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范围、定义和保护条件”共6条规定。第1条规定本指令的“目的”;第2条规定本指令的“实质范围”,它具体列举了前述吹哨人报告信息可以获得本指令保护的诸多领域;第3条规定本指令的规定和欧盟其他立法以及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关系;第4条规定受本法保护的吹哨人的范围;第5条对本指令中的一些术语进行定义,以及,第6条规定对于吹哨人保护的条件。
第二章“内部报告和跟进”共3条规定。第7条规定通过内部报告渠道进行的报告;第8条规定建立内部报告渠道的义务;以及,第9条规定内部报告程序及其跟进事宜。
第三章“外部报告和后续跟踪”共5条规定。第10条规定通过外部报告渠道进行的报告;第11条规定建立外部报告渠道的义务以及对于报告的后续跟踪;第12条规定外部报告渠道的设计;第13条规定接到报告的信息及其后续跟踪措施;以及,第14条规定由有关当局对程序进行审查问题。
第四章“公开披露”共1条规定。第15条规定吹哨人公开披露如果符合指令规定的条件便可以依据本指令规定获得保护。
第五章“适用于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的规定”共3条规定。第16条规定保密义务;第17条规定对于个人数据的处理;以及,第18条规定对报告的登记。
第六章“保护措施”共6条规定。第19条规定对吹哨人及其相关人进行报复,包括进行报复的威胁和企图,该条还规定了报复可能采取的形式;第20条规定支持措施,即吹哨人以及相关人可以获得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经济上、心理健康方面以及必要的法律援助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第21条规定反对报复的措施,具体有多达七条的措施规定;第22条规定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第23条规定惩罚措施,即规定对阻止和试图阻止吹哨人报告、报复吹哨人的人的惩罚措施;以及,第24条规定不得对权利和补救措施进行放弃。
第七章“最后规定”共5条规定。第25条规定更优惠待遇和不更差条款,即本指令不影响成员国法律对该问题更好处理的规定的适用;第26条是过渡性的规定;第27条规定成员国对本指令实施的汇报、评估和核查制度;第28条规定本指令的生效;以及,第29条规定本指令发送给欧盟各成员国。
吹哨人(whistleblower)是指为公立或私人组织工作的人,或者就其工作所涉行为与这些组织联系的人,他们常常最先知晓产生于与此相关对公共利益产生威胁或损害的情形,并通过一定的渠道将相关信息进行报告和进行披露的人。他们在对违法行为曝光,维护社会福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 属于违反指令附件中所列,涉及公共采购、金融服务,产品和市场,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产品安全性和合规性、运输安全、保护环境、辐射防护和核安全、食品和饲料安全,动物健康和福利、公共卫生、消费者保护、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以及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领域的欧盟法内的行为。
2. 属于违反《里斯本条约》第325条所指并在欧盟有关措施中进一步指明的影响欧盟经济利益的行为。
3. 属于《里斯本条约》第26条第2款所指与内部市场有关的违约行为。
1. 全面、独立的信息和建议。
2. 保护免受报复之前提供的有效协助。在任何相关当局参与保护免受报复之前,由主管当局提供的有效协助,包括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证明吹哨人有资格根据本指令获得保护。
3. 法律援助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919号指令(欧盟)”和“第2008/52/EC号指令(欧盟)”进行的刑事和跨境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以及根据成员国国内法律,在进一步法律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援助。
4. 财政援助、心理支持。该条还规定了成员国可在法律程序框架内为吹哨人提供财政援助、心理支持等支持措施。
1. 在符合一定前提条件下,吹哨人不对报告或公开披露承担责任。在不影响律师和医务人员特权的保护、司法审议的保密性的情况下,如果有人根据本指令报告违法信息或进行公开披露,则不应认为他们违反了对信息披露的任何限制,也不应对此类报告或公开披露承担任何责任,前提是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根据本指令,此类信息的报告或公开披露对于披露违法行为是必要的。
2. 若吹哨人获取或访问此类信息不构成独立的刑事犯罪,则不得就获取或访问所报告或公开披露的信息而承担责任。吹哨人不得就获取或获取所报告或公开披露的信息承担责任,前提是获取或获取此类信息不构成独立的刑事犯罪。如果获取或获取构成独立刑事犯罪,刑事责任应继续由适用的成员国国内法律管辖。
3. 因与报告或公开披露无关的,或者不必要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吹哨人因与报告或公开披露无关的,或者根据本指令披露违法行为所不必要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可能的责任,应继续由适用的欧盟或成员国国内法律管辖。
4. 与吹哨人遭受损害有关的法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与吹哨人遭受的损害有关的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法律程序中,且在吹哨人证明其报告或公开披露并遭受损害的前提下,应推定该损害是为报复该报告或公开披露而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由采取有害措施的人证明该措施是存在正当理由的。
5. 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吹哨人应有权根据成员国国内法律就反对报复酌情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在法律程序解决之前的临时救济措施。
6. 寻求撤销案件的权利。在法律诉讼中,包括诽谤、侵犯版权、违反保密义务、违反数据保护规则、泄露商业秘密,或根据私人、公共或集体劳动法提出的赔偿要求,吹哨人不得因本指令项下的报告或公开披露而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本指令令,这些人员有权依赖该报告或公开披露来寻求撤销案件,前提是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报告或公开披露是披露违法行为所必须的。任何人报告或公开披露属于本指令范围内的违法信息,且该信息包括商业机密,且该吹哨人符合本指令的条件,根据“第2016/943号指令(欧盟)”第3(2)条的规定,此类报告或公开披露应视为合法。
7. 对损害提供补救和赔偿。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根据本国法律对吹哨人遭受的损害提供补救和充分赔偿。
1. 成员国应根据《宪章》确保相关人员充分享有获得有效补救和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和辩护权,包括听取意见的权利和查阅其档案的权利。
2. 主管当局应根据国家法律确保,只要报告或公开披露所引发的调查正在进行,相关人员的身份就受到保护。
3. 指令规定的关于保护吹哨人身份的规则也应适用于保护相关人员的身份。
小 结
此次新冠肺炎病毒在中华大地的肆掠,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人们在问,如果最早披露病毒信息的八人的行为没有被警察处理,没有被中央电视台进行负面报道,而这些吹哨人披露的信息相反是被相关部门接受、被重视,并由此立即引起社会的警觉,果断采取应对措施,疫情会否导致其后的爆发,成为巨大的灾难?发生了的已然发生,再美好的假设也是无用的。重要的是,这次事件后,我们应该反思这一事件的原因,从其中吸取教训,让灾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次契机。制定一部我国的吹哨人保护法,厘清吹哨人吹哨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边际,保护吹哨人的利益,使吹哨人的吹哨行为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是我们汲取此次新冠肺炎灾难信息披露方面的教训,可以取得的积极收获。欧盟吹哨人保护指令是目前为止世界上最为全面,也最先进的关于吹哨人保护的一部立法。该立法的体例、理念、概念及其对吹哨人保护的各种机制设计都可以为我们所学习借鉴。多难兴邦,但愿我们的国家在经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灾难后,从灾难中总结教训,我们的社会和国家治理可以得到进步!
2020年2月9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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