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公司与债务重组法律动态
2025-04-27

我国破产法上的共益债务认定采取封闭式列举方式,严格限定共益债务需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后。但当前困境企业破产重整实践表明如不对此作目的性扩张,难以满足现实需求。至于应当扩张至何种程度,本期选取杭州中院在亚西亚公司破产保交楼一案中的两起债权确认诉讼,供读者参考研究。两案中的债权人均是在破产原因具备后、破产申请受理前为保交楼而进行了垫资或续建,但两者债权却命运殊途。一方债权按共益债清偿,另一方债权则沦为普通债权,法院的说理是否经得起推敲?





目录

一、热点法规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

2.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3. 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4.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上海发布若干措施 

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聚焦经营主体关切着力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行动方案》 

6.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暂行办法》 

7. 《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北京服务”工作要点(2025年)》发布

二、新闻与交易

1.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发布

2. “跨境破产法国际论坛”成功举办 

3. 吴江区人民法院企业与经营者债务联合化解工作座谈会综述 

4. 人民法院报:山东济南探索“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 

5. 重庆破产法庭2025年工作要点 

6. *ST鹏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7. 红星美凯龙控股重整进展 

8. 融创中国亏损260亿,完成154亿境内债重组 

9. 安徽本土知名白酒品牌“高炉家”破产重整

三、案例解析

1. 杭州中院:垫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亦可参照共益债务清偿

2. 杭州中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参照共益债需具备行政性、无偿性、公益性



一、热点法规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

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3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试点政策。

2024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将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等18个城市,并纳入稳经济增长一揽子增量措施抓好落实,指导大型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试点落地见效。目前已实现18个城市签约全覆盖,签约金额超过3500亿元,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扩大试点:一是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范围扩大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金募资,降低基金运作成本,提升运作效率;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调动更多资金和资源参与试点,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三是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拓宽股权投资试点资金来源,进一步丰富科技企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2.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20241231日,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为配套文件,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自发布之日(2025314日)起实施。

《指引》明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进行自查并披露。《指引》进一步明确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市场参考价按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之一确定;要求重整投资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权分别锁定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同时,《指引》明确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3. 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管是原来争议颇多的“背靠背”条款,还是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不力等问题,《条例》都给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对策和举措,让中小企业“要账”不再难。

对于以未收到上游企业付款而拖欠钱款的行为,《条例》明确要求,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有支付能力的地方融资平台以“正在审计”或“审计没通过”为由拖欠支付的;《条例》明确要求,本行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计算依据。此外,针对中小企业承揽项目时普遍存在的垫资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付款期限,《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上海发布若干措施

2025年3月1日,上海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开始施行。《若干措施》在提升总部研发创新功能方面有以下两大举措:一是加大研发活动支持力度。鼓励总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总部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予以资助。支持总部创新项目、产品纳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区相关创新目录。支持总部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二是支持搭建共享式研发中心。支持总部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即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推动开放式创新平台与国资基金、产业母基金等各类基金的对接合作,加大对入驻平台创新项目的支持。鼓励总部参与本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聚焦经营主体关切着力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行动方案》

202539日,为持续优化产业生态环境,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助力产业项目攻坚行动,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厦门市聚焦经营主体关切着力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行动方案》。《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提升厦门破产公共事务中心服务功能。完善个人信用重塑机制,规范个人债务清算、重整、和解等不同债务清理程序。持续推进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创新,全面优化办理涉港跨境破产协作的流程,形成案件办理、总结提升、宣传推广的一体化改革试点机制。


6.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暂行办法》

2025312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一)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申请作出裁定的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报酬为三万元/宗;(二)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以及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为第一项标准的75%;(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未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不认可和解协议等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为第一项标准的50%。夫妻合并破产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按照一宗计算,并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基础上增加一万元。


7. 《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北京服务”工作要点(2025年)》发布

202532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北京服务”工作要点(2025年)》。其中关于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提到,出台年度深化企业破产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中小微企业快速清算工作指引、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等政策文件,不断提升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信用修复等领域服务水平。建立市区协同的危困企业挽救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更好更快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探索完善强制注销和强制清算配套制度,研究建立跨境破产工作机制。



二、新闻与交易


1.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发布

20253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破产与重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盘活资产7902亿余元。对无法挽救和不具重整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及时出清;对可以挽救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7家企业走出困境。北京法院妥善审理新华联集团系列重整案,助力平稳化解债务877亿元,盘活资产269亿元,相关多家企业恢复正常运营。江苏昆山法院推动设立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一年来办理破产案件338件,重整、和解、庭外重组率达16.9%,促进引资33.1亿元。依法严惩“假破产、真逃债”,某公司董事长虚构公司债务2800万余元后申请破产,湖南法院以虚假破产罪定罪判刑,对恶意逃废债予以警示、震慑。


2.“跨境破产法国际论坛”成功举办

2025年3月21日,“跨境破产法国际论坛”在广州市盛大召开,论坛邀请了国内外专家学者、法官、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领域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精英参与,共商跨境破产制度创新路径,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企业重整中心建设工作。

关于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地区的跨境重整,与会嘉宾聚焦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地区的跨境重整实践,探索合作新路径,应对跨境重整中的法律挑战。通过分享跨境重整的成功案例,探讨跨境重整中的难点和解决方案,为跨境重整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关于庭外债务重组和预重整,与会嘉宾共同探讨庭外债务重组和预重整的新思路,推动企业庭外重组、加强府院联动,为企业提供更为灵活、高效的重组方案,助力企业重生。通过分享庭外债务重组和预重整的成功案例,探讨新的重组模式和方法,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


3.吴江区人民法院企业与经营者债务联合化解工作座谈会综述

32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召开企业与经营者债务联合化解工作座谈会,揭牌设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与会嘉宾围绕更好发挥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作用,持续推进企业与经营者债务联合化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提出,推进企业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需要做好三方面的激励。一是做好对债务人的激励。中小微企业发生困难后,有企业自救模式和引入投资人的模式。在现行经济形势下,有实力有意愿的产业投资人越来越稀缺,可以考虑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拯救企业,解决企业家的问题就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激励。二是给债权人更多激励,让债权人在庭外重组中被尊重和重视,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经常存在不配合表决问题,如果能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模式帮助消除误解,争取他们支持,确实能够发挥很好的功效。三是对管理人的激励,进一步尊重市场的意愿来选任管理人,给市场主体充分的尊重和选择权,助力管理人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4. 人民法院报:山东济南探索“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

针对吊销未注销企业不断累积,“关而不清”“散而不退”,持续占用名称、监管等资源的问题,济南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研判,探索以“公益清算”方式实现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济南法院率先提出“市场监管局作为主管机关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公益清算’、清算组持法院裁定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的总体思路,打破由股东或债权人申请清算的传统路径依赖。

为进一步优化吊销未注销企业数据库应用,法院协同企业工商、税务、人社、医保信息与“公益清算”申请同步提交。同时,与行政审批部门制定若干便利化措施,对“公益清算”企业均适用简易程序注销,清算组持裁定书即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压缩了材料审批和公告时间。在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济南法院还充分保障市场主体权利,鼓励自行清算,对希望自行清算的企业,协调撤回清算申请。

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竞争谈判方式,从22家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19家进入清算组备选名库,采取依次轮候的方式公开指定清算组,探索将一定数量案件一次性指定同一机构集中办理,提升工作效能。试点工作启动当年,长清区法院审结101件“公益清算”案件,推动101家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市场。


5. 重庆破产法庭2025年工作要点

2025331日,重庆破产法庭公布2025年工作要点。深耕主责主业,激发服务高质量发展效能方面,重庆破产法庭计划进一步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有效解决破产申请受理难问题。积极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依法适用小微企业破产审理程序,畅通小微企业拯救和退出通道。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功能优势,积极挽救困境企业。推广适用示范诉讼机制,有效避免重复诉讼及群体性纠纷。审慎处理房地产、建工类企业破产涉民生问题,妥善处理涉刑民交叉的破产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利主体利益。

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重庆破产法庭计划配合做好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等准备工作。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修订完善管理人评估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聚焦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临时账户开立、资金支付等“小切口”,加强管理人履职监管。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指导,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机构规范性机制构建、执破融合等四个院级重点课题调研。


6. *ST鹏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2025 年 3 月 27 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海之盈(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盈公司)以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进行重整的法定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鹏博士公司进行重整、预重整。

本院查明:鹏博士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600804,证券简称“*ST鹏博”,登记机关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鹏博士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公告因其存在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于2025年1月3日发布《鹏博士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公司再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于2024年11月18日均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等事宜),于2025年2月14日、2月28日分别发布《*ST鹏博:鹏博士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另查明,海之盈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重整申请书、关于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报告、预重整申请书、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未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关于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被申请人2024年度半年报摘要、关于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的通知书。

本院认为,因鹏博士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2)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经我院审查,申请人海之盈(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提交的重整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亦不能证明鹏博士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可行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海之盈(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7. 红星美凯龙控股重整进展

2025318日,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重整进展情况公告。公告显示,20247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截至20241223日,仅有杭州泊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202537日,杭州泊含申请延期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但债权人委员会未通过其延期申请,杭州泊含因此退出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这意味着本次重整程序将无投资人参与,红星美凯龙控股后续将尽快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按时向法院提交。


8. 融创中国亏损260亿,完成154亿境内债重组

3月17日,融创中国(01918.HK)发布盈利警告称,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在255亿元至260亿元。融创中国表示,2024年度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较2023年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2023年录得境外债务重组收益,如除债务重组收益影响,2024年度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预计较2023年有所减少。

2023年11月20日,融创中国公告称,公司境外债务重组各项条件已获满足,并于当日正式生效。伴随融创中国重组生效,债权人约百亿美元的现有债务,将被置换为新票据、强制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融创服务的股票,分别对价57亿美元、27.5亿美元、10亿美元、7.75亿美元。从2022年5月首次违约到债务重组成功,融创用了500余天。

境内债方面,2023年1月融创中国160亿的境内债务已经完成展期。今年初,融创中国公布了境内债二次重组方案,提出了“削债、转股、展期、降息”四种方式。若该方案得以实施,削债比例将超过50%。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出险房企中首次提出削债的境内债重组方案。市场分析认为,融创的这一举措可能会对后续出险房企的债务重组思路产生重大影响,促使处于展期阶段的房企效仿,从而引发新一轮境内债重组谈判潮。


9.安徽本土知名白酒品牌“高炉家”破产重整

2025311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发布《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称,双轮酒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涡阳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涡阳县高炉创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4920日裁定受理双轮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111日指定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双轮酒业管理人,具体负责双轮酒业的重整工作。



三、案例解析


1. 杭州中院:垫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亦可参照共益债务清偿

【裁判要旨】

垫资行为虽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但垫资发生时公司破产原因已经具备,且该等垫资行为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亦应当参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案情简介】

亚西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阳光景台项目停工,引发购房者上访。杭州市政府指定宋都公司母公司为托管单位,负责项目复工建设及交付,宋都公司根据政府指令垫资较大金额推动项目完成。宋都公司主张垫资行为属于共益债务,亚西亚公司则认为垫资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定垫资为共益债务,二审维持该认定。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在于,宋都公司托管阳光景台项目过程中为复工、续建、交房而垫支的资金22734100.64元在亚西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应如何确定债权性质进行清偿。显然,该资金垫支行为发生于亚西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界定,故不能直接认定为属于亚西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但无法否认的是,亚西亚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阳光景台项目停工发生于2012年,其时亚西亚公司破产原因已经具备,如当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阳光景台项目的复工、续建、交房而需要支付的资金,无论是何种途径筹集,都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属于亚西亚公司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债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共益债务。宋都公司垫支资金的行为发生于亚西亚公司破产原因具备之后,且系受政府指令托管已停工的阳光景台项目而产生,非纯粹的商业行为,同时,因宋都公司的资金垫支,阳光景台项目完成续建并竣工,使债权人受益,故宋都公司垫支资金22734100.64元的债权可在亚西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参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案例索引】

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宋都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5761号】


2. 杭州中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参照共益债需具备行政性、无偿性、公益性

【裁判要旨】

债权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原因具备后,但缺乏行政性、无偿性、公益性等特点,则该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而不能超越其他同类别债权人,享受参照共益债务清偿债权的特权。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亚西亚公司与丽水市交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景观工程合同,后弘达公司加入共同承包。2014年1月3日,在宋都诚业公司协调下,各方达成复工共识。弘达公司按约施工并完成任务,但亚西亚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共计612583元。2016年3月4日,杭州中院裁定受理亚西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弘达公司申报债权后被确认为普通债权,弘达公司不服,主张其债权应参照共益债务清偿,认为其进场施工系基于政府托管指令,且其施工的景观工程是项目续建竣工的关键环节,使债权人受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弘达公司诉求,弘达公司提起上诉。亚西亚公司辩称弘达公司债权发生于破产受理前,且弘达公司系主动参与施工,其债权应为普通债权。宋都诚业公司陈述对争议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弘达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弘达公司对亚西亚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形成于亚西亚公司破产清算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弘达公司根据本院(2017)浙01民终5761号民事判决,以其债权和宋都诚业公司对亚西亚公司的垫支款债权性质相同为由,要求参照共益债务清偿,但两项债权存在本质的区别:

一是债权主体性质不同,宋都诚业公司根据政府委托接管亚西亚公司,负责完成阳光景台项目的续建工程,系带有行政性质的“接管人”,而弘达公司未接受任何委托或指令,系对自身行为具有独立自由意志的商事主体

二是债权产生原因不同,宋都诚业公司的垫付款债权系其接受政府委托后为亚西亚公司完成阳光景台项目续建工程垫付资金而产生,而弘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系其考量商业风险和收益后决定履行商业合同而产生

三是债权主体价值观不同,宋都诚业公司系为完成阳光景台项目续建工程、维护广大购房消费者利益而垫资,追求社会稳定、安居乐业的公益价值,无任何个体利益,而弘达公司完成案涉工程仅是履行商事合同,追逐商业利益的个体行为,其履约行为有合同对价、利润等支撑和吸引

综上,弘达公司缺乏宋都诚业公司在债权产生过程中所具有的行政性、无偿性、公益性等特点,其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对自身商业行为的风险和收益应有清晰评估,在已知亚西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为追求商业利益仍然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而不能超越其他同类别债权人,享受参照共益债务清偿债权的特权

【案例索引】

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01民终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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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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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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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ang_yan@boss-young.com

黄艳律师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不良资产交易与处置、公司法、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对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资产与股权交易并购、公司设立、股权债权重组、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公司法律领域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主办了多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专注于企业保护、纾困与重整领域。为诸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资产处置、清理清算辅导及整体退出方案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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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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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ubingqing@boss-young.com

徐冰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并购、债务重组、融资租赁与保理,具有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同样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金融业务纠纷、公司股东内部争议、股权和资产交易及处置纠纷等问题上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徐律师常年为十余家地方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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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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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gting@boss-young.com

王婷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纠纷、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擅长处理与破产有关的非诉与诉讼业务以及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民商事争议,曾办理多起预重整、破产重整案件,以管理人/清算组身份参与办理破产清算、强制清算、预重整与重整案件等,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提供债权申报、申请破产服务,还曾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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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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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ouyiwen@boss-young.com

周逸文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擅长处理与破产有关的非诉与诉讼业务,曾参与办理多起预重整、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提供债权申报、申请破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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