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裘菲寅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引言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向合格投资人提供的受托理财服务,必须遵循非公开募集的基础原则,向合适的投资人推荐合适的产品。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投资人“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原则,杜绝一切形式的“保本保收益”。
非公开募集是私募基金的基本原则。自2016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颁布、基金业协会“7+2”自律规则体系逐步建立和实施,对于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和投资运作的监管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私募的特性,实践操作过程中有许多监管要求并没有很好地落到实处。从我们通过公开途径搜索到的上百个私募基金违规处罚案例来看,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阶段,募集阶段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投资运作阶段则主要表现为不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投资、募新还旧、财产混同、集合运作、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情形。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风险不断积聚,风险事件陆续暴露。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恪守私募基金的本质,严格遵循非公开募集的基础原则,合法合规投资运作。只有做到“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私募基金才能行稳致远。

1.资金募集


2.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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