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知多少(上)
2023-08-30
作者 | 周琛琛,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人口的增加,遗产相关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加,案件种类也越来越繁杂。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却一时间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因遗产继承闹得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为争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更不在少数,协调不好则会直接影响亲属关系。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遗产?


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


遗产究竟要怎么继承?


本次系列文章将从实务中常见问题出发,基于现行法律法规与案例,详细向大家解析遗产继承中的规定与适用。


遗产的定义


在弄清继承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究竟什么是遗产呢?


法律上所说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权的标的。


遗产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甚至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


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


遗产存在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个特定时间范围之内。遗产的形态不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而从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中所衍生出的财产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产具有范围上的特定性


能作为遗产的财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由此可反推:


1、被继承人生前租赁、借用而于死亡时尚未返还他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2、被继承人生前保管的国家、集体的财产或生前赠予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3、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他人共有的部分不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如为按份共有,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如为共同共有,则原则上按照等分的方法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例如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而实务中常见的被继承人配偶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等均不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


4、其他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资产。


常见的包括:发给被继承人亲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保险金、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其他公民本身的固有财产。


案件概述:


司机张某与妻子生有一子一女,其生前投保了一份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一次性缴纳了全部保险费,在合同中他指定了其女儿为受益人。不幸的是,张某在驾车外出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在查明核对情况后拟给付其女儿5万元的保险金。但张某之妻、儿子得知情况后,也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分摊保险金,可其女儿又不同意,最后闹至法庭。女儿认为,自己是父亲生前投保时指定的唯一受益人,保险金应全部归其所有;但张某之妻及其儿子则认为,这5万元保险金是张某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之一,属于遗产范围,应由3人分摊继承。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财产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指定受益人。一旦人身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应给付于受益人,并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本案中,张某生前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指定其女儿为受益人,故保险金只能归其女儿一人所有,因此其妻及儿子无权分割。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该5万元保险金归张某女儿一人所有。


遗产具有合法性


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依法由被继承人合法取得或享有的财产。被继承人非法所得、来历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具有被继承人人身专属性的资产不属于遗产,不可被继承。具体包括: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且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


由于人身权利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所以其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故该权利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2、被继承人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通信自由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


由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所以其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不复存在,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3、被继承人专属的特定财产权利


部分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特定财产权利也无法被继承。主要有:


(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如: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鱼塘、果园、滩涂、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


(2)对企业的承包权、房屋租赁权;


(3)雇佣合同中的劳动权、财物代管权;


(4)接受他人遗赠的受遗赠权、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权;


(5)劳动工资的请求权,以及其他与工作或者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公费医疗、分配住房等。


由于这些财产权利是与被继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且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及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方适用法定继承。虽法定继承在所有继承方式中处于最低顺位,但它奠定了遗产继承的基础,重要且不可或缺。


《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有两个顺位: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方能继承。


又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权


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 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继承人有权接受继承,也有权放弃继承。任何人不能强迫继承人接受、放弃继承。


2. 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可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


3. 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继承权作为财产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继承人可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可请求返还其依法应得的遗产。


而继承权的丧失是法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当发生某些法定事由后,继承权可由法院直接剥夺,通过判决的形式予以执行,以示对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


继承权丧失或被放弃后,该继承人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继承权的丧失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法院依法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由上述法条可知,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进行了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同时,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一旦丧失继承权,就失去了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具有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亦丧失了继承遗产的可能性。


然而,为了充分体现了我国自古“死者为大”的继承观念,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就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规定了宽恕制度:“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由此,法律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两类: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行为将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由于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继承权不可逆转地永久丧失。即使是被继承人作出宽恕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使这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免受惩罚。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导致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与前两种行为比较起来,这三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所以法律规定这三种行为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可以逆转。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继承权丧失。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身份特征的财产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但倘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操作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将不能被视为对继承权的有效放弃。


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对继承权的有效放弃呢?


1、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应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1124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司法解释》”)第33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但也有例外情况,《继承编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对现金或其他动产等遗产的放弃,继承人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即可。但如果是银行存款、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汽车、轮船或房产等,一般需要继承人本人到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声明书》的订立,或者与其他继承人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的过程。


2、放弃继承权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律师提示:


这是因为遗产分割后,当事人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只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放弃的才是继承权。


3、遗产处理后继承人不可后悔放弃继承权


《民法典》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律师提示:


为保护遗产继承的稳定性,如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后悔的,须具备充足理由,且该理由是否被承认还须由法院决定。遗产处理后再反悔的,法院将不予承认,原因是由于遗产已经分割完成并转变成了其他继承人的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因继承人后悔放弃继承权而随意回转。


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身份特征的财产权利,不管是从亲情方面考虑,还是从“纯获利”的方面考虑,一般情况下继承人都不会放弃。然而,有些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来规避高额税费或巨额负债,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法律对放弃继承权进行了一定限制。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编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具体有哪些法定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法定义务”范围,要从被继承人的相关债权人之利益考虑而设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


例如:被继承人因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如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所致,则其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


例如:如为继承人上大学、找工作、结婚、买房子等形成的债务,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偿还被继承人为此所负债务。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


例如: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是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序良俗所要求,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拒绝支付丧葬费。



下一篇文章,我们将分享更多遗产继承中的相关规定与适用。


BOSS & YOUNG

本文作者

周琛琛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私人财富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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