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 |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与其推定为赠与,不如推定为借贷
2018-05-28


高兴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婚后购房,其中一方或双方父母有出资,日后万一该对夫妻发生离婚纠纷,父母出资的一方往往主张该出资系借贷,需偿还父母;另一方则主张该出资系赠与,无需偿还。


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该司法解释字面意思看,在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应推定父母的出资系赠与,至于赠与对象是单方还是双方,则根据出资发生于婚前还是婚内而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认为:“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1]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如此看来,将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似乎已是定论。


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父母出资一方的当事人为了避免出资被推定为赠与,往往与父母倒签借条,进而让父母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夫妻二人。此类案件中,借条的形成时间问题有时还会触发司法鉴定,且囿于技术手段,鉴定也未必能有结论。作为父母,在子女购房之初常常陷入纠结——如果不资助,毕竟是儿子或女儿的人生大事,于心不忍。如果资助,不要求女婿或儿媳写字据吧,担心万一小两口婚姻有变,自己半生积蓄损失惨重;写字据吧,又有引发家庭矛盾之虞。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我们注意到,也许是考虑了上述种种问题,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并未机械的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父母出资一律认定为赠与。试摘录部分观点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865号判决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2248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


……倾向意见认为,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以上三则法院观点,角度不同,各有千秋。北京三中院重思辨,用逻辑推导出不同于法规字面意思的结论。绍兴中院讲伦理,“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令人动容。上海高院则从结果出发,不直接忤逆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令“借贷”与“赠与”的最终结果尽量差不多,以此搁置争议,非常务实。


上述观点的指向却是一致的:即使没有借贷的证据,也不必然能将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


三、与其推定为赠与,不如推定为借贷


笔者认为,对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在既无证据证明是赠与,也无证据证明是借贷的情况下,与其推定为赠与,不如推定为借贷,理由如下:


1. 对于大多数年轻人而言,若无家庭帮助,几无可能在婚龄负担起一线城市的高昂房价。成家立业,亲属之间的帮助扶持值得鼓励。赠与具有不可逆性,送出去的东西很难要回来;将父母出资推定为借贷,有助于打消父母的顾虑。


2.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是亲情,不是义务。有人说中国的传统如此,恰恰相反,搁着古代,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时觊觎父母的家财房产,恐怕要以“别籍异财”论处,于法律、伦理不容。


3. 父母出于亲情帮助子女购房,不宜强求当事人签借条、立字据。本着生活经验就可以想见,如果父母对子女的配偶作此要求,确有很大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隔代家庭矛盾。用立法直接规定,则有助于家庭和睦,体现了法律的担当。


4. 如果子女婚姻美满,父母一般也不会主张债权,这当然是债权人的自由。但假如子女婚变,甚至是子女与自己的父母之间产生纠纷、子女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父母可保有主张债权的机会,老年人的权益应得到保障。


5. 此类案件中,为了诉讼而倒签借条、伪造借条屡见不鲜。证据造假固然错误,但设身处地想想,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又何尝不是无奈之举。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将父母出资推定为借贷,则有望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可见,借贷关系也未必需要借条等证据才能成立。


本文讨论的是对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假如推定为借贷,还涉及是否支持利息、推定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结论


1.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未必被推定为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已多有先例。


2. 将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推定为借贷,有利于鼓励年轻人自强自立,有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有利于家庭和睦,有利于诚信诉讼。



[1]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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