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情形下的抵销权行使【谈合同法第82条、83条和99条的理解与适用】
2016-06-06


王羽中,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案情简介


笔者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题述争议问题。案情简介如下:

某船业公司长期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建设工程险和船舶险,保险公司签发了多张保单。2013年8月21日,其中的一张保单项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船业公司就该案的保险理赔金额发生争议。2014年4月8日,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被保险人告知保险公司其已将争议案件的保险赔偿金请求权转让给了某银行。2014年8月,该银行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经审理,各方确认保险赔偿金的数额为300万元,并确认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涉案保险赔偿金债权的到期日为2014年2月2日(即保险公司应于该日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拖欠保险公司保费200万元于银行起诉时均已到期,保险公司为此主张抵销该200万元到期保费债权。但是,到期保费中的50万元的到期日为2014年2月5日(晚于本案保险赔偿金债权到期日),另70万元的到期日为2014年4月20日(晚于保险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双方对保险公司能否主张抵销该120万元的保费债权产生争议。

另查明,银行起诉时,被保险人因经营不善已进入破产程序。换言之,如不能在本案主张抵销的,保险公司无法向被保险人追回全部拖欠保费。


争议问题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抵销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82条[1]和第99条[2]。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3],债权转让情形下,可抵销的保费债权必须“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争议的120万元保费债权均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故不能抵销。

被告认为,第83条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的抵销权主张,应是第99条关于法定抵销权在债权转让情形下适用的特别规定;根据第82条和第99条的规定,被告本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受让人主张抵销互负的“到期”债务,该抵销不受债权到期时间先后的限制;第83条则应被解释为:明确债权转让情形下,抵销不以债务“到期”为必要条件,若债务未到期的,则以“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为条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82条、第83条和第99条关于抵销权在债权转让情形下的行使。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笔者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99条是关于法定抵销权的规定,据其字面理解,抵销权行使以互负“到期”债务为前提条件。但是,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提前清偿债务,因此,以对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的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一方对对方享有的债权)与己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被动债权相抵销的,应予允许。[4]

依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凡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可以对抗新债权人。抵销权的行使作为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当属抗辩权的一种。

结合合同法第99条和第82条的理解,本案中,被告有权向原告(债权受让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本案起诉时,原告对被保险人(债权出让人)享有保费债权均已到期,即便按第99条字面的狭义理解(仅规定到期债务的抵销),原告的抵销权亦已成立,原告应有权主张其对被保险人享有的200万元保费债权与原告主张的债权抵销。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按其字面狭义理解(亦即原告的理解),债权转让情形下的抵销权行使须以主动债权先于被动债权(转让债权)到期为条件,但该理解明显限缩了债务人根据第82条和第99条规定享有的抵销权,不符合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原则。根据第82条的规定,债权转让不应对债务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若按第83条的字面狭义理解,则可能存在如本案体现的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为此,笔者认为,第83条的解释应符合第82条和第99条的体系理解;在此基础上,应将第83条理解为针对主动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主张抵销的特别规定(第83条未规定互负“到期”债务,而是规定“享有债权”),即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即便主动债权未到期,只要主动债权先于被动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此时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均未到期),债务人也可行使抵销权。


总结


在债权转让情形下,合同法第82条和第99条适用于债务人的主动债权已到期时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成立要件与向债权转让人行使抵销权相同;合同法第83条适用于债务人的主动债权未到期时行使抵销权,此时,抵销权的成立要件为主动债权先于被动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注释:


[1]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3]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 李国光 主编.《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 新华出版社,1999,第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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