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国际访问 | 一名中国律师眼里的美国破产制度及破产法改革(二)
2018-05-29



三、城市经历破产后的“重生”


我们这次国际访问还去了两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底特律和杰斐逊县,这两个地方的共同点就是都是曾经经历过市政破产。从ABI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美国申请第9章市政破产的案件就有7件,因此美国的地方政府因财政陷入危机而申请破产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美国阿拉巴马州杰斐逊县由于在下水道改造方面的投资无度导致负债高达42亿美元,有报道称为“下水道金融危机”。2011年11月,该县政府申请破产保护,成为当时最大的市政破产案。然而时隔两年,2013年7月,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这座“汽车之城”因负债180亿美元正式申请破产保护,成为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市政破产案。


两个市政破产案都牵涉到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具体问题我这里不做深入探讨,其实我更感兴趣的是城市确实能真正破产吗?破产后的城市如何获得重生呢?对市民的生活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访问了杰斐逊县委员会(Jefferson County Commission)。该委员会代表向我们介绍了相关情况,2011年杰斐逊县因负债42亿美元的债务申请破产,而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腐败现象,相关官员也因涉及犯罪进了监狱。后来David Carrington委员被任命为县长,他在制定和执行金融战略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正是这个金融战略使得杰斐逊县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就摆脱了破产程序。


2013年12月,阿拉巴马州北部地区破产法院批准了破产计划,该计划让杰斐逊县注销了14亿美元的债务。我们通过交流了解到,市政破产其实是并不能像企业那样真正地进行清算,因为市政设施等财产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不可能出售或变卖,也不可能减少养老金的发放,所以政府会跟债权人不断地谈判直至跟债权人让步并达成和解。在杰斐逊县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摩根大通最终豁免了高达10多亿的债务。此后杰斐逊县经济逐渐有了好转,各大企业、制造商纷纷在此投资建厂,特别是其辖区内最大的城市伯明翰,经济增长迅速,在过去的两年内经济发展获得了创纪录的荣誉。




然而底特律看上去就没有那么乐观,底特律大量企业破产导致失业率上升,治安恶化和犯罪率上升,糟糕的环境让投资者望而却步。底特律的人口和上世纪50年代相比,至今已经流失了近50%。今天我们看到底特律这个城市虽然经济已经逐渐复苏,通用汽车总部大厦里有很多员工,底特律活塞队主场比赛人头攒动,但是这只限于比较市中心的范围,稍微偏远些的地方都可以看到大片大片的空地,大量废弃的加油站和工厂厂房,马路上看不到几辆车,昔日”汽车城“的繁荣景象一去不复返。我们在”底特律经济增长公司(DEGC)下属机构赞助的“底特律未来城市计划”中看到如何吸引人口、如何利用土地、发展经济、交通等规划,看得出政府对底特律的未来信心满满,我们看到街头的大幅标语“LET’S ROLL UP OUR SLEEVES.”(撸起袖子加油干) ,也希望这个城市的春天能够尽快到来。




四、破产法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破产法第11章是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规定,对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而言,选择第11章破产重整的好处在于:1、债务人可以获得“呼吸符咒”,也就是一旦债务人申请第11章获得法院批准,即自动禁止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催讨等救济措施;2、债务人可以“拒绝”无利可图的合同和租约;3、可以将庭外重整谈判中不支持重整计划的债权人与重整计划绑定,而这是在庭外重整中无法做到的。当然,申请第11章破产重整并非这么简单,对债务人还是有许多的要求,必须事先准备大量的材料和提交法院的申请文件,只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后,“自动中止”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债务人通常都会聘请破产法律师为其进行相关工作。


美国的破产法律师在1978年之前也并非很赚钱,因为大家对重整概念很陌生,破产主要就是清算形式。但自从1978年破产法修订时引入了“DIP ”(Debtor in Possession)即“占有债务人”的概念后,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可以继续担任管理层,也就是说企业在申请破产保护后可继续维持日常运营。这样,企业在破产保护期间就可以通过裁员、关闭部分工厂、削减员工和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等手段大幅降低成本,以解决财务困难,并寄希望于由此走出困境。正因为如此,许多大、中型企业更多选择申请第11章破产重整。而一旦法院批准企业申请后,债权人也会聘请专业律师为其争取权利最大化。有时几个小债权人会自己组成一个非正式的债权人委员会,共同聘请律师及审计等专业人员,并且有权要求债务人来支付相应费用。


因此,破产法律师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可能获得丰厚的报酬,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就是破产重整案件。LATHAM&WATKINS LLP是一家成立于1934年的律师事务所,截止2016年,该所是世界上收入最高的律所,年收入达到28.23亿美元。该所的负责人告诉我们,他们经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代表不同利益的客户,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债务人、多数股东等,其业务范围还涉及跨境破产,在亚洲、欧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办事处。在美国,像LAHAM&WATKINS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大型律所有不少,如KIRKLAND&ELLIS LLP、JONES DAY等,因为他们在破产重整案件上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经验,所以每年能够吸引到大量的国内外的客户。


跟我国不同,美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并不指定专门的托管人,“占有债务人”的管理层在法院批准第11章破产后将继续管理企业,当然,“占有债务人”的管理层管理企业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如非经营性支出须得到法院的批准才能够进行,还有的时候如果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已无能为力或有不公正或违法行为,法院可以指定受托人在破产重整期间代替管理层管理债务人企业,但这种情形很少发生。


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长达18个月)是由债务人主导重整计划的谈判,债务人聘请律师和专家提出方案,召集债权人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商,因此在这段期限内是由债务人的律师推动整个重整程序的进程,法院并不参与也不干涉。而且,很多时候谈判在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之前就已经开始,因为有些设置担保的财产可能是债权人企业的主要财产,因此债务人先要跟有担保的债权人进行讨论和谈判。通常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并不太会希望债务人破产,因此很多时候在破产重整程序正式开始之前会进行“预重整”,也就是在各方律师的推动下各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然后再申请破产重整,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批准流程会很快。


由此可见,破产法律师在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中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谓是功不可没,当然也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作为同行的我很是羡慕,希望我国的破产制度今后在不断完善地过程中,能够让专业律师有更多发挥作用的机会。 


五、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及面临的新类型破产


ABI对于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整制度改革的调研和讨论,从2012年就开始了,于2014年形成了《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该报告第七章“中小企业重整”也就是我们此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从ABI提供上图的数据可以看出,在申请第11章破产的企业中,资产超过1亿美金的大型企业占了相当的比例。但其实在全美范围内,多数企业破产案件所涉及的都是中小企业,但由于第11章对中小企业而言,程序过于冗长且过于昂贵,所以第11章只能是推迟这些债务人企业的“死亡”,却降低了债权人的清偿率。因此第11章程序对于中小企业的实际效用并不理想。我们访问过的破产法院的法官都提到了这个问题,他们表示因为申请第11章破产费用非常昂贵,有时大的破产重整案件的费用会达到1亿美元,因此很多中小企业无力承担也就无法进行破产重整。因此,许多法官也参与到前述ABI调研报告中,目的也是为了如何帮助中小企业重整。纽约南区破产法院Wiles Michael E法官说,一般情况下法官不会介入重整计划制定和谈判过程中,但有时一些中型企业聘用的专业人士并不是特别有经验,也没有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所以他就会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会关注债务人信息的披露、审查文件、重整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各方的利益,或者向律师指出其工作中不合法的地方,因此法官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帮助债务人企业。由此可见,由于第11章的许多规定无法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因此调研报告指出改革的焦点是增加债务人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并减少可能重整失败的债务人在第11章程序中花费的时间。


我们此次访问期间,很多律师及法官都提到了一些特殊类型但数量上升明显的破产案件,其中特别引起我关注的就是“学生贷款”和“投资移民创办公司财务危机”。




ABI提供的2006年6月至2017年6月的学生贷款债务数据显示学生贷款每年在增长,而且在2017年超过了1.4万亿美元,相当于超过人民币9万亿元,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由于在美国破产制度中,学生贷款债务不能像其他类型债务可以被免除,而且因为学费高昂导致贷款债务数额巨大,很多债务人因此面临破产清算。阿拉巴马州的律师跟我们提到了一个例子,她的一个法学院毕业的朋友,仅学生贷款债务就达到了39万美金,逾期利率达到18%,而在当地律师助理最多年薪也就6.5万美元,因此根本无法清偿债务,而且大多学生贷款的债务人都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我们在美国期间曾与一些普通的美国人提及学生贷款的话题,她们都表示孩子的学费已经成为她们沉重的经济负担,一位美国人称她自己女儿大学一年的学费就达到7万美元,如果不贷款的话,很多家庭就只能让孩子在社区大学就读。


除了学生贷款还有一些投资移民创办的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申请破产也日渐增多。很多外国人通过投资方式移民美国,选择这种方式移民的外国人中80%来自亚洲,如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韩国等。在美国需要创办公司至少需要100万美金,并且要创造10个就业机会,但由于美国对投资移民的政策越来越紧,周期越来越长,因此投资者需要更多的资金来维持移民的条件,这可能就超过了投资者的预算,很多公司出现了财务问题。旧金山DLA Piper LLP 的一位律师还介绍,很多中国的移民投资者被一些移民中介误导后,投资了拉斯维加斯酒店和海湾度假村项目,但由于项目出现财务问题导致破产清算或重整,这些投资者不但无法达到移民目的,而且资金也可能收不回来。这就让我想到,由于国内近些年移民国外的人越来越多,看到有利可图,所以各种移民中介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向投资者推荐的投资项目也是五花八门,加上一些移民中介夸大其词的宣传,一般投资者确实很难辨别其中的风险。所以,我认为要避免出现这类情况的话,一方面移民投资者应该加强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国内的监管部门对一些移民中介也要加强监管。





21天的国际访问行程满满,除了我前面提到的内容外,我们还和美国一些重要的监管机构如联邦货币监理署(OCC)就银行的系统风险防范,与中国驻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就中国与世行的合作情况,与《底特律新闻报》(Detroit Free Press)的记者关于市政破产中政治腐败的报道,与一些律师、法官就破产资产变卖的一些规定和操作流程、跨境破产的受理标准及案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这些都让我受益匪浅。我把此次不同寻常的访问经历做这样的回顾和整理,既希望能帮助我留住美好记忆,更希望有助于国内跟我一样的“破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开拓思路,大展宏图。中国的“破人”们,加油!


图:此次国际访问者团成员,分别来自法律界、政策研究及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