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会议现场
2017年4月14日下午,由上海市保险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主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邦信阳中建中汇”)承办的保险法判例研讨会在邦信阳中建中汇顺利举行。此次研讨会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领域各选取了一个最新疑难判例,与会嘉宾就判例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深入讨论。
会议讨论的财产险判例涉及财险公司运营中普遍存在的保费收取困难之的痛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人对保费支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一保费支付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法院裁判结果认为该条款应解释为保险责任起算时间的约定。部分嘉宾认为,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限制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内容控制规则”所规制的无效免责条款,如保险期间内出险而投保人未交保险费的,保险人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图:与会嘉宾合影
部分嘉宾支持判决认定,认为该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期间起算的约定,投保人不付保费,保险人有权不支付保险赔偿金。另有嘉宾认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缔约的根本目的是“保险人赚取保费、分散风险”,因此保费支付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促进该合同目的之实现,应同时注重保护保险公司的保费支付请求权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支付请求权。保险业界的专家指出,设置此类保费支付条款的初衷之一是为了进行保费确认等财务做账的需要。其他专家学者还从附生效条件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等不同角度阐释各自观点。
会议讨论的人身险判例是一起典型的杀妻骗保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以丈夫自己为受益人,在第三方网上平台咨询并投保意外险,而保单记载的投保人为妻子时,投保人如何认定,保险人能否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免除对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赔偿责任”,判决认为应以保单记载认定投保人,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为丈夫,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图:邦信阳中建中汇保险法团队最新编撰出版的《财产保险理赔和追偿纠纷案例评析》一书
部分嘉宾认为,投保人的认定应以实际作出投保意思表示的主体作为考量标准;部分嘉宾从行业实践角度出发,考虑到保险公司网销保险产品的业务量庞大,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逐一核实实际投保人不具有可操作性,纠纷发生时应当以保单记载为准,因为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疏于审核的风险。还有嘉宾指出,丈夫具有骗保意图,但在保单记载妻子投保人时,应注意区分丈夫究竟是欺骗保险公司还是欺骗其妻子进行投保。另有嘉宾赞同判决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应以保单记载为准,除非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投保人并非保单所记载的投保人,则应以实际查明的投保人为准;同时涉及刑民交叉的民事案件审判,不能拘泥于刑事判决的认定,而应根据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独立判断和认定相关法律事实。还有嘉宾学者保险合同效力、冒名行为、第三方欺诈、道德危险规制等不同角度阐述了各自观点。
此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伟群教授主持。参会的学者、嘉宾包括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朱晓喆教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法务部林华标主任,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高境梅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董庶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单素华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吴峻雪法官,长生人寿保险、工银安盛人寿保险、众安在线保险、劳合社保险、史带财险等寿险和财险公司的法律合规主管,及律师界的同仁。

图: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李伟群教授发言

图: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朱晓喆教授发言

图: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高境梅法官发言

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董庶法官发言

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单素华法官发言

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吴峻雪法官发言
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杜爱武律师和王羽律师中代表邦信阳中建中汇就各方嘉宾前来参会表示欢迎,向到会嘉宾致辞感谢,并赠送了邦信阳中建中汇保险法团队最新编撰出版的《财产保险理赔和追偿纠纷案例评析》。

图: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杜爱武律师发言

图: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王羽中律师发言
本次研讨会气氛非常热烈,与会嘉宾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分享各自的理论与实务经验。本次研讨会为沪上保险法学界、行业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搭建了良好的交流互动平台,有力地推进了保险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圆满达到预期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