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彬彬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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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外国法院离婚后,又在中国境内的法院起诉分割财产,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先向中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
经裁判文书检索,笔者发现有当事人先向我国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也有当事人未进行此申请,径行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处理也多有不同。
笔者认为,对该问题可作如下归纳:
1、谁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2、当事人是否必须就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财产内容是否可以在中国执行?
4、我国法院如何处理已经过外国法院判决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接下来笔者对以上四个问题逐一分析。
谁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结论:夫妻中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则任何一方即可申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颁布实施)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公民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颁布实施)第二条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看,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情况,即夫妻双方的国籍决定了是否可以在我国法院启动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程序。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公民在婚姻中的利益。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公民,就不存在保护中国公民婚姻利益之所需,加之无论从“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来看该判决都与我国没有连结点,故我国法院无必要对该判决作出评价。如其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这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需注意,这并不妨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境内财产,在该诉讼中,可以将其在国外形成的离婚判决作为证据使用。
而假如离婚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该判决就直接涉及中国公民的婚姻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在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中的审查,审查的就是该判决是否生效、作出判决的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否保障了缺席被告得到合法传唤、是否与我国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或承认的他国离婚案件判决相冲突、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说,两个外国公民之间的外国离婚判决,对于我国法院而言只是个“事实问题”,有证据证明足矣。而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外国离婚判决,对于我国法院而言,同时构成“法律问题”。于前者,我国法院只判断该事实是否存在;于后者,我国法院还会评价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甚至有的司法文书认为只要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拟在我国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就必须先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这种认识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案例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6675号 【案情简介】 郭某(美国籍)和胡某(美国籍)在合肥登记结婚,后经美国皇后县最高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在合肥购买某房屋。离婚后,郭某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胡某在美国皇后县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已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定驳回郭某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首先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才能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财产纠纷。郭某向合肥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皇后县最高法院关于胡某与郭某签订的离婚和解协议,但本案双方均系外国公民,故郭某申请被合肥中院裁定驳回。郭某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但两个外国公民在外国的前段婚姻状态无需经过中国法院承认,可直接申请再婚登记,郭某已经在安徽省民政厅与她人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表明郭某与胡某前段婚姻关系确已结束。现郭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案例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589号
【案情简介】
陈某(香港籍)与张某(台湾籍)均为在香港登记结婚,并经香港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经深圳中院(2012)深中法民一初字第4号裁定书对其解除婚姻关系判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8月1日起生效),内地与香港尚未就离婚案件判决认可作出安排,那么关于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承认问题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予以执行。
陈某为香港籍居民,张某为台湾籍居民(在诉讼法上参照外国人的相关规定),在香港结婚并经香港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深圳中院没有任何理由受理陈某就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更不要说最终做出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
深圳中院该案的裁定确认陈某与张某在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效力,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资格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就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结论:不必须,也可以选择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夫妻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也可以不申请;若未经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司法解释还赋予当事人另一种选择,即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可见,在国外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情况下,我国法院须就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做出认定。对此当事人可选择两种途径之一: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或者离婚诉讼程序。
当事人的选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
第一,如一方当事人选择提起离婚诉讼且我国法院已受理,则我国法院不再受理任何一方提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
第二,如一方当事人选择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则我国法院不再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第三,如当事人提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自行撤回或者被法院驳回后,不得再次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一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机会,如未获得承认,只能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018号
【案情简介】 叶某、徐某均为香港籍,双方1991年在上海登记结婚, 2004年由香港法院判决离婚。2011年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屋归叶某所有,法院裁定以叶某未离婚,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驳回起诉。后叶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因诉讼目的无法达到,被迫撤回申请。现叶某再次请求判令确认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须以离婚为前提,叶某提交的香港法院离婚判决尚未依法取得我国人民法院认可,故叶某起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条件尚未成就,应当驳回叶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叶某曾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离婚判决,后撤回申请,经合肥中院裁定准许其撤回申请。现叶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以香港法院离婚判决尚未取得我国法院认可为由,驳回叶某的起诉,处理不当。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应向叶某释明其应提起离婚诉讼并一并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再进行审理。二审深圳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能否在我国直接予以执行?
结论: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即使夫妻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我国法院也只可能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内容,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更不可能凭借外国法院判决文书在我国直接予以执行。
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既有准予离婚的内容,又有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内容,笔者认为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采用二分法分别对待,如下图:

我国法院如何处理已经过外国法院判决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1.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适用?
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具有涉外因素的诉讼案件,首先应确定准据法的适用,即适用哪国的法律作为审理的实体法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第三章共有十条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不同的情况要适用不同的条款确定的准据法,需针对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案例4】(2016)沪01民终2239号
【案情简介】 徐某(女)与张某(男)均为香港地区居民,于1987年在香港注册结婚,之后生下女儿。后张某常驻内地打理生意,徐某在家当全职太太。为了照顾女儿的起居往来居住便利,1998 年徐某来上海实地考察之后,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上海市长宁区某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款,并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张某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的一半。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双方就系争房屋权属产生的争议,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若基于双方的特定身份关系,则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调整的夫妻财产关系纠纷范围,若基于标的物的属类,则又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调整的不动产物权纠纷范畴,优先适用哪一条的规定系双方争议的焦点。 双方就系争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从形式上看是对不动产权属的确认之诉,但张某是基于与徐某的婚姻关系而要求确认系争房屋权属归两人共有,其实质是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争议,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或男女双方对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争议是基于确认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具有更强的身份特征或属人特性。本案争议之冲突规范的适用,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之规定,而非36条之规定。
本案既关乎不动产物权纠纷,又关乎夫妻财产纠纷。如认定为不动产物权纠纷,根据《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我国内地法律。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实际上是基于张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争议,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徐某、张某于1987年在香港地区登记结婚,且此前长期居住于香港地区,故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应认定为香港地区。即使婚后两人长期异地生活,无共同的经常居所地,也应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即香港法律。
2.当准据法指向外国法律时,该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否会影响我国法院的判决?
结论:不应影响
我国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时,根据《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如准据法指向我国法律,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即可。如准据法指向某外国法律,恰好该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处理了涉案财产,我国法院虽不承认其效力,但在审理时是否会考虑、参考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内容?如果该外国法律可以被查明,这也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但假如无法直接查明,实务中至少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是,根据《适用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时应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审判。
另一种观点是,认为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即符合该外国法律的规定,据此作出与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相一致的判决。但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见下例:
【案例5】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05民初21844号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被告杨某均为美国籍,在2004年1月5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原告与女儿基本在美国居住生活,被告近年来基本在美国、北京市及上海市等地分别居住。2015年11月24日,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地区法院作出离婚法令解除原被告婚姻,2017年7月27日作出最终命令,判决位于上海市黄金城道某房屋、富贵东路某房屋均为潘某某个人所有财产。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上海两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审理中对适用中美法律存在争议,故应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法律适用。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出入境记录,近年来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现原告潘某提供了原、被告共同国籍国美国法院就双方离婚诉讼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的有效判决,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中美国法院适用的美国法律裁判规则,依法可以作为本案有效法律适用依据,本院对原告要求判决黄金城道房屋及富贵东道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
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由于此类问题高度的抽象性和专业性,司法实践之中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而任何一个细节的差异,都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归纳出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四个基础问题,并尝试作出回答。对我们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既要考虑离婚案件的人身性、财产性的综合属性,还要掌握国际私法、外国法律等相关知识,这也是对家事法律师提出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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