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类型解读
2022-10-08




违约责任是《民法典》合同编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哪些违约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分别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本文梳理了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范,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FIRST


一、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该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包括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


金钱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因此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针对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的请求作出抗辩。
《民法典》第57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非金钱债务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条件地适用继续履行,在特定情形下,对于守约方的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应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58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条规定三种情形下,非金钱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在出现该三种情形,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3、继续履行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并用
《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典型的如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支付本金和原借期内约定的利息),而且可以要求债务人就迟延还款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

SECOND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旨在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如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民法典》582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THIRD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也称损害赔偿,在民法上包括违约赔偿损失、侵权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赔偿损失。本文所称的赔偿损失,仅指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即违约金)。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法定赔偿损失,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补偿性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惩罚性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FOURTH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585条,承袭了《合同法》第114条。

1、违约金的类型


实践中,关于违约金的类型,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确定的数额,“关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约定损害赔偿,并非违约金。

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教授在《<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评注》一文认为:

文义上,第1款还区分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和“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此,曾有观点针对《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认为二者为不同的制度,“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约定损害赔偿,并非违约金。也有观点认为二者均属违约金,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实践中交易主体在诸如迟延履行等场合多会倾向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并不影响其违约金定性并适用司法调整。

1999年《合同法》将二者统合在同一条文里,既未针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设置特别规范,与其并列的“违约金”又附有“一定数额”之定语,应可确认二者均属违约金,均可直接适用包括司法调整在内的违约金规则。

当然,即使是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构成因素至少要包含某种确定的基数和比例(如按日万分之五),以确保违约金的数额至少是可确定的。否则,违约责任之大小只能在实际违约后根据法定损害赔偿规则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除不可抗力外,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总价款的万分之一。逾期一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定金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赔偿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此处10%的赔偿金并非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而是事先约定的一种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因此,名为“赔偿金”,实为“违约金”。

综上,笔者认为,违约金包括两种类型:
(1)固定数额的违约金。
(2)合同约定的关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约金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违约金是对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损失的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

(1)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

《民法典》第582条第2款,规定了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如何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但问题是,随着民法典颁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被废止,关于判断违约是否过高的标准是否可以继续适用,成为司法实践中极为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2条对此给予了一个参照标准: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FIFTH


五、承担定金责任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合同履行与否与该定金的得失有关,使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债务,以发挥其担保作用。

违约定金,则是以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收受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7条即是关于违约定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但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民法典》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沪02民终382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对于润维公司的违约行为,系争合同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安粮资本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安粮资本已经依约向润维公司支付了合同总金额15%的定金304.5万元,定金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润维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致使安粮资本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安粮资本要求润维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润维公司以安粮资本不存在实际损失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的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本案中,润杨公司可以选择没收定金或者要求惠兴公司支付10%的赔偿金,二者只能选其一二审法院将惠兴公司的违约责任认定为“定金加10%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仅支持润杨公司没收定金1500万元。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第763页-773页。
2.姚明斌:《<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评注》, 载于《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第2册),第276页-320页。
3.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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