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裘菲寅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按照《信披办法》第五条要求,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备份至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此后,随着私募基金合同指引和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相继发布实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以下简称“信披系统”)功能不断更新完善,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框架已基本构建成形,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也较为明确。笔者现结合相关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板块的合规要点作一梳理。



结语
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的重要职责,也是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重要体现。做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人披露私募基金的重要信息,有利于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减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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