政府,都开始重视反腐败合规,如2010年英国通过了《反贿赂法》,2012年意大利通过了《反腐败法》,2016年法国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


浪潮之下,中国企业也深受影响。近几年,FCPA的涉华执法案例居高不下,并且主要集中在医疗业、制造业等领域,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电子通讯、软件服务等领域也逐渐成为FCPA重点查处的范围。


 

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


2021年4月8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改革试点范围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附件、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按照《方案》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在本次试点中,随着各试点区域纷纷创新法律适用,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比较有突破、有参考性的判例。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了4起典型试点案例。


第一起案例的模式,是先合规,检察院再以此作为评判依据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考虑到涉案企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且涉案公司是省级纳税大户,企业员工多,拥有众多专利,特别是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值得抢救。公司在收到合规告知书之后第一时间提交合规承诺,马上提供了相应文件,证明合规意愿以及合规必要性,并聘请了律师,制定详细的合规计划。检察院方面则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做了相应考察。这些环节完成后,检察院成立评估小组,举行听证会,在会上,各方都认为涉案公司已满足了合规要求,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第二起案例,则是是检察院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直接采纳,再回头要求企业做合规整改的模式。在这起案例中,亦是考虑到涉案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有比较大的贡献,管理人员学历较高,落实合规计划现实可行。最终法院最终对两家涉案单位判处罚金,对公司实控人判处缓刑。不过,在这个案件中,企业已经先知道了处罚结果,再去进行相应整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合规的意志并不会太强烈。在该案件中,检方进行了回访,发现相关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又继续要求该企业完善合规的贯彻落实。这个案件的借鉴意义在于,检方把刑事合规制度与认罪认罚结合在了一起,也给刑辩律师的辩护提供了思路。


第三、四个案例,同样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模式,与前几起案例的区别在于,这两起案例的被告人本身就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检方是在额外的基础上对其附加了合规的要求。在这两个案例里,检察院也是提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开展合规建设,企业后来也进行了相应合规制度建设。但相对而言,事后跟进的力度总归要打一定的折扣。检察院回访时也仍然发现该企业存在合规问题,又再次提出整改意见。


截止目前,合规制度的建设与相关实践探索仍在不断进行中。


 

刑事合规的意义与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



刑事合规,主要有三大意义:


1. 以合规不起诉的形式赋予企业整改的机会。企业及其负责人一旦被判处刑罚,企业的经营必定会陷入困境。企业合规体系的搭建将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企业承诺搭建刑事合规体系、规范经营,可以获得司法机关宽大处理的机会。


2. 激励企业自主预防犯罪,帮助企业长远发展。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必须在合规方面主动作为。国家之所以要推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国家通过与企业的合作来预防犯罪,减轻国家对企业犯罪的监管负担。刑事合规能够激励企业创新和完善自身治理模式,促进企业及企业人员依法办事。


3. 有助于司法机关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健全的合规政策是企业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有力保障。企业事先建立、完善刑事合规体系,并树立证据意识、留存关键证据,事后一定程度可以用以证明员工个人的犯罪行为并非单位意志的体现,以此证明单位不构成犯罪。


现阶段我国刑事合规所面临的的困境为:


1. 受制于刑诉法“不起诉”的条件,合规激励不足。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或事后合规的前提,是涉案主体本身符合刑诉法中关于不起诉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合规成为适用不起诉的考量因素。我国检察官没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


2. 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无法分割。在我国,民营企业的实控人与企业利益过分密切,企业家与企业共命运,合规制度无法作为分割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企业出罪的抗辩理由。


3. 企业开展事后合规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已经收到检察院、法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判决结果,事后开展合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4. 合规考察期限不足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点期间检察机关设置的考察期都在1年以内,时间上的错位导致企业合规建设的持久度普遍不够。


 

第三方监管人制度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对于目前在全国各地试点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近段时间存在争议的一些内容也予以了回应。


该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几个部分的内容:


1. 界定第三方监管人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如跟公司经营没有直接关联的犯罪,不适用该机制。适用范围除公司企业,也包括公司实控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别是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案件)。


2. 明确第三方管委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三方管委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组建,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2)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

(3)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

(4)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

(5)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6)协调相关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


3. 规定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的相关操作。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检察院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启动第三方机制。该机制启动后,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该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后,第三方组织应当对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合规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


以上这些合规材料,最终将作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与谈讨论



1. 目前司法体系下企业现在的合规现状是怎么样的?


张士海律师:据我所知,外资企业,里合规官地位相对比较超然,外资企业的体系比较大,都有自己的合规体系,组织架构上会体现为建立全球合规体系,内部直接向上负责,与地方无直接领导关系,直接跟总部直接管理,相对权限也比较大。日常的工作有多方面,最直接体现为,业务模型风险的评估,完善建议等(礼品政策、官员政策,培训、宣传,内部调查,人员处理,复杂的项目还要跟外部律师合作)。相应的工作也特别多,在律师执业中,外企的合规相对比较成熟,特别是英美企业,反腐败、反倾销、反补贴,数据的跨境流动等。合规是一个特别大的概念,首先要符合监管政策,然后要符合企业自身的政策、文化准则等,都可以理解为合规范畴。现在合规律师在中国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外企、央企、民企也开始重视合规。


周颐律师:我也来谈一下合规部门运作的区别。企业的性质不同以及业务领域不同,设置合规部门的动因也不同。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受到长臂管辖相关法案的制约,出于这些因素不得不设置合规部门,遵守海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自己在民营企业从事合规监察的体会,我之前所任职的这家互联网公司也是老牌的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但是这家公司的合规监察部门在19年才正式成立,名为合规监察部,主要的工作是内部反舞弊调查。


通过跟圈内的同行交流,我了解到目前民营企业设置合规部门还是主要以反舞弊为主(廉政部、监察部等),舞弊调查,商业贿赂等。因此,不同企业设置合规部门的动因还是不一样的。


竺培艺律师:大型企业的意识是走在比较前面的,我们知道很多公职人员离职之后到企业里从事合规,在企业内从事反舞弊调查经验都比较丰富。


周颐律师:是的,很多民营企业在招募人员的时候也会比较看重公职从事侦查或是相关调查的背景。


张士海律师:过往中国企业不够重视合规,合规影响决策效率,又要花钱,所以不愿意真正去做合规,现在大家越来越认识到合规是竞争力很重要的来源。中国民企非常关系去境外从事投资贸易要遵守什么国家的法律,我要遵守什么规定。好多企业也存在因为合规失败导致的案例。


2. 我国刑事辩护中是否存在以合规为辩护点的空间?


张士海律师:在中国法,以合规作为抗辩依据,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还是要从法律本身出发,犯罪构成要件等去进行辩护。但是合规可能会成为我们判断是否构成是否具备故意的一个依据。如员工实施了违法行为,员工认为自己所实施的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的一个单位犯罪行为,如果这个观点成立,员工的行为会相应减轻。因此,从律师的角度,区分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就非常重要。从单位的角度看,可以从单位的合规体系,相关规章制度是否鼓励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周颐律师:我以前在公安的时候侦办了不少职务犯罪,以我个人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合规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能作为出罪的抗辩理由。原因主要是因为单位犯罪的归罪模式与国外不同。英美国家叫法人犯罪,单位要承担严格责任。个人实施行为,单位就要实施严格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就有实施合规的空间。但是在我们国家,对单位责任的认定并不是采严格责任,而是作更加实质的判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规很难成为出罪空间。在前几年业界广为流传的雀巢公司案中,企业的相应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出罪的一个情形,单位可以在这个案例里主张去切割自己的行为与员工的行为,但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在做出罪的抗辩,且在这个案例里企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谈不上出罪抗辩。我认为现阶段企业合规还是应该与认罪认罚模式结合起来,争取轻缓量刑,甚至是酌定不起诉,在这个层面上,合规存在一定的实际意义。


竺培艺律师:也可以看到,在最高检的几个案例里,后面几个案例,本身就可以不起诉,现在是因为合规,附加了一些义务,变相的也给到企业家一些机会去做改进。


张士海律师:合规的最大作用还是引导企业做事先合规,这样才会良性竞争,创造比较好的营商环境。因此,不是鼓励事后,而是鼓励事先。当然现在限于司法工具,我们从合规的角度,企业很多人动脑筋,是不是做了合规就免责,有的观点就认为,虽然你有合规体系,但是合规做得不好(问题普遍存在),说明合规是无效合规。


竺培艺律师: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规中,就可以参考企业有没有合规内容去判断。


张士海律师:减轻处罚的情形设置中,又强调了没有主观故意不能处罚(行政处罚法),但是在具体判断中,还是要有一定的参照,在竞争法中,员工行为单位担责,但是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实施的行为与业务无关,那这个就是完全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如果跟单位的行为有关的话,企业如果采取了合情、合法、合理的体系的话,存在免责空间。这在《行政处罚法》中也做了相应规定。


3. 在未来,律师可以从事怎么样的与合规有关的工作?


周颐律师:我觉得律师可以在未来从事三种业务:首先是事前合规,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建立相应风险防控体系,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另外两种是事后合规,一种是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参与合规工作评估,据我了解,这种评估工作属于公益性的执业活动,对律师来说商业利益较小,不过也可以通过参与第三方合规,提高自身的口碑,扩大影响。还有一钟是为涉案企业制定、起草合规方案。


张士海律师:做合规律师,起薪都特别高,相对应的,对合规人员的要求也会非常高,首先要了解行业,又要了解法律、执法现状,特别是模糊边界的问题,又要了解公司管理文化,又要了解人心,因此对于合规人员而言要求会非常高。比如药企合规,像与医生开研讨会,有的行为不能做,有的行为可以做,如何厘定不同的情形,如何结合所有的现实条件设计出一个优秀的实施方案以体现企业的竞争力,这会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任务。另外,有的时候企业的合规要求过严,也会制约企业的发展。比如一个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你对自己做这么多限制,肯定会对业务发展诸多不利。什么是不能干的,什么是可以干但是有风险,什么是可以干的,这些合规人员都要掌控。还有,合规也不可能求全,比如在医药行业、家电行业、能源行业,这几种行业面临的合规需求完全不一样,因此如果决定去做,就需要在具体的领域深耕。当然,我相信,只要大家潜心去做,就一定能做得很好。



往期回顾




课程回顾 | 从近期广告处罚案例看企业常见宣传风险识别与控制

课程回顾 | 数据信托:概念、模式与法律结构

课程回顾 | 增值税与发票基础及虚开发票的认定和防范

课程回顾 | 房屋征收怎么征?——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概述

课程回顾 | 反性骚扰法律实务

课程回顾 | 执行常见场景及应对

课程回顾 | 国有企业参与私募基金业务要点

课程回顾 | 国际贸易法律实务

课程回顾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课程回顾 |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判定和监管趋势

课程回顾 | 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分步检索模式

课程回顾 | “企业破产重整实务”

课程回顾 |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课程回顾 |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点击“阅读原文”,观看本期课程直播回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