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4号,共青团中央微博发布的两条有关H&M公司#碰瓷新疆棉花#的消息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事件起因是因为H&M集团在网站发布的一份声明引发社会关注。声明写道:H&M集团对来自民间社会组织的报告和媒体的报道深表关注,其中包括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强迫劳动和宗教歧视的指控。声明中,H&M集团表示,我们不与位于新疆的任何服装制造工厂合作,也不从该地区采购产品/原材料。
因此在事件发酵后,发现许多知名品牌商纷纷碰瓷抹黑并抵制新疆棉花后,众多涉事品牌商的签约代言人纷纷与其签约的品牌商发出声明并解约。



事实上,这不是中国明星第一次因为立场问题而与国际时尚品牌主动分手,比如在2019年VERSACE范思哲、GIVENCHY纪梵希等国际“知名”品牌爆出辱华事件后,众多明星工作室公开发表声明,解除与辱华品牌的代言合同,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从“碰瓷新疆棉花”事件发生到今天,笔者在微博、论坛等社交平台上见到部分网友,为艺人果断地选择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叫好,但同时也为艺人们单方解约所可能要承担巨额赔款感到不公。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艺人因品牌方的辱华行为而单方解约行为,艺人会存在被品牌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吗?
首先我们先通过《民法典》系统地了解下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根据笔者了解,在实务中,品牌方与代言人签订的代言合同中,双方会要求增加一些兜底条款或者免责条款,例如“当品牌方有辱华、或其他影响公序良俗等负面行为,影响到代言人的口碑及声誉时,代言人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双方代言合同”“当艺人被曝出负面新闻,包括但不限于出轨、违法等行为,对品牌造成不良影响时,品牌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代言合同。”
当代言人与品牌方之间的代言合同中存在此类约定解除条款时,H&M等品牌的“碰瓷行为”即视为约定解除条件事由的发生,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代言人单方解约便不构成违约,更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如若艺人与品牌方之间没有此类兜底条款或者免责条款,则艺人则有承担赔偿违约损失的风险。
若如上述所言,艺人与品牌方之间没有此类兜底条款或者免责条款,因而被品牌方追偿巨额的赔偿金,艺人又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此抗辩或要求降低赔偿金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实际上,在合同中违约金数额的计算规定上,应当以填补对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而如果品牌方所主张的违约金高于一个合理诉请时,艺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品牌方主张的违约金进行适当降低。而且在此类事件中,品牌方很难证明其因艺人单方解除合同而具体遭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因此品牌方在举证方面也具有较大的难度。
同时艺人还可以向法院主张,是由于品牌方的先行行为导致艺人的公众形象和社会认可度都遭受了重大的打击,因此艺人在与品牌方沟通后,穷尽了所有的救济途径,最终选择与品牌方解除合同为由抗辩,要求法院降低违约金。
近几年国际品牌商与代言人之间类似的事情层出不穷,此类事件也在提醒着艺人与经纪公司,国家主权等问题不容忽视。若想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障好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代言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笔者建议在签订代言合同中,明确列明上述的免责条款“当合同一方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国家利益的行为及言论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单方解约等爱国举动值得称赞,但更要妥善处理好其背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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