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数企法通公众号,作者万波律师团队

目录
一、热点法规
1、七部门重磅发布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六部门发布: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行业动态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2、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4年征信工作会议
3、商务部:建设一批数字国际供应链平台 完善平台供应链综合服务功能
4、财政部:进一步提升财政政策质效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5、浙江省10号文!为设备更新需求主体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6、山东省最高数字融资!真情巴士数据资产评估价值1009.95万元 完成首笔700万元数信贷
三、案例分享:
1、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
2、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谷某、朱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后价值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4月10日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核心目标是在未来五年内基本构建一个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新京报)

4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聚焦重点任务,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了制造业金融服务的总体要求,围绕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从优化金融供给、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对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其中,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方面,《通知》提出: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入挖掘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综合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强化对核心企业的融资服务,通过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方式促进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优化金融供给,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质效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对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制造业企业走访和产品推介,扎实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等活动,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精准匹配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对集群内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质效。(商业保理专委会)

链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答记者问 Q:《通知》在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点任务方面有哪些考虑? A:《通知》坚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一是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二是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三是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四是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工业领域碳减排、绿色化改造、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和绿色能源体系建设。 Q:《通知》在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方面有哪些工作要求? A:《通知》强调,一是优化金融供给,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二是完善服务体系,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银行、保险、非银等各类金融机构协同发力。改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机制,优化制造业金融激励约束,加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支撑。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Q:总局计划采取什么举措推动《通知》贯彻落实? A:《通知》提出,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对接服务,凝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制造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产能动态、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制造业相关融资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跟踪调度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制造业举措、问题和成效,总结制造业金融服务的良好经验,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 |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等多方面内容。
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标准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为境内主体境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海外金融活动风险。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中国人民银行)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部署。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为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激发社会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链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10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针对《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中国新闻社记者:“《实施方案》提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坚持金融基础设施定位,为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专业化征信服务。请问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成效如何?下一步还有什么考虑?”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答复如下: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体系,大力推动征信体系建设,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银行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着手建设金融征信系统,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全球覆盖人数最多、收录信贷信息最全的征信系统,查询数据库的信用报告目前已经成为金融机构信贷评审流程的必要环节,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了征信主渠道作用。 这里也给大家报一组数据,截至2024年3月末,数据库接入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从事信贷业务的法人机构6124家,累计收录11.6亿自然人、1.3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2023年全年提供查询服务达53亿次,这个数字还是非常庞大的,大量按时还款、履约守信的中小微企业基于数据库的服务获得了融资支持。在世界银行组织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估当中,以数据库为参评对象的我国信用信息指数指标,连续多年居于世界前列。 同时,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截至2024年3月末,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3445.5万笔,提供查询2.1亿次;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累计促成融资51.2万笔,应该说,在支持动产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方面成效显著。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践行“征信为民”理念,持续完善数据库功能和服务,为做好五篇大文章提供信息支撑。一是依法全面采集金融信用信息,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应用,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二是研究推动中小微企业支付资金流信息的共享应用,形成与信贷信息互补的服务格局,进一步提升没有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便利性。三是进一步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登记范围,加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利用动产获得融资。谢谢!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订阅号 |
2、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4年征信工作会议
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4年征信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2023年征信工作,分析研究当前形势与任务,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
会议认为,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条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行党委工作要求,锚定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目标,不断提升央行基础征信服务质效,逐步完善多层次征信体系,全面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稳步推进跨境征信合作,有序开展征信宣传维权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要求,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条线要科学研判新时代征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深化对征信工作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主动融入数字经济发展大局,为做好“五篇大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征信支持。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宗旨,以金融强国建设为奋斗目标,以征信为民为价值取向,全面谋划现代化征信体系建设路径;巩固提升央行基础征信地位,夯实服务实体经济主渠道作用;深化供给侧改革,培育和发展征信市场;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构建严密有效的征信监管体系;强化政治引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征信队伍。(中国人民银行)
4月28日,商务部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其中提及:建强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出台数字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建设一批数字国际供应链平台,完善平台信用评价、国际物流、支付结算、信息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等供应链综合服务功能;统筹用好现有财政资金政策,支持数字商务经营主体及重点项目,促进金融企业与数字商务企业对接,积极支持数字商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等。(商务部)

近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今年以来,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加力、提质增效。持续用好财政政策空间,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组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一季度,财政收支运行平稳。
他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扎实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财政管理监督,把加强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内需、培育发展新动能、防范化解风险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财政政策质效,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证券日报)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
通知指出:
(三)优化金融支持。运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2024年力争全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新增超过4000亿元。推动银行机构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和信贷额度。推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的经营优势,强化省属国有融资租赁企业带头作用,为需求主体提供设备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局、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4月23日,在青岛市大数据局的指导下,西海岸新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青岛真情巴士集团联合主办的“乘‘数’而上 用‘质’图强”真情巴士数据资产金融授信及场内交易签约仪式中,公布了真情巴士“车智网机务管理及公交服务”数据资产质量评价报告及估值报告,评估价值为1009.95万元,完成齐鲁银行首笔700万元数信贷的发放,为当前山东省最高数字融资金额。同时青岛真情巴士集团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公共交通信息服务数据”数据产品场内交易合同,率先实现了交通类数据产品的入场交易。这标志着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成为山东省的首家完成数据要素全流程企业,也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加“数”释放新质生产力强劲动能的全新成果,对青岛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公共交通资讯)

【裁判法院】
执行异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执异276号执行裁定
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执复13号执行裁定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48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旨】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在执行某信托公司与张某、北京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诉讼阶段已保全查封的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案涉房屋进行了拍卖并于2022年8月2日成交。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四中院向某信托公
司拟支付拍卖款项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北京四中院认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提已向破产法院申请对北京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的理由,经查,截至目前,该院并 未收到相关法院受理北京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通知或裁定,在此情况下,该院对案涉财产继续执行并无不当。2022年10月8日,北 京四中院作出(2022)京04执异27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北京高院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核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正在审查过程中,北京一中院尚未裁定受理某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北京高院认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北京某有限公司已处于破产审查阶 段为由,请求北京四中院停止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2月14日,北京高院作出(2023)京执复1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北京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北京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京01破申509号民事裁定,受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 高法执监448号执行裁定,驳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案中,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
(2023)京01破申509号民事裁定,受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张在此之前,其即以已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北京某有限公司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北京四中院停止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为了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而制定,主要适用于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本案系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北京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属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北京四中院已于2022年9月29日将案涉2540万元拍卖款向某信托公司发放完毕。北京四中院在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对北京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或通知的情况下,依法执行并发放执行款的行为,不属于债务人已被受理破产后仍对其进行个别清偿执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四中院的执行行为,将案涉房屋拍卖纳入破产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法院】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7367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43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在承租人未认可的情况下,出租人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租赁物价格进行评估,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的价款符合市场价格的,法院不应以出租人处置租赁物价格为依据认定其所受到的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诉称:2016年3月2日,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向经销商购买3辆清障车。2016年8月2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谷某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运输公司以售后回租交易方式将上述3辆清障车转让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谷某系共同承 租人。同日,朱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承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运输公司、谷某自2017年3月5日起开始拖欠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收回涉案租赁车 辆,案外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称接受某融资租赁公司委托,对涉案租赁 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以2017年6月15日为基准日,评估金额为19—20万元。案外人某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买受人身份于2017年7月5日出具《同意函》,以20万元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涉案融资租赁车辆。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融资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某运输公司、谷某赔偿损失43386元以及相应逾期违约金、口卡查档费1000元;3.朱某对某运输公司、谷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某运输公司、谷某、朱某辩称:同意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15日解除。但涉案车辆系某融资租赁公司未经同意自 行变卖,没有经过评估、拍卖,变卖价格过低,涉案租赁车辆使用不到1年,残值应在35万元至38万元之间。故不认可变卖车辆残值,对其他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某运输公司向经销商购买了3辆清障车,每单价142000元。2016年8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谷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运输公司以售后回租交易方式将上述3辆清障车转让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谷某系共同承租人;车辆购置价款为426000元;租赁期为自起租之日起共18个月,按月支付租金,每期租金23239元,具体以《起租通知书》为准。朱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对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某运输公司、谷某的债务向某融 资租赁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债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全部得到清偿。2016年8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运输公司指定账户付款330280元,并出具《起租通知书》,确认起租日为2016年8月2日,每期 租金自2016年9月起每月5日支付,应付租金总额合计418302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运输公司、谷某自2017年3月5日起开始拖欠租 金。另查明,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收回涉案租赁车辆并于2017年7月6日自行处分车辆。审理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主张涉案租赁车辆处置变现价值为20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7367号民事判决: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谷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于2017年6月15日解除;二、驳回某融资租赁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沪74民终4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某融资租赁公司自行处置车辆的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一方面,关于某融资租赁公司自行处置车辆的合同依据问题。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收回并处置涉案租赁车辆的依据,即《融资租赁合同》第11-1条,系某融资租赁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已打印完毕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第11-1条约定出租人有权自行“公开或私下处分该租赁车辆”。该格式条款在形式上字体极小,难以辨识,且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就该格式条款提请某运输公司、谷某予以特别注意;在内容上明显属于出租人针对承租人缺乏经营资金这一实际劣势,利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排除了承租人对车辆处置的参与权和处置价格的异议权,同时也剥夺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条款已经约定了通知对方方式和途径的情况下,又以上述约定免除自己的通知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内容,应为无效条款。此外,某融资租赁公司自行处置车辆并未另行获得某运输公司、谷某的认可,故某融资租赁公司自行处置车辆的依据并不充分。
另一方面,关于某融资租赁公司所主张的车辆残余价值是否合理的问题。因涉案租赁车辆已经实际处置,故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及诉辩双方的意见依法认定涉案租赁车辆的残余价值是否合理。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庭审中称,收回租赁车辆后,其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委托无评估资质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对租赁车辆进行评估,后采用变卖而非公开拍卖的方式以20万的价格将租赁车辆出售给案外人张桂良。而庭审中某运输公司、谷某明确不认可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车辆处置价值。而本案当事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并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要素进行约定,故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认定车辆处置价值是否合理。相对于承租人而言,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显然在处置租赁物的资源、能力方面更具优势。特别是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回涉案租赁车辆后已经取得对车辆的控制权,其应当且完全具有能力举证证明车辆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但某融资租赁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处置车辆的过程,亦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处置涉案租赁车辆的价款真实体现了租赁车辆当时的市场价格。故难以认定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车辆残余价值具有合理性。
因某融资租赁公司既缺乏自行处置租赁车辆的合同依据,又未能举证证明收回的租赁车辆残余价值的合理性,因此不能认定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车辆后尚有损失存在,某融资租赁公司依据现有证据主张赔偿损失及支付口卡查档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另,虽然朱某签署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合法有效,但鉴于对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亦不支持某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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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融资租赁、保理、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其代表性的案例包括不良资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供应链平台、公司并购及债务重组等,熟悉电子商务、IDC、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电子签约与存证、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金融知识、数字化能力等赋能客户。其代表客户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局、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工商银行、东方资产、国家电投、中远海运、江铜国贸、上海城建、锦江国际、巴士租赁、银联商务、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联合电服、金润征信、京东金融、达疆网络、凯德置地、HTC、KAV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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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科技、融资租赁、保理、数据合规与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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