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若干特点
2023-01-16



内容摘要:在中国承诺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背景下,风力发电场的建设热度正处于历史高峰。风电场建设多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和交钥匙(EPC)工程方式开展,由项目业主与总承包方签订EPC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风力发电的高度专业性,EPC合同应该如何设置值得研究。本文从风电场总承包工程中总承包方的资质要求、风电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格、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等三个方面,介绍了风电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特点,并结合工程实践和案例分析了EPC合同在这三个方面应当怎样设置。

关键词:风电场;工程总承包合同;资质;价格;验收



风电是清洁能源,在我国承诺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背景下,风电的作用将更加凸显。根据我国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风电属于需要“加快发展”的能源领域。规划预期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左右,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左右,这其中风电的增长将是主力。2021年我国新增风电发电量1891亿千瓦时、新增光伏发电量659亿千瓦时,风电增幅是光伏发电的近三倍。2020年和2021年分别是我国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2022年风电已经实现平价上网,在利润下降趋势下,风电场建设仍然方兴未艾,可以预计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风电场的建设将仍然是电力建设领域中的重点板块,在此形势下,了解和研究风电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点、总结经验,极为必要。


一 

风电场总承包工程中总承包方的资质要求


风电场工程属于电力工程,其施工和设计分别需要电力工程施工和设计资质。


施工资质而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工方需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该资质分为三级,一级资质可承包的工程范围没有限制,二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三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鉴于目前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普遍在20MW(即2万千瓦)以下,变电站输出电压一般为110千伏或220千伏,故具有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方一般即能符合要求。


设计资质而言,根据原建设部于2007年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分甲级)或电力行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风电场设计工作,其中,取得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和电力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其可以承担的风电场设计工作范围没有限制,取得了电力行业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装机容量100MW(10万千瓦,不含本数)以下和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的设计工作,取得了电力行业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和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的设计工作。目前海上风电场普遍规模较大,一般都超过了100MW,故海上风电场设计单位要求具备综合设计资质或电力行业甲级设计资质,陆上风电场如果规模小于100MW,其设计单位应具备电力行业乙级或丙级设计资质。


作为对比,住建部、发改委2019年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该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了“双资质”要求,风电场的总承包单位是否也需要具备“双资质”呢?检索可知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实践中的做法则具有多样性,主要由发包人决定。例如:


1. (设计资质+勘察资质:双资质)2022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龙门风电场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中,对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必须具备综合设计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并同时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 (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单资质)2022年10月,安徽省宿州市灵璧浍沟风电场项目EPC工程公开招标公告中,对于对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风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 (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双资质)2022年1月,福建省长乐市平潭外海海上风电场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中,对于对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必须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及以上资质及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风电场EPC工程中,设计资质是招标人最为看重的,这是因为,风电场EPC工程需要借助于总承包人的设计能力,对于风机的点位、分布、运输道路或航线、吊装方案、电缆线路等进行深化设计,以期最大效能地利用风能资源。而对建在复杂地理位置的风电场,总承包人是否具备较强的勘察能力,也会成为招标人考虑的重点因素之一。相比以上两点,总承人的施工资质反而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这并不是说风电场工程对于施工方是否具有施工资质就不做要求了,而是施工资质有其他方式解决,例如由总承包人与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另行签订施工合同,总承包人就施工质量对发包人负责,这也省却了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直接发生关系,从而体现了EPC工程的应有之义:交钥匙工程。


在实践中,风电场EPC工程的中标方也以设计单位居多,尤其是规模特别大的风电场,例如,三峡能源阳江青洲五、六、七(3000MW)海上风电场EPC工程的中标方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源电力射阳1000MW海上风电项目EPC工程的中标方是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山东半岛南海上风电基地U场址一期450MW项目总承包工程的中标方是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二  

风电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格


EPC工程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此类工程所假设的背景是投资人对于工程的建造无需是专业的,只要专业机构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他运营即可,故EPC工程又被形象地称为交钥匙工程,即投资人最后只要获得一把钥匙,插钥匙启动就可以实现他的投资目的。因此,EPC工程合同的价格形式总是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即总承包人承诺总价包干,投资人控制总造价。工程实践中,行业内也总是以工程总价除以装机容量的商来衡量风电场的建设成本,例如,龙源电力射阳1000MW(即100万千瓦,1MW=1000KW)海上风电项目,中标方的报价是9,967,474,581元,故每千瓦造价即为9967元。在该总价下,总承包人具体需要完成哪些工作呢?


(一)风电场的勘察设计


风电场项目的投资人,一般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各自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遴选确定的,投资人确定以后,其需要展开一系列项目核准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落实工程方案和建设条件,另一方面是取得协同审批部门(如环保部门、电网部门、国土部门)对项目的支持性文件,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将项目申请报告连同上述支持性文件上报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核准,能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请相应级别的发改委核准,取得发改委《关于**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至此项目核准程序完成。核准程序完成后,投资人即可招标确定EPC工程总承包人,总承包人中标后,需要进行风电场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工作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对地形地貌、岩土结构进行勘察,并根据勘察的结果对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规格型号、点位、分布、运输路线、技术方案、电缆铺设、升压变电站等进行设计并绘制出施工图。


既然风电场的深化设计工作是由总承包人完成的,那么自然容易产生这样的疑问:总承包人是否会在包干价格以内,以最落后的技术路线、最便宜的风机和电气设备,建设一个仅仅满足基本指标的风电场呢?因为这样总承包人可以获取最大程度的利润。这样做并不容易,首先,风电场的建设方案比较成熟,实现一定指标的技术路线差异不会太大,各个投标人为了尽量压低投标报价,都倾向于选择能够满足指标的最低成本做法,这也就使得投标报价之间具有了可比性。其次,投标报价中比重最大为风电机组及其他配套电气设备的采购价,选用不同品牌、规格、型号的风电机组的价差可能很大,但在总承包人的报价中,风电机组及其他配套电气设备的采购价采用暂估价,这就使其他部分的报价具有可比性。因此,风电场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二)风电场设备采购


风电场的设备主要包括:风电机组、升压变电站电气设备、集控中心电气设备、电缆等。风电场的设备价格占工程总价的比重较大,还是以龙源电力射阳1000MW海上风电项目为例,总承包方中标价格是99.67亿元,风力发电机组采购的中标价为37.06亿元,占工程总价的37%,这仅仅是风力发电机的价格,不包括电缆和升压变电站的价格。如果把设备价格全部相加,其占工程总价的比重将超过50%。从价格上来看,既然总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包含了设备采购价,设备的买方就应该是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就设备及工程整体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与设备的卖方不发生关系。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如此,风电场主要设备均是由发包人直接招标购买,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确定的暂估价计入包干总价。唯其如此,发包人才能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设备购买的资金问题。融资租赁是风电场投资中比较常用的融资手段,风电场投资人作为承租人,提供资金方作为出租人和设备买方,设备生产产家作为卖方参与这一融资关系。如果总承包方直接作为设备采购方,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就要变成总承包方,而总承包方建设完成后又需要退出这一关系,就无法完成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虽然总承包方不直接作为设备的买方,但是设备是由总承包方参与选定的,因此设备质量、功能将纳入总承包合同中,由总承包方一并向发包方负责。相关条款需要特别注意,如果约定不明,电风场无法达产时,总承包方与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可能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


(三)风电场建安工程


风电场建安工程指风机基础施工和风机安装工程、升压变电站建设与安装工程、集控中心建设与安装工程、电缆铺设工程。风电场建安工程可由总承包人自行建设,但在总承包人只有设计或勘察资质而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也必须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方。发包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总承包人发包,另一种是风电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如采用后者,与设备采购的发包类似,各项建安工程的中标价计入工程总价,总承包人对建安工程质量进行总体管控,并与中标施工单位一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三  

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


风电场工程的验收分为四个步骤,分别是:


1.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是指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土建、风力发电机组安装、风力发电机组调试、升压站土建、升压站电气安装和调试、场区配电、送出工程等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监理等单位进行的单项验收。


2.升压站启动


升压站启动是在和升压站有关的单位工程全部完工,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建设、生产、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电网调度、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人员在审查升压站启动前检查报告,确定升压站具备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启动升压站并检查其运行情况的验收环节。因为涉及与电网联网,需要保证电网的安全性,故该环节非常重要。


3.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工程移交生产是指风电场在运行一段时间后由施工方移交建设单位。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是升压站启动后运行正常、满足电网技术要求,风力发电机组已通过240小时连续无故障试运行,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建设单位的生产人员已通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图纸和资料齐全并完成移交工作。


4.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主要是指文件验收,在工程已经移交生产,且在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经处理并通过复查后,建设单位在确认征地手续、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节能、安全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或评估,项目资料已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组织的最终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然而,以上验收环节,只是项目投产的“规定动作”,能够证明风电场运行正常,但未涉及运行效果。如能在总承包工程合同的验收环节约定运行效果,例如保证值承诺,则对发包人而言更加有利。但是,风电场的运行效果又受到天气因素的极大影响,如约定运行效果的验收条款不加限制条件,则对总承包方又太过苛刻。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运行效果验收条款,是需要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2民再211号】中,润海风电与太原重工约定的验收条款是“太原重工提供的风电机应达到全部风电机(33台)240小时满负荷无故障运行的技术要求”,但在该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太原重工是否完成全部风电机组240小时满负荷无故障运行条件,润海风电认为太原重工并没有测试完成240小时,原因是太原重工对风机的故障代码进行了屏蔽,润海风电发现后终止了这次测试,导致这次测试无效,按照合同约定下次测试应当在半年后进行,但自此后太原重工也从未进行240小时测试或要求测试,故未达到全部风电机组240小时满负荷无故障运行条件。太原重工则认为自己完成了240小时满负荷无故障运行测试,理由是整个项目33台机组已经于2015年正式进入商业运营,并取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一、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完成240小时满负荷无故障运行测试后润海风电应出具预验收合格书,因太原重工并未取得预验收合格书,应认定未完成该项义务,而再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事实问题,双方当事人对240小时无故障运行是否系国家强制性验收规范存在争议,原审对此事实未予审理,因此发回重审。在本案中,双方及法院的关注焦点仍在于是否进行了测试及是否应当进行测试,还未深入到“240小时满负荷无故障运行”是否可以实现的问题,因为风力发电机组的“满负荷”运行是需要合适风力条件的,如果在测试的十天当中,风速出现短暂过快或过慢,都能导致风机在部分时间并非满负荷运行而验收失败,这对于承包人是很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合同对于验收条款的约定是有瑕疵的,240小时无故障运行不应以“满负荷”为条件。


在另一案件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三一重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2民初693号】中,大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约定的保证值条件则是:

1.如果整个风场的可利用率低于97%(不含97%),对于每低于保证值1%,赔偿额为合同额的0.5%;


2.如果按照文件记录要求,整个风电场的可利用率高于97%(含97%),而单机可利用率低于93%时,每低1%,赔偿额为单台风机价格的1%×未达标风机组的台数;


3.如果功率曲线达不到三一重能公司保证的功率曲线的96%,赔款为所缺电量(保证功率曲线×当年度风频分布×96%-实际发电量)×当地标准上网电价0.61元/度


注:风力发电机的年可利用率=(1-A/8760)×100%,A为故障停机小时数,8760为一年总小时数(365天×24小时/天),举例来说,如果一台风力发电机一年因故障停机十天,则其年可利用率就是97.26%【(1-240/8760)×100%】,风电场风机设备年平均可利用率=所有单台风机设备年平均可利用率的总和/台数。

上述约定中,第1、2个条件考虑到了故障率的因素,但未考虑发电效能的因素,而第3个条件是从保证功率曲线结合当年度风频分布得出的发电量理论值,该指标考虑了发电效能因素,三个条件相结合,是比较成熟全面的约定。


四  

总结


本文介绍了风电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三个特点,总结如下:


首先,法规对于风电场工程总承包方并无双资质要求,但总承包方一般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设计资质,至于施工资质,可由项目业主或总承包方发包给有电力施工资质的单位来解决。


其次,风电场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风电机组及电器设备的采购价格一般由业主另行招标确定,以采购中标价格计入总承包合同,这也带来了风电机组供应商与总承包方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再次,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环节比较复杂,有升压站启动和移交生产两个规定动作,在规定动作之外,为了考察项目实际运行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标准,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约定发电量保证值考核条款。

LAWYER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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