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2日,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邦培第540期”课程,由合伙人陈鸣飞律师主讲、合伙人章桢律师、南通综合保税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伯银与谈,主题为“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实务”。
本次课程内容是为了呼应事务所“全球化与跨境法律服务”这一方向的培训要求而准备的。从2023年开始,中国企业的“走出去”需求就变得非常迫切,这也对律师提供此类服务提出了要求。从知识储备角度而言,除了语言以外,律师还需要对项目所在地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文化有所了解,知识壁垒是相当高的。此次讲座还特别邀请了在津巴布韦担任了3年中方项目经理的嘉宾作为与谈人,向大家介绍在国外工作的切身经验。以下为讲座主要内容。
本次课程内容由陈鸣飞律师整理。
一、国际工程投标前,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
中国施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一开始是什么需求推动的?中国施工企业一开始走出去是因为援建。又因为援建项目都在非发达国家,当地一时找不到熟悉和合适的施工单位,所以只能自己施工或找中国的企业施工。和此原因类似,除了政府援建项目,中国企业投资的项目也主要找中国的企业施工。而完全市场化的项目,直到中国施工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赶上来,才有了中国企业的机会。在发达国家的项目更是如此,因为技术上不占优势,管理上比较粗放,中国施工企业投标成功的案例并不多。下面,讲一个中国企业在尚算不上发达的国家波兰中标高速公路项目却折戟沉沙的例子。
案例:中海外联营体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
可见,在国际工程市场上,除了国内项目都要考虑的通用因素外,还需要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1.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
2.财务和税务环境;
3.人力、材料、机械供应;
4.清关和关税情况;
5.生活物资及营地建设价格;
6.环境法规与标准。
二、国际工程中的各方主体
(一)业主(Owner)、发包方或雇主(Employer)、雇主代表(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业主一般指所有权人,如果是政府项目,业主可能会是某一个政府部门,但有可能有多个业主,这与中国是不同的。举一个有多业主的案例:
案例:某国路桥项目EPC工程
在这个案例中,就出现了“签约业主”和“其他业主方”。
有的业主会直接作为发包方,有的业主会聘请代建方,在这种情况下,代建方就成为发包方,在Fidic合同中,发包方又被称为雇主。Fidic合同体系的EPC合同条件中,还有一个“雇主代表”的角色,如果按中国习惯理解,雇主代表就是雇主,但有所不同的是,在合同正常履行中,雇主代表确实具有雇主的全部权利,但在终止合同事宜上,雇主代表并不能代表雇主作出决定。另外,在承包商提出索赔时,雇主代表的身份马上从代表雇主变成了调解主持人,并且需要根据其专业经验提出对于索赔的确定意见,是同意还是拒绝,并详细说明理由。雇主和承包商可以不接受雇主代表意见,但应在28天以内发出不满意通知,从而进入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中国,发包人的代表是一个自然人,但在国际工程中,雇主代表有可能是一个法人实体。
(二)工程师(Engineer)、监理(Supervision Consultant)
在国际工程中,工程师也是一个需要详加辨析的角色。在Fidic合同体系的EPC合同条件中,并没有工程师的定义,可以认为雇主代表的角色就取代了工程师。而在Fidic合同体系的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没有雇主代表而只有工程师角色,工程师是由业主任命的,但是工程师不可视同雇主代表,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或免除合同任何一方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在Fidic合同中,已经没有监理的角色,监理的工作内容由工程师负责,但并不意味着雇主不能另行委托监里参加工程。
咨询工程师是国际工程中常有的配置,雇主自己不一定是工程专家,为了找一个专家团队,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和一家专业的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这家机构派出的团队负责代理雇主对这个项目的专业管理,这个专业团队就是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与业主之间签有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咨询工程师也可以根据授权担任雇主代表或工程师。最完整的情况下,雇主方面可以有三级代表,雇主自己派驻的项目经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三)承包商(Contractor)、承包商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分包商(Subcontractor)、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供应商(Supplier)、代理商(Facilitator)
看承包商一方,承包商有可能是单方,也有可能是联合体,在组成联合体的情况下,联合体内部的权利义务一定要约定清楚,否则很容易因内部出现纠纷或消极态度而拖延整个工程的工期。承包商也需要任命承包商代表,而且需要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常驻现场。
在与业主有约定所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承接分包工程的主体叫到分包商,分包商有普通的分包商,完成一般性工作,也有专业分包商,完成需要一定专业技能的工作(如机电分包)。在中国,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工程只能由承包商自己施工而不能分包,在国际工程中,则需要看项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没有硬性规定,则会在合同中约定哪些工程允许分包,或者百分之几的工程允许分包。此外,国际工程中也有指定分包商的做法,但是如同中国国内一样,业主指定分包商也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责任的模糊,所以Fidic合同中虽然有指定分包商的概念,但需要承包商的同意,在EP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不应有任何义务雇用雇主指示的指定分包商,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受指定分包商不利因素的影响。在国际工程中,承包商一般还要雇用一个在当地很有关系的代理商,有的国家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做生意必须使用代理商,代理商主要负责沟通协调、办理各种证照、办理劳务签证、职业许可、建筑材料进口清关等等保障项目顺利前行必须的辅助事项。
三、国际工程主要合同体系
(一)FIDIC合同
FIDIC合同系列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制定的标准化合同文件,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行业。FIDIC合同系列包含了多种类型的合同条件,旨在适应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需求,其中最常用的包括:
1、施工合同条件(Red Book):适用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业主提供设计,承包商负责施工。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Yellow Book):适用于包含机械或电气设备的供应、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Silver Book):适用于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工程项目。
4、简明合同格式(Green Book):适用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技术要求不复杂的工程项目。
这些合同条件都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公正性和严密性,合同各方职责分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处理问题的程序严谨而易于操作。FIDIC合同条件得到了全球60多个国家的认可和使用,具备广泛的国际适用性,既可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也可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适用性最强的国际工程合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都大量参考了FIDIC合同的内容。
(二)ICE合同
ICE合同,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广泛应用的合同条件之一。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工程承包事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些标准化的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便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ICE合同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其编制的合同条件在土木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ICE合同的特点
ICE合同条件通常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但其形式并不总是如此,如ICE合同并没有独立的第二部分专用条件,而是用其他合同条件标准的相关条款来表述专用条件的内容。
1、通用条件:这些条件适用于大多数工程项目的合同,涵盖了合同双方的一般职责和项目实施的基本规则。
2、专用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含特定工程项目的信息,如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技术规格、支付条款等,这些条件可能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3、条款规定:ICE合同条件对土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见的问题都有较为全面和严肃的规定,如税收问题、工程变更指令等。
4、合同结构:ICE合同明确了业主、承包商及咨询工程师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咨询工程师在法律上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却在项目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项目具体的合同管理、费用控制等。
(三)AIA合同
AIA合同,即美国建筑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制定的系列标准合同文本,涵盖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传统模式、CM模式、设计-建造模式和集成化管理模式等。这些合同文本被广泛应用于美国乃至国际的建筑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AIA合同类型与内容
AIA合同文本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多个系列,例如:
A系列:涉及雇主与施工承包商、CM承包商、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以及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文本。
B系列:包含雇主与建筑师之间的合同文本。
C系列:包括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合同文本。
D系列:专为建筑师行业相关文件设立。
E系列:包含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具体到A系列,比如A201《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和A401《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标准合约》等,都是关键的合同组成部分。
AIA合同中的建筑师类似于FIDIC红皮书中的工程师,是业主与承包商的联系纽带,是施工期间业主的代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代表业主行事。尽管AIA合同规定建筑师在作出解释和决定时对业主和承包商要公平对待,但建筑师的“业主代表”身份和“代表业主行事”的职能实际上更强调建筑师维护业主的一面,相应淡化了维护承包商权益的一面,这与FIDIC红皮书强调工程师“独立性”和“第三方”的特点有所不同。
四、国际工程中的变更与索赔
先来看一个国际工程中变更的例子:
案例:跨海桥设计变更
和国内工程一样,设计变更会导致工程量的变化,从而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变更是引起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
下面由章桢律师介绍国际工程索赔。
国际建设工程索赔特点:起步时间早、索赔意识强、合同基础较完善。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工程索赔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行为。注意它首先不是一个争议事项,不是工程中的特例,而是一种业务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索赔一般分两种,既有要求经济补偿的,叫做费用索赔,也有要求工期延长的,叫做工期索赔,也有两者兼而有之的索赔。工期或费用索赔,必须是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新增工程或干扰事件造成的。工程索赔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违约;
2.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
3.合同缺陷;
4.工程变更;
5.施工条件变化;
6.不可抗力事件;
7.其他承包人干扰;
8.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变更。
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的区别: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索赔仅是单方主张权利,是单方行为。
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未确定。
3.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项工作,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额外举证。工程索赔需要举证。

chenmingfei@boss-young.com
陈鸣飞,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获得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荣誉称号、上海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陈鸣飞律师擅长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在公司法领域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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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章律师曾为多个大型集团公司及其项目公司提供包括日常运营、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商业风险控制、诉讼及仲裁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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